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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公積金繳納時間
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下面是小編分享的蕪湖公積金繳納時間,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住房公金繳費辦法及時間:
(1)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2)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3)單位錄用或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或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或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4)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5)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繳存基數計算口徑及核定方法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以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8年7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全月應發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8年7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全月應發工資收入或者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時,上限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蕪湖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蕪湖市統計局公布的2017年度蕪湖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6884元,月平均工資為5574元。
經計算,2018年度蕪湖市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16722元,即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16722元的按16722元計算。
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時,下限不得低于2017年度蕪湖市月最低工資標準1350元,即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1350元的按1350元計算。
職工月平均工資在1350元至16722元之間的按實際月平均工資核定。
繳存比例
2018年度蕪湖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12%,繳存單位可在5%-12%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月繳存額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各單位應當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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