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侵權訴訟新趨向
立案登記制度導語: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立案;其進一步指出: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即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依照本條規定,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之訴的提起需具備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前置程序。
然而,隨著證券投資人維權意識不斷加強、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案件不斷增多,上述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已經難以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證券市場“開門”的大趨勢下,取消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前置程序的.呼聲日益高漲,司法實踐中甚至出現為規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訴訟的現象。
例如,筆者曾在《證券時報》介紹過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侵權之訴”替代“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之訴”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侵權之訴中虛假陳述人作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訴訟,并繞開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將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經濟、舉證難等不利特點。
現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之訴終于有了新的發展,幾乎可以確定,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前置程序將會取消——這得益于立案登記制度的落地。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為“《立案登記制改革意見》”)。
《立案登記制改革意見》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旨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立案難”問題。
《立案登記制改革意見》指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立案;其進一步指出: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即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記制改革意見》的出臺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設置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前置程序被廢止。
但是,由于該司法解釋尚未被廢止,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發了巨大爭議。
2015年年底,這一爭議終于“塵埃落定”。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楊臨萍法官就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需要重點注意的具體問題發表了意見。后該意見作為兩高工作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指出:“根據立案登記司法解釋規定,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立案受理時不再以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和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為前置條件。”
該意見直接表明了司法機關對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訴訟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著立案登記制度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訴訟中平穩落地——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訴訟中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前置程序成為了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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