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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務局河道巡查自查報告
黃河河道巡查是及時發現和制止河道內違法違章行為,有效打擊各種水事違法行為,確保防汛防洪工程安全,維護黃河河務部門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黃河河道巡查報告制度實施以來,結合長垣黃河實際,我局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在預防、制止水事違法行為,打擊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破壞分子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為總結河道巡查工作經驗,完善河道巡查報告制度,進一步做好河道巡查工作,我局對黃河河道巡查制度實施以來的河道巡查情況進行總結,并匯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
為做好河道巡查的自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視,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其他局黨組成員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河道巡查自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河道巡查自查工作。此次自查采取“自上而下”、“平級建議”、“回頭看”的方式進行,認真聽取基層巡查組織、工程養護人員、局屬各單位、局直各科室對河道巡查的建議。
二、主要經驗
1、長垣河務局管轄范圍內,簡易水事違法行為特別是近堤取土現象相對嚴重,較大以上水事違法案件較少;谒逻`法案件發生的規律和實際情況,我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深度,采取經常性巡查、不定期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巡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河道巡查與河道內建設項目的監管有機結合,實現兩者的有機統一。
3、結合長垣實際制定了河道巡查網絡圖。
我局為加強黃河河道管理工作,及時發現、查處并有效預防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局實際情況制作了長垣《黃河河道巡查工作網絡圖》。該圖直觀、整體、清楚明白地表現出了地理關系和級別關系,并明確表示出了各級負責人、責任人、責任段、職責范圍,進一步增強了水政執法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了黃河河道監管水平。
4、結合長垣實際制定了水政工作征求意見卡。
巡查執法環境是困擾當前河道巡查和水行政執法的難題。為保障河道巡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系,根據專管與群管結合的原則,我局水政水資源科與有關職能部門、沿黃沿堤各派出所和行政鄉鎮等部門建立了齊抓共管的水法規宣傳和水法貫徹落實運行機制。定期向沿黃沿堤各鄉鎮派出所、村委會及縣相關職能部門發放征求意見卡,征求對我們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水事案件查處、違章建筑拆除、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監管等工作的意見。通過設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見卡,水政監察人員可以及時了解情況,最有效的遏制水事違法行為的發生,實現事前監督與事后處理的有機結合。
三、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基層水政隊伍的物質基礎薄弱,客觀制約著河道巡查工作的開展。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普法宣傳教育是三位一體的,三者的有效開展必須需要良好的物質基礎支撐。但基層承擔河道巡查重任的水政隊伍的物質基礎令人擔憂;鶎雍拥姥膊殛犖槿狈Τ渥惴定的經費來源,交通和執法裝備性能差且長期得不到更新,這很難滿足河道巡查和處理水事違法行為快速反應,快速處理的需要。物質基礎的薄弱也很難適應新形勢下處理較復雜水事違法案件的需要。水事違法案件的發生主要通過河道巡查發現并由水政部門處理。但基層執法隊伍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進的通訊、偵查裝備。物質基礎的薄弱極大的制約了河道巡查工作的的開展。以我局為例,我局水政科9人,但只有一臺電腦辦公,一輛快被淘汰的昌河車同時沒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勘測工具。這樣的物質裝備極大的制約了我局查處水事違法案件的及時性,客觀上增加了收集證據的難度,不利于河道巡查工作的開展和水事案件的查處。
2、河道巡查的責任歸屬不清;鶎羽B護單位對自己的職責認識不清,思想上不重視河道巡查工作。在工作實際中,承擔河道巡查的基層養護單位思想上認為河道巡查不是自己應有的職責,自己是幫助水政部門做事,自己不承擔河道巡查的責任,因此思想上不重視,行為上不積極,對發現的水事違反行為不上報、不及時上報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
3、我局所轄臨黃堤42.764公里,太行堤22公里,貫孟堤11.8公里,6座涵閘、虹吸,4處控導工程,點多面廣,河道巡查易留死角。
4、“夜間現象”和“周末現象”。水事違法行為人為規避巡查和處罰,通常選擇在夜間和周末進行水事違法行為。
5、水政制服的不統一,導致在巡查過程中著裝各式各樣,缺乏正規性,導致執法威信的下降。
6、水政隊伍缺乏良好的外部執法環境。流域水政隊伍缺乏與地方政府、公檢法、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系機制,信息資源缺乏共享。在流域利益與地方利益發生沖突時,難以及時有效的執法,難以保證河務部門的合法利益。
四、對發現問題的建議
1、上級領導部門要高度重視基層巡查的物質裝備保障和經費問題,探求穩定的經費來源。建議在水行政事業收費中提取河道巡查活動的專項經費,專門用于河道巡查、辦案、執法、改進物質技術裝備,真正實現水事違法案件的快速反應。
2、進一步完善制定河道巡查責任制度,進一步明確責任歸屬和責任承擔。制度可設立責任承擔章節,對河道
巡查不利的部門和個人可根據情節嚴重情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制度應明確水政部門和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建議召開局長級的水政座談會,對制度進行詳細地解釋和說明,進一步明確水政的概念和職責,改變主要領導對水政的意識,改變主要領導把水政當成“萬能劍”的意識。
3、對“夜間現象”和“周末現象”巡查部門只能加大巡查力度,特別是基層巡查單位要克服困難,認真巡查。
4、購買發放統一的執法制服?梢圆扇☆愃茩z察院、法院的西服佩戴水政監察徽章。
5、建立外部聯系機制。負責河道巡查和水行政執法的水政監察部門應該與地方政府、公檢法、相關兄弟部門建立必要的聯系機制,做好信息通報和信息溝通制度,建立有效的聯誼機制,為水行政執法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執法環境。
6、改革創新水法的宣傳形式。水法宣傳必須與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三位一體,其中水法宣傳是最有效的預防違法行為的方式。只有使水法觀念深入人心才能有效的預防和減少水事違法行為的發生,才能增強沿岸群眾同水事違法行為作斗爭的勇氣,才能更好的保障河務部門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水法宣傳形式不僅要采取原來的撒傳單、廣播等形式,更要創造性的利用網絡等形式進行宣傳。另一方面,抽象的法律概念不容易引起沿岸百姓的共鳴,宣傳應注重以案講法將抽象的法律概念具體化,使沿岸百姓認識到法的重要性和嚴肅性,使其認識到違法的嚴重后果,使法對其產生威懾性,使其因畏懼違法的不利后果而不敢輕觸法律。
7、建立激勵機制。隨著社會的發展,激勵機制已經成為行政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核心問題之一,在行政管理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于河道巡查工作人員來說,風里來雨里去,作出的義務性行為和承擔的義務性工作較多,激勵就更具有作用。激勵是激發河道巡查工作人員積極性、創造性的需要,是推進河道巡查發展進步的需要。黃委應建立起河道巡查的激勵補助機制。
五、社會效益分析
(一)、沿黃群眾法律意識提高
通過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和水法宣傳教育的有機結合,特別是重視以案說法、以點帶面的水法規宣傳,我局管轄范圍內沿黃群眾的法律意識得到提高。
我們在河道巡查過程中首先向群眾中廣泛宣傳水法規,在群眾中牢固樹立水法意識,讓他們知法、懂法,這樣群眾違法的事件就會大大降低。這比先讓群眾犯法,再去嚴格懲罰效果好得多。
群眾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能提高其守法的自覺性,積極利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減少或預防水事違法行為。群眾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增加與水事違法行為作斗爭的自覺性,能夠增強群眾同水事違法行為進行斗爭的勇氣和決心。群眾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就能夠積極配合河務部門的各項工作。
(二)、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提高
在提高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同時,我局水政人員加強了自身的業務理論學習,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通過深入理解理解法的本質、作用和目的,弄清各種法的規范的真正含義和內容,深刻領會法的精神、法的含義,提高水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了依法辦事的自覺性,真正作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外樹立水政監察人員的良好形象。
(三)文明執法,樹立河務部門的良好形象
水政監察人員是河務部門的對外窗口,水政監察人員在河道巡查和水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表現,直接關系河務部門的對外形象,關系行政相對人對水行政執法的認識問題。我局水政監察人員嚴格按照《水政監察人員工作守則》、《水政監察人員行為規范》、《水政監察工作紀律》等制度的要求,在執法過程中依法辦事,不吃法、拿、卡、要,文明執法,以理服人,依法服人,使行政相對人充分意識到我們執法不是為了經濟處罰,而是為了挽救行政相對人,從而使行政相對人自己認識錯誤并自覺改正錯誤。通過水政監察人員的文明執法,樹立了河務部門的良好形象,在河務部門需要幫助的時候,沿黃群眾都意識到河務部門是在為他們做好事,積極的配合河務部門進行工作,保障我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設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見卡,為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創造良好和諧的外部環境
設立水政工作意見卡,加強了與相關單位的聯系,在征求意見的同時向他們宣傳水法規,實現水法規宣傳與貫徹落實的有機結合,爭得了各部門的配合為河道巡查活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六、經濟效益分析
(一)河道巡查與工程監管有機結合,防止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違法施工現象的發生。
在河道建設內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辦好以后,我局及時將施工許可證和相關材料送達申請單位并向其負責人告知施工以后的注意事項,提前預防危害河道安全、影響防洪安全等事件的發生,做好事前監督預防工作。施工開始后,水政人員在河道巡查的同時定期、不定期的對工程建設進行檢查,發現不按照審查同意書和施工許可證組織施工的,要求建設單位立即進行整改。
(二)、互動實現雙贏
阿深高速公路跨越太行堤的輔道工程,是公路與堤防交接技術性較高的關鍵工程,我局領導和水政監察人員高度重視這一工程的技術問題,多次與新鄉黃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協商。后在省、市局領導的大力支持下,最終使高速公路跨越太行堤輔道部分重新進行單例設計交給我局施工。
(三)、通過加大河道巡查力度,查處水事違法行為,打擊水事違法行為人
河道巡查制度實施以來,2003年立案2起,2004年現場警告36起,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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