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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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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質量評查是法院內部審判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對案件流程管理、審執程序、實體處理、法律文書質量、檔案裝訂、是否嚴格執法等情況進行評查驗收,不僅能夠客觀、公正評價法官辦案質量,為考核法官業績提供充實依據,還能夠總結辦案經驗,規范法官審判行為。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案件質量評查體系,對案件實行有效的監督,是人民法院不斷探索的課題。
近年來,各地基層法院按照上級法院的要求積極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評查機制亦日趨完善,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評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這些不同程度錯誤或瑕疵的存在,影響了對案件的正確定性,影響了對案件的公正處理,從而影響了案件的質量和其應達到的社會效果。筆者以此文淺析在案件評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以及應采取的相應措施,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夠更加完善這項制度,促進案件評查工作更上一層樓。
一、案件質量評查的基本做法
近年來,各地基層法院主要由資深法官、審監庭審判員和紀檢監察人員組成評查組,針對不同類型案件開展質量評查工作。評查組按照《案件質量評查標準》,采取常態評查與重點評查、專項評查與年度評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案件流程管理、審執程序、實體處理、社會效果、法律文書質量、檔案裝訂等方面開展評查驗收工作。評查結束后,評查人員分別對每一個參評案件評定等次并指出存在的問題。評查組將發現的問題匯總并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形成情況通報,再反饋給各審判業務部門及主辦法官。
二、案件質量評查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1、對評查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到位。對案件質量評查普遍存在兩個方面的誤解:一是將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簡單地定位為糾錯,認為評查就是糾錯,通過糾錯達到確保質量的目的。二是案件質量評查功能定位不準確。目前基層人民法院主要以生效案件為評查對象,即實行事后監督,雖然對有重大影響或領導過問的案件提前介入監督,但也是極個別案件,對事前和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質量評查不夠重視。案件質量管理應是預防勝于糾正。
2、案件評查制度欠缺依據,設置部門不統一,影響評查工作的開展。法院對所審結且已生效的案件進行事后評查,其目的是提高辦案質量,增強辦案人員的工作責任感。但現行法律框架內及法院組織內部設置上沒有設置案件評查內容和機構,法律上僅規定通過上訴程序或再審程序對案件質量進行監督,而通過案件質量評查方式確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錯則無法律上的依據。另外由于認識不同,各地基層法院雖然都成立了案件質量評查部門,但具體做法不一,有的認為它應是平行于庭室的一級機構,下設于審委會,這樣才能加強評查力度;有的認為應下設于某個部門如審監庭、研究室、監察室等作為二級機構,這樣更符合基層法院實際情況。
3、案件質量評查的規程和標準不統一,實踐中很難操作。根據基層人民法院自身的特點,雖然制訂了一系列的《評查細則和標準》,采取了自查自糾、全面評查、重點評查、交叉評查等各種形式對案件進行評查,并將評查結果予以通報,要求業務庭及承辦人針對存在的問題限期予以說明、檢討及整改完善。但是,在目前的案件質量評查中,法院沒有形成統一的質量評查標準,評查結果并不能全面反映辦案人員的實際能力和案件質量水平,還有可能造成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評查,產生不同的結果。
4、評查激勵和保證機制不健全,未能充分發揮評查應有的作用。以前是目標管理實行積分制,根據每個案件疑難繁簡程度和結案方式等進行評分。雖然對案件存在的差錯程度進行了量化、細化,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承辦人及所在的庭室,客觀地分析出現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但是改為現行的百分制,缺乏獎懲機制。另外,評查人員不愿“評”與被評查人員不愿“受評”的心態仍然存在。案件評查工作本來是對事不對人,但由于評查法官與承辦人均在同一法院,被評查對象不理解,認為跟自己過不去、“挑刺”。而年底的年度考核以及競聘上崗等采取的是民主評議測評,評查法官因顧慮將來對自己評議時可能產生的不利因素,而有怕得罪人的思想和畏難情緒,在評查過程中束手束腳,應付了事,不能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和能動性,影響了評查工作發揮應有的作用。
5、評查人員不固定以及評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制約了評查工作的開展。多數基層法院已經成立了專門的案件質量評查組,但是,由于評查人員不固定,而且個別臨時抽調的評查人員評查工作經驗以及全面處理各類案件的能力不足,造成案件質量存在的問題無法及時發現。
6、缺乏必要的監督和檢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個別法院對存在問題的整改不重視,往往只是把評查結果通報各業務庭或主辦法官,并未對是否認真剖析問題、是否自我查找原因以及是否及時整改等進行監督,致使評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反復出現。
三、完善案件質量評查的對策與建議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要全面疏理匯總、分析總結,制定相應整改措施,進一步加強案件質量評查,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1、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各基層法院要牢固樹立爭辦“精品案”的意識,確保所辦案件經得起“質檢”。首先,評查人員要履行好職責,嚴格按照各項標準開展評查工作,杜絕不負責任與應付了事的工作態度。其次,作為被評查的案件主辦法官則要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克服不服氣、抵觸等思想情緒,自覺接受評查。
2、建立評查標準系統,制定明確、規范、細致的涵蓋案件質量評查各個環節的具體量化標準,使評查工作有章可循。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水平,多角度、多層次、多方位提升案件質量評查實效,除了執行案件質量評查標準外,進一步明確評查范圍、規范評查程序,由評查到問責,環環相扣,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評查問責工作方法。在評查標準上,進一步向細化延伸——通過看、聽、議、評、報、講等多種形式,把握好評查的每一個細節,正確處理好以“查”促“評”的關系。
3、建立集事前、事中、事后為一體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層層把關,讓評查貫穿案件質量運作的全過程。改變過分注重規范文書的做法,從實體到程序,從事實證據到法律適用,全方位、多角度地對案件的立、審、執、查各個環節的質量進行評查。對先予執行、財產保全、刑事案件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等對案件質量有重大影響的執法活動實行重點監管和異體監管,進行全程跟蹤、專項審查。堅持常抓不懈,通過“普查、抽查、專項案件評查、集中案件評查”相結合的方式形成案件評查長效機制,定期分析通報全院各部門案件質量運行情況,全面提升案件質量水平。
4、調整和充實評查力量,確保評查工作常規性開展。首先明確評查主體的地位,不能凌駕于審委會之上,評查工作必須向審委會負責和服務,這樣才能保證審委會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的職能得以實現。其次主張建立獨立的質量評查部門。從整合法院審判資源出發,由審監庭作為負責評查工作的日常機構,進一步調整和充實評查力量,選派一些政治素質高、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資深法官參與案件質量評查并保持相對穩定,以確保審判監督管理更具有權威性。各基層法院審管辦要全面負責好案件質量評查、管理、協調工作,并指導評查組開展評查工作以及履行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職能。
5、加強培訓,熟練掌握評查標準。不但評查人員要熟悉掌握評查標準,所有被評查案件主辦法官也應知曉。通過舉辦培訓班等方式,要求基層法院審判人員全面學習案件質量評查標準,同時將評查標準以文件形式下發至各業務庭,引起全體審判人員高度重視,杜絕差錯發生。
6、加強審判監督管理,切實抓好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堅決改變以往將案件評查結果通報反饋后不注意監督檢查的工作態度,要進一步加大審判監督管理力度。一是業務庭或者辦案法官要在通報評查情況后限期撰寫關于剖析存在問題原因和提出整改措施的材料交案件評查組、審管辦(或審監庭)備案;二是審管辦組織審監庭、監察室等職能部門對落實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若再次出現類似的瑕疵、質量問題時應依照《法律文書差錯責任追究規定》等制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四是對屢有問題,工作明顯不負責任,且經多次幫助、指導、培訓仍不改正的人員,將其調離審判崗位。
7、建立和完善獎懲激勵機制,將評查工作納入績效考評。盡快制定出《審判績效考評辦法》,嚴格按照制定的《審判績效考評辦法》加大對案件評查結果的運用,通過嚴格案件質量獎懲制度,不斷完善審判管理各項措施,用制度管理案件,抓管理促案件質量的提高。建立案件質量通報制度,使案件評查結果公開透明,強化評查的警示作用。將案件質量評查結果寫入部門和法官執法檔案,納入績效考核范圍,進一步強化執法責任過錯追究,真正發揮案件質量評查對審判質量的促進作用。提高評查人員待遇,考慮對評查法官由院黨組單獨考核評定,而不與其他法官共同評比、考核,從而消除評查法官在年度民主評議時的影響和顧慮。
四、評查結果的運用
首先,通過案件評查,進一步增強了法院干警的工作責任心,改進了工作作風,干警精神面貌煥然一新。其次,促進了法院審判質量管理制度的落實,進一步提高了法官的業務能力。再次,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通過辦理高質量案件,提高當事人服判率,上訴率降低,提高了法院的權威和公信力。
在審判工作中,各基層法院要以案件評查活動為契機,著力解決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把案件評查過程轉化為提升審判質量和提高審判效率的過程,把推動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不斷引向深入,努力提升司法水平及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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