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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辦理流程
如今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幾乎家家都有代步車。車附帶的保險等也是必不可少的消耗,其中車船稅是保險必不可少的一項條款,一般保險都是一年購買一次,所以很多人對保險中涉及車船稅的條款也很模糊不清。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車船稅辦理流程的相關介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車船稅辦理流程
1、首次辦理時,需先登記本單位(個人)所擁有或管理的車船的基本信息。需填交《石家莊市地方稅務局車輛/船舶情況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復印件(個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車船管理協議書、《機動車登記證書》或《機動車行駛證》、《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車船基本情況在辦稅大廳綜合服務窗口登記后方可到征收窗口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時,填交《石家莊市地方稅務局車船稅納稅申報表(車輛/船舶)》。納稅人在辦理設立(開業)稅務登記時,應一并填交《石家莊市地方稅務局車輛/船舶情況登記表》,如未辦理車船登記的,應按上述程序辦理。
2、已辦理登記的車船情況發生變動的,納稅人需及時到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理車船信息變動登記手續。
3、已辦理登記的車船,次年申報時,應填交《石家莊市地方稅務局車船稅納稅申報表(車輛/船舶)》,并持所有車船的《機動車行駛證》、《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原件或復印件辦理納稅。
車船稅的主要作用
1、為地方政府籌集財政資金
開征車船稅能夠將分散在車船人手中的部分資金集中起來,增加地方財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2、有利于車船管理與合理配置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擁有車船的數量急劇增加,開征車船稅后購置、使用車船越多應繳納的車船稅越多,促使納稅人加強對自己擁有的車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資源配置合理使用車船。
3、有利于調節財富差異
在國外,車船稅屬于對不動產的征稅范圍,這類稅收除了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外,另一重要功能是對個人擁有的財產或財富(如轎車、游艇等)進行調節緩解財富分配不公。隨著我國經濟增長,部分先富起來的個人擁有私人轎車、游艇及其他車船的情況將會日益增加,我國征收車船稅的財富再分配作用亦會更加重要。
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吉林省車船稅額表》計算征收。
第四條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ㄒ唬┓菣C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ǘ┩侠瓩C;
(三)捕撈,養殖漁船;
。ㄋ模┸婈,武警專用的車船;
。ㄎ澹┚密嚧;
。┌凑沼嘘P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ㄆ撸┮勒瘴覈嘘P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輛,自20xx年1月1日起暫免征收車船稅,免稅范圍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五條 自20xx年1月1日起,車船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六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七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八條 車船稅納稅地點:納稅人投保交強險的,在投保交強險所在地的保險機構;不投保交強險的,在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九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第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一條 車船稅實行按年度一次性申報并繳納的方式。投保交強險的,納稅期限為投保的同時;不投保交強險的,納稅期限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次月10日之前,納稅人應當在納稅期限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已經完稅或者按規定享受免征車船稅的車輛,納稅人在投保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本年度車船稅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應當在投保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車船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十三條 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具有車船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將依法登記的車船的牌照,類型,車主的相關信息按季傳遞給地方稅務機關,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第十四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吉林省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發布的《吉林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吉政發〔1987〕163號)及本辦法發布之前本省發布的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其他有關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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