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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取消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公租房取消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公租房取消條件?
公租房要想取消,那么可以由相關的部門來進行申請,然后再一次性付款,不得進行轉讓和出租。
1、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2、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3、購買人與產權人或受托人書面簽訂銷售合同,明確付款價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以及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權屬部門辦理登記。
4、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可以繼承、抵押。
5、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若是因工作調動、家庭原因或者有其他情理之中的理由時,租客可以自主和房東進行協商退租,雙方互相諒解,請房東退還房租和押金,將房屋轉租。
擴展資料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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