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出臺
11月25日上午,長沙市召開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工作會議,標志著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正式出臺。
11月25日是聯合國大會確定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國際日。11月25日上午,長沙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組、長沙市公安局、長沙市婦女聯合會組織召開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紀念大會暨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工作會議。
這標志著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正式出臺,今后,人民法院在認定加害人在實施家庭暴力時有據可依。
長沙市婦聯黨組書記、主席譚慧慧,湖南省婦聯權益部部長彭迪,長沙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周瓊芝,長沙市婦聯黨組成員、副主席李輝出席會議。
長沙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組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各區、縣(市)婦聯主席,各區、縣(市)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長、人境大隊負責人,長沙市18個反家暴示范點派出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譚慧慧作工作報告,總結2015年長沙市反家暴工作,提出了2016年工作思路。她強調,預防和制止家暴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下一步工作組將進一步加強宣傳,促使反家暴意識深入人心;協調聯動,促使成員單位職能發揮;關注個案,促進受害人權益有效維護。
《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由長沙市公安局、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市婦女聯合會三部門共同制定。長沙市公安局人境支隊隊長劉輝介紹,該制度是公安機關為督促加害人改正、有效減少二次施暴行為,對未達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程度的.家庭暴力行為作出的行政指導。
根據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公安機關在接到家庭暴力報警求助,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后,可根據相關事實、證據等,向加害人送達《家庭暴力告誡書》。社區民警和村(社區)婦聯組織在收到抄送的告誡書后,組織對當事人提供幫助并進行回訪。如果加害人經告誡后拒不改正,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公安機關當依法處理。
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對申請、執行都有可操作性、可執行的細化規定。家庭暴力告誡書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也可作為人民法院處理涉家暴人身傷害刑事案件的酌定從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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