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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總結
一、調整范圍
1、包干對象:涉及改革的部門(單位)的在編、在崗人員。
2、包干標準:按照干部職務、崗位和實際工作量發放交通費補貼。
副處職級領導干部:3000元/月
正科職級領導干部:2800元/月;
副科職級領導干部:2400元/月;
正科、副科級協理員:1400元/月;
中層正職:1000元/月;
中層副職:800元/月;
其他在編在崗人員:500元/月;
退養正科、副科級協理員:1000元/月;
其他退養人員:300元/月。
3、執行時間:公務交通費補貼調整從年9月1日起執行。
4、差旅費報支:實行交通費用包干后,不再報支范圍內的任何交通費用。到其他地區執行公務活動,必須事先報請分管領導同意,根據會議通知等材料,經鎮長審核簽批后方可報銷。
(1)因公租用車輛費用的結算。實施車改后,參加鎮黨委政府組織的大型活動或出席上級規模較大的會議,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調排或租用車輛所需的費用經有關領導審核批準后由集體報支。(除黨委政府組織的大型活動和處理突發性事件外,黨政辦公室不再調排、租借任何車輛)。
(2)因公使用自備車的補貼結算。實施車改后,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赴市以外地區出差或參加公務活動,經鎮領導批準后使用自備車的,按行駛里程和路橋通行費、停車費予以補貼,其中里程補貼按至目的地的往返里程1.30元/公里計算,具體標準參照《鎮到臨近主要城市里程補貼參照表》執行。工作人員出差返鎮后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報,結報時填寫《鎮機關公務用自備車費用報銷單》,由黨政辦審核并經批準后由單位財務予以報銷。
。3)因公外出乘坐公交車輛的費用結報。實施車改后,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赴市以外地區出差或參加公務活動,可按有關規定據實報銷往返公交、火車車票和出差地市內交通費,但出租車費用不得報銷。
二、特種車輛使用規定。
對配備留用的用于招商引資的商務用車、執法監察車輛和防汛、救災、處理突發事件等專用車輛,任何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私用公車,嚴禁將公車作為上下班和處理日常工作事務的交通工具。領導干部在執行公務活動中原則上不使用本單位保留的公車。保留的公車在非工作時間以及無公務活動時,應停放在本單位內部,不得在外過夜,節假日不得擅自使用。確因工作原因需在外過夜的,必須經鎮領導批準同意,并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三、駕駛車輛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1、機關干部的自備汽車必須按規定參加年審年檢,確保車況良好。自備汽車的四項保險(指車輛損失險、交通事故責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險)必須保全保足。
2、機關干部因公使用自備車,因交通違章而受處罰的費用及其他相應后果均由個人承擔。
3、機關干部在非公務活動或因酒后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自負,集體不承擔費用。
四、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由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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