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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取暖費標準是什么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下面是小編分享的公租房的取暖費標準是什么,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租房的取暖費標準是什么
一、暖氣費標準:
1、國家規定,尚未安裝取暖設備的可以不用繳納取暖費,但是一般統一管理的小區,會統一安裝。
2、取暖費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區規定的費用來算,和物業費一樣,只要房屋產生相關費用,不管住戶是否居住,都要繳納。
3、一般暖氣費不同地方的價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樣,以月為單位、以季度為單位、以年為單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氣費是按照房屋面積征收的。每個月每平方米的價格也不是很高。
二、不同城市的具體實施情況及收費情況不一,具體城市以具體的標準為準。因為各地的暖氣費標準都不一樣。通常,暖氣費都是按照住房面積收取,面積越大,相應地,繳納的費用也高。
三、取暖費的繳納一般是物業公司或供熱公司通知,到供熱公司交費的可直接開具發票,銀行代收的需向柜面詢問,不能出具發票的,可持銀行回執到熱企開具。選擇微信、網銀等支付手段的,可以持交費記錄到熱企開具發票。
公租房的取暖費標準是什么
公租房的取暖費標準通常是由小區規定的費用來算,和物業費一樣,只要房屋產生相關費用,不管住戶是否居住,都要繳納。對于尚未安裝取暖設備的房屋,可以不用繳納取暖費,但是一般統一管理的小區,會統一安裝。一般暖氣費不同地方的價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樣,以月為單位、以季度為單位、以年為單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氣費是按照房屋面積征收的,每個月每平方米的價格也不是很高。具體的收費標準可能會因地區和小區的規定而有所不同,建議向當地的物業管理或者相關部門咨詢獲取準確的信息。
公租房可以繼承嗎
公租房又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公共租賃住房有益于彌補個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國,個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數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數量遠遠不能滿足需求;
二是我國城市人口膨脹,住房資源緊缺,加之各城市紛紛出臺“限購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難以成為租賃住房的主體,發展空間較小;
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遠遠不能滿足需求直接導致了過高的租金和“群租”現象。
四是房屋租賃專業經營機構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閑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穩定性差,租賃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難以達到產權房的居家效果。與此不同,公共租賃住房則解決了個人出租住房數量短缺、運營不規范等問題,為中低收入無房群體提供數量充足、租期穩定、價格合理的住房。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其公租房的承租權不得繼承。
但是,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公租房處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沒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共同居住人員,其生前具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由此可見,公租房的承租權不得繼承。但是,同一戶口地址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的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權繼續履行該公租房的租賃合同成為新的承租人。
法規規定的租房最長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如果租賃合同20年到期時,雙方當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并不終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當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賃關系,這種狀況稱之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租賃合同,當事人可再訂租期為20年的合同,此稱“約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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