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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積金提取政策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山公積金提取政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第三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ǘ﹥斶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ㄈ┳夥壳曳舷嚓P提取條件的;
。ㄋ模╇x休、退休的;
。ㄎ澹┩耆珕适趧幽芰Γ⑴c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鼍扯ň拥模
。ㄆ撸┞毠ぜ捌浼彝コ蓡T患有重大疾病的;
(八)市公積金管委會允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一)、(二)、(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市公積金中心審定的當期實際發生額或規定的金額。
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只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況提出申請,職工同時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請提取。
第三十六條住房公積金提取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十七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五)、(六)項情形的,可以在賬戶封存后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儲存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其他情形提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少應保留人民幣100元。
第三十八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儲存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九條職工及其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提取規定數額的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管委會允許的其他情形提取的,按照由市公積金中心擬定并經市公積金管委會通過的補充規定進行提取。
第四十一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ǘ┮再浥c、繼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三)連續三期未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第四十二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和公積金聯名卡(或存折)原件及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提取所需材料原件。
第四十三條市公積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不準予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原因。
外市購房需要向外地房產地登記部門核實資料的,在得到核實回復后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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