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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保障房租金超過6個月沒交會怎樣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于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廈門保障房租金超過6個月沒交會怎樣,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廈門保障房租金超過6個月沒交會怎樣
1、《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
2、無正當理由累計欠繳自付部分的租金超過六個月的,取消欠繳租金期間的租金補助并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3、《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不按期繳納租金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補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應繳金額3‰的滯納金。
4、情節嚴重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收回房屋。
5、跟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信用檔案管理規定》第五條,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未按規定繳交社會保障性住房租金、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水費、電費及公攤水電費等費用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拓展:
一、根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廈府辦〔2015〕199號)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
。1)申請家庭成員都不具有本市戶籍的;
。2)申請家庭已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后又擁有其他住房的;
(3)申請家庭收入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2倍以上的;
。4)申請家庭信用檔案中有不誠信記載且情節嚴重的。
二、根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廈府辦〔2015〕199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屬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計入不良信用記錄:
。1)未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的;
。2)未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化情況的;
。3)違反規定將社會保障性住房出租、轉租、轉借、調換、轉讓、抵押以及作為經營性用房的;
。4)改變房屋用途,擅自裝修,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
。5)未按規定繳交社會保障性住房租金、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的;
。6)不配合市(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對社會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核查的;
。7)未按規定辦理入住備案的;
。8)應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
。9)發生占用公共通道、違規飼養動物、噪音擾鄰、高空拋物等違反相關物業管理規定行為,經物業服務企業勸導拒不改正的;
。10)承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無故連續空置超過6個月的;
(11)不配合有關部門對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維護維修工作的;
。12)其他違反社會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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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者原政府優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繳交租金,并可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按照應交市場租金的一倍處以罰款,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申請家庭收入超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但為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以內,需續簽租賃合同的,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不實行租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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