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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發展分析

        時間:2023-02-10 05:34:0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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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發展分析

          一、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健康發展的因素分析

        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發展分析

          1、有利條件

          (1)從法律角度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礎依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大會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隨著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蓬勃發展,作為獨立自主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在合作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一套獨立的會計制度有利于合作社的有效管理和成員對合作社經營狀況的全面監督。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院長、著名“三農”問題專家溫鐵軍指出,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成為合作社生存發展的保障。而國家順應時代要求出臺的<合作社法>和有關zhèng fǔ 部門出臺的相關配套政策,為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奠定了法律依據。

          (2) 政府從各方面加大保護和支持力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一般營利性企業相比,在一個完全遵從自由競爭機制的市場環境下,加上農業本身具有的巨大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憑借自身力量直接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是很難發展的,其對政府的扶持具有較強的依賴性。同時,合作社以為成員服務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必然導致“搭便車”現象的出現,要規避這種現象,政府必須對合作社進行引導扶持。與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比較,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于起步階段,弱質性明顯,面對激烈的國際化競爭,如果沒有政府扶持,合作社的發展堪憂。

          為推動合作社發展,國家工商總局已宣布自2007年起對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記費,國家稅務總局做出了對合作社零稅賦的承諾。同時,中國銀監會也出臺了相應的支持合作社的指導意見,鼓勵金融機構提高對合作社的信貸支持水平,而農村信用合作社更是加大了對農民的信貸力度。還有其他一些運輸、加工、生產、流通和信息化交流環節的優惠措施等等都已經相應出臺。

          (3)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最初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在發展初期,合作社經營活動少,無法承擔財務管理成本,以及財務管理意識淡薄,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幾乎空白。但隨著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尤其是浙江省合作社發展快于其他省份合作社的發展,且率先出臺了<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推動了社會和政府對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重視。國內許多“三農”專家、學者以及政府涉農部門都紛紛探討如何制定、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近來,國家財政部已宣布將專門制定一套針對合作社的獨立財務會計制度,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合作社成員也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意識,認真接受政府對合作社成員的財務基礎知識培訓,成為合作社財務狀況有效的監督者。

          2、不利因素

          (1) 政府扶持未完全落實到位,易產生依賴思想盡管我國<合作社法>已經出臺一段時間,但各級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還不能完全落實到位。一方面,我國目前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計劃經濟舊體制痕跡尚未完全消除,市場經濟新體制框架初步建立。我國農村基層政府職能尚未轉型,地方官員對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職能范圍還不清晰,在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過程中存在著行政介入不當的問題,人為干擾合作社內部組織構建,扶持范圍狹窄、扶持政策難以落實,忽視了農民自主意識,損害了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另一方面,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宣傳力度不夠,對屬于政府管轄的方面存在疏忽。比如,支撐農業市場的市場制度還未完全形成;對農民的教育培訓和引導不足,導致農民對合作社認識不清;對新成立的合作社還未能完全做到全部下發扶持資金,合作社的國稅仍需征收等等導致合作社無法真正享受到政策優惠。另外,政府眾多扶持政策的出臺,也易于導致合作社的過分依賴思想。正如前文提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弱勢性,需要政府的扶持。

          這就需要協調好政府和合作社之間的合作關系,政府扶持過之,易于導致合作社缺乏生存發展的主動意識,坐等救濟的思想;政府扶持過少,使合作社無法正常順利開展生產經營,面臨滅亡的可能。

          (2) 籌資能力弱,資金、資產不夠雄厚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轉資金主要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和其他合法取得資產構成,主要以社有資金(自身積累)進行經營。隨著合作社經營規模的擴大,大多數合作社在資金問題上越來越明顯地感到困難。盡管我國<合作社法>正式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且明確提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給與扶持,但由于合作社自身力量仍較薄弱,在自由資金無法維持合作社正常運轉的情況下,通過申請銀行貸款來拓展業務十分困難;同時,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又不發達,農村金融機構逐步萎縮,國有商業銀行信貸業務逐步退出農村,郵政儲蓄業務只存不貸,狹窄的資金渠道和有限的資金積累,使得許多合作社不能擴大經營規模,極大地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正常成長。

          (3)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執行不力,尚不健全

          ① 財務管理制度不落實。目前,地方合作社都相應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但多數合作社都有章不循。現金收支管理混亂,有些合作社資金來源、資金使用項目記錄不全;賬薄設置不規范,會計科目隨意設置,記帳方法不統一,賬賬不符、賬款不符、賬實不符、有賬無證、有證無賬現象較為普遍;財務審核不嚴謹,實行一人審批,集體決策無法落實。

          會計檔案管理不到位,許多合作社沒有設置專門的場所存放會計檔案,導致會計資料無法集中管理。因沒有完整的帳務記錄,既不能進行規范的賬務處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財務活動狀況,也不利于財務公開和財務監督。

          ② 財務公開不規范。多數合作社財務實行了一定形式的公開,但不少合作社財務公開程序、公開內容都很不規范,財務管理工作不力。財務公開項目設置不合理,不通俗易懂,公開內容缺乏透明度,“其他”科目細化不夠。財務公開不及時,內容不真實,沒有經民主監督小組審核,甚至虛假公開。對群眾的疑問和反映的問題不重視、不解決。

          ③財務違規問題普遍。由于尚無法律對合作社財務違規做出詳細的規定和處罰,部分合作社沒有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沒有建立資產臺帳、明細賬,未能如實登記和反映合作社資產的數量、價值及變動情況;對盤盈或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入賬,甚至被個別社員或負責人無償占用。僅有收入、支出的內部進出“流水賬”,沒有完整的會計資料。

          原始憑證不規范、不完整,支出沒有正式發票,以“白條子”入賬;收款不開統一收據,不及時入賬。

          甚至個別合作社在從事的經營活動中,存在非法取得或偽造變更原始憑證。審計時不交賬本、會計退位時不移交賬目,財務混亂的現象缺乏有效控制。

          ④ 財務監督機制不健全。部分合作社內審監督機制不健全。有些合作社財會人員由合作社領導的親戚家屬擔任,這就使會計工作失去了對合作社領導的財務監督和約束作用。加上財務報告公開內容模糊,不易于理解,合作社成員民主管理意識淡薄,使民主監督流于形式,使某些不廉潔領導有可乘之機。同時,一些財會人員為了保住飯碗,對領導的經濟違規行為不予監督揭發,滋長了部分領導的犯罪心理。

          ⑤財會人員素質偏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會人員文化少,整體素質不高,年齡大,大多為兼職人員。有些多年未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也上崗,未按規定做賬,會計核算不全面,做帳不及時準確,存在賬賬不符、賬證不符、賬實不符等現象。在向某些不懂財會知識的理事長提交會計資料時,財會人員未能提出有利于合作社發展的財務建議。合作社某些領導在選擇財會人員時,憑關系或喜好決定,將素質低、不懂財務的親戚家屬安置在財會崗位。隨著領導層的更替,財會人員更替頻繁,財務移交不及時、不規范,造成財會隊伍不穩定。

          (4)民主治理結構不齊全,無現成財務管理制度可借鑒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機構包括成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構職責和企業中設置的機構基本相似。盡管我國<合作社法>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須具備這些組織機構,但部分合作社因缺乏統一的約束和規范,民主治理機構不齊全,沒有規范的合作社章程,宗旨和職能不清,機構設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治理氛圍不充分。一些合作社民主控制決策的機制尚未真正形成,一些合作社由大股東或公司或外部力量所控制,民主投票表決方式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突出,所有這些導致了經營權、分配權都落在大戶、村干部和農村能人等少部分人手里,成員大會多流于形式,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成了一句空話。此外,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于發展初期,許多管理機制制度還不夠完善全面。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已經發展很長一段時間,各方面的治理機制設立比較全面。但任何制度的確立都是依據各自的特殊情況,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需要根據我國合作社的現實情況制定,沒有現成的財務管理制度借鑒,這就需要財務管理和“三農”專家、學者從我國合作社的特殊情形出發,研究制定恰當適路的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嚴格有效地執行財務管理制度。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特點

          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否成功運轉,關鍵看它的內部運行機制,而財務管理制度是內部機制有效運行的重要保證。因而,了解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特點,能對合理構建財務管理制度提供方向。

          1、以“服務最優化”為財務管理目標

          合作社依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為宗旨,由農民自己控制、管理,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使用者。合作社賺取的利潤在扣除成本和擴大經營所需費用外,其余的大部分返還合作社成員。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不以合作社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追求 成員利益最大化,堅持服務最優原則,為合作社及其利益相關者提供及時、有效的財務信息,充分發揮財務計劃、財務分析、財務控制、財務監督等作用,提高合作社的財務管理能力和水平,吸引更多的農民加入合作社,推動農業和農村發展。

          2、產權的特殊性

          產權的核心是財產所有權。合作社的財產所有權安排具有特殊性。由于合作社股本的來源與成員的惠顧聯系在一起。成員的股本認購有著嚴格的限定,可以用資金、土地經營權、勞動、實物或技術等方式入股,每個成員股權均等,防止一股獨大。實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在出資額或與合作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等等,保證成員間平等關系。合作社成員既是生產者,又是股東,可要求合作社定期公開財務情況,享有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

          3、盈余分配的多樣性

          “按惠顧返利”、“資本報酬有限”是合作社區別于一般公司企業的最大特點。合作社由于成員生產勞動過程與合作社相對獨立,通行的按勞分配很難體現勞動成果,按交易額分配就成為按勞分配的一種最佳分配選擇。為吸引外來資本,解決合作社自身資本發展不足的困難,合作社實行了內外資本不同報酬。將資本報酬的差別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對外來資本實現資本等價有償回報。合作社內部的多重收益分配中的公積金主要用于合作社擴大再生產,留給全體成員所有;公益金用于合作社的集體福利、勞動保護、社會養老保險等,彌補政府公共物品供給的不足;利潤分配在足額上繳國家稅收和滿足必須的積累提取之后,讓每個成員平等地分享勞動成果,體現個體間的橫向平等。

          4、成員賬戶的不穩定性

          如< 合作社法>所規定的,合作社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因此,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與使用者具有同一性。一旦成員不再與合作社發生內部交易、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時,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可抽離入社資金。隨著成員生產規模、經營能力、勞動力的變化,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很容易發生變化,使合作社成員賬戶的財務關系不穩定。

          5、財務管理的復雜性

          現實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類繁多、形式多樣、層次結構復雜。傳統、新型的或變異的合作社層出不窮。由于各種合作社合作的基礎有差異,使其產權結構不同,內部治理機制不同,從而使其財務管理的要求、方法不盡相同。而目前全國還未確定統一的財務管理辦法,全國只有浙江省先后制定了<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試行)>和<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試行)>。這就更需要抓緊制定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通行規則,在總框架下,依據各自特點進行專門的財務管理。

          三、建議

          2007 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合作社法>中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遵循以農民為成員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在整個治理結構、制度安排、機構設置等方面都類似于現代企業制度,那么我們在構建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時也應當順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嚴格考核的財務管理體制。結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殊性,在設計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時,以國家出臺的<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中小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財務制度為法律依據,根據合作社實際情況進行財務管理制度。如進行會計科目設置時,由于大多合作社規模較小,業務單一,在總賬下盡量減少明細科目,便于登記核算;在會計核算形式選擇上,可盡量選擇記賬憑證和日記總賬會計核算形式等等。在此基礎上,使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遵循主觀需要和客觀條件相結合,特殊與一般相結合,構成一個完備的、充分的相對穩定體系,使每個財務制度能科學的反映財務管理活動的本質,各項資產得到有效利用,各項財務活動和各種財務關系得到正確解決,在增加效益的同時節約成本,實現帕累托最優,實現財務管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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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發展分析

              一、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健康發展的因素分析

            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發展分析

              1、有利條件

              (1)從法律角度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礎依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大會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隨著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蓬勃發展,作為獨立自主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在合作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一套獨立的會計制度有利于合作社的有效管理和成員對合作社經營狀況的全面監督。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院長、著名“三農”問題專家溫鐵軍指出,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成為合作社生存發展的保障。而國家順應時代要求出臺的<合作社法>和有關zhèng fǔ 部門出臺的相關配套政策,為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奠定了法律依據。

              (2) 政府從各方面加大保護和支持力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一般營利性企業相比,在一個完全遵從自由競爭機制的市場環境下,加上農業本身具有的巨大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憑借自身力量直接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是很難發展的,其對政府的扶持具有較強的依賴性。同時,合作社以為成員服務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必然導致“搭便車”現象的出現,要規避這種現象,政府必須對合作社進行引導扶持。與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比較,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于起步階段,弱質性明顯,面對激烈的國際化競爭,如果沒有政府扶持,合作社的發展堪憂。

              為推動合作社發展,國家工商總局已宣布自2007年起對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記費,國家稅務總局做出了對合作社零稅賦的承諾。同時,中國銀監會也出臺了相應的支持合作社的指導意見,鼓勵金融機構提高對合作社的信貸支持水平,而農村信用合作社更是加大了對農民的信貸力度。還有其他一些運輸、加工、生產、流通和信息化交流環節的優惠措施等等都已經相應出臺。

              (3)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最初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在發展初期,合作社經營活動少,無法承擔財務管理成本,以及財務管理意識淡薄,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幾乎空白。但隨著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尤其是浙江省合作社發展快于其他省份合作社的發展,且率先出臺了<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推動了社會和政府對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重視。國內許多“三農”專家、學者以及政府涉農部門都紛紛探討如何制定、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近來,國家財政部已宣布將專門制定一套針對合作社的獨立財務會計制度,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合作社成員也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意識,認真接受政府對合作社成員的財務基礎知識培訓,成為合作社財務狀況有效的監督者。

              2、不利因素

              (1) 政府扶持未完全落實到位,易產生依賴思想盡管我國<合作社法>已經出臺一段時間,但各級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還不能完全落實到位。一方面,我國目前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計劃經濟舊體制痕跡尚未完全消除,市場經濟新體制框架初步建立。我國農村基層政府職能尚未轉型,地方官員對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職能范圍還不清晰,在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過程中存在著行政介入不當的問題,人為干擾合作社內部組織構建,扶持范圍狹窄、扶持政策難以落實,忽視了農民自主意識,損害了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另一方面,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宣傳力度不夠,對屬于政府管轄的方面存在疏忽。比如,支撐農業市場的市場制度還未完全形成;對農民的教育培訓和引導不足,導致農民對合作社認識不清;對新成立的合作社還未能完全做到全部下發扶持資金,合作社的國稅仍需征收等等導致合作社無法真正享受到政策優惠。另外,政府眾多扶持政策的出臺,也易于導致合作社的過分依賴思想。正如前文提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弱勢性,需要政府的扶持。

              這就需要協調好政府和合作社之間的合作關系,政府扶持過之,易于導致合作社缺乏生存發展的主動意識,坐等救濟的思想;政府扶持過少,使合作社無法正常順利開展生產經營,面臨滅亡的可能。

              (2) 籌資能力弱,資金、資產不夠雄厚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轉資金主要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和其他合法取得資產構成,主要以社有資金(自身積累)進行經營。隨著合作社經營規模的擴大,大多數合作社在資金問題上越來越明顯地感到困難。盡管我國<合作社法>正式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且明確提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給與扶持,但由于合作社自身力量仍較薄弱,在自由資金無法維持合作社正常運轉的情況下,通過申請銀行貸款來拓展業務十分困難;同時,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又不發達,農村金融機構逐步萎縮,國有商業銀行信貸業務逐步退出農村,郵政儲蓄業務只存不貸,狹窄的資金渠道和有限的資金積累,使得許多合作社不能擴大經營規模,極大地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正常成長。

              (3)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執行不力,尚不健全

              ① 財務管理制度不落實。目前,地方合作社都相應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但多數合作社都有章不循。現金收支管理混亂,有些合作社資金來源、資金使用項目記錄不全;賬薄設置不規范,會計科目隨意設置,記帳方法不統一,賬賬不符、賬款不符、賬實不符、有賬無證、有證無賬現象較為普遍;財務審核不嚴謹,實行一人審批,集體決策無法落實。

              會計檔案管理不到位,許多合作社沒有設置專門的場所存放會計檔案,導致會計資料無法集中管理。因沒有完整的帳務記錄,既不能進行規范的賬務處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財務活動狀況,也不利于財務公開和財務監督。

              ② 財務公開不規范。多數合作社財務實行了一定形式的公開,但不少合作社財務公開程序、公開內容都很不規范,財務管理工作不力。財務公開項目設置不合理,不通俗易懂,公開內容缺乏透明度,“其他”科目細化不夠。財務公開不及時,內容不真實,沒有經民主監督小組審核,甚至虛假公開。對群眾的疑問和反映的問題不重視、不解決。

              ③財務違規問題普遍。由于尚無法律對合作社財務違規做出詳細的規定和處罰,部分合作社沒有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沒有建立資產臺帳、明細賬,未能如實登記和反映合作社資產的數量、價值及變動情況;對盤盈或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入賬,甚至被個別社員或負責人無償占用。僅有收入、支出的內部進出“流水賬”,沒有完整的會計資料。

              原始憑證不規范、不完整,支出沒有正式發票,以“白條子”入賬;收款不開統一收據,不及時入賬。

              甚至個別合作社在從事的經營活動中,存在非法取得或偽造變更原始憑證。審計時不交賬本、會計退位時不移交賬目,財務混亂的現象缺乏有效控制。

              ④ 財務監督機制不健全。部分合作社內審監督機制不健全。有些合作社財會人員由合作社領導的親戚家屬擔任,這就使會計工作失去了對合作社領導的財務監督和約束作用。加上財務報告公開內容模糊,不易于理解,合作社成員民主管理意識淡薄,使民主監督流于形式,使某些不廉潔領導有可乘之機。同時,一些財會人員為了保住飯碗,對領導的經濟違規行為不予監督揭發,滋長了部分領導的犯罪心理。

              ⑤財會人員素質偏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會人員文化少,整體素質不高,年齡大,大多為兼職人員。有些多年未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也上崗,未按規定做賬,會計核算不全面,做帳不及時準確,存在賬賬不符、賬證不符、賬實不符等現象。在向某些不懂財會知識的理事長提交會計資料時,財會人員未能提出有利于合作社發展的財務建議。合作社某些領導在選擇財會人員時,憑關系或喜好決定,將素質低、不懂財務的親戚家屬安置在財會崗位。隨著領導層的更替,財會人員更替頻繁,財務移交不及時、不規范,造成財會隊伍不穩定。

              (4)民主治理結構不齊全,無現成財務管理制度可借鑒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機構包括成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構職責和企業中設置的機構基本相似。盡管我國<合作社法>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須具備這些組織機構,但部分合作社因缺乏統一的約束和規范,民主治理機構不齊全,沒有規范的合作社章程,宗旨和職能不清,機構設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治理氛圍不充分。一些合作社民主控制決策的機制尚未真正形成,一些合作社由大股東或公司或外部力量所控制,民主投票表決方式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突出,所有這些導致了經營權、分配權都落在大戶、村干部和農村能人等少部分人手里,成員大會多流于形式,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成了一句空話。此外,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于發展初期,許多管理機制制度還不夠完善全面。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已經發展很長一段時間,各方面的治理機制設立比較全面。但任何制度的確立都是依據各自的特殊情況,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需要根據我國合作社的現實情況制定,沒有現成的財務管理制度借鑒,這就需要財務管理和“三農”專家、學者從我國合作社的特殊情形出發,研究制定恰當適路的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嚴格有效地執行財務管理制度。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特點

              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否成功運轉,關鍵看它的內部運行機制,而財務管理制度是內部機制有效運行的重要保證。因而,了解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特點,能對合理構建財務管理制度提供方向。

              1、以“服務最優化”為財務管理目標

              合作社依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為宗旨,由農民自己控制、管理,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使用者。合作社賺取的利潤在扣除成本和擴大經營所需費用外,其余的大部分返還合作社成員。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不以合作社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追求 成員利益最大化,堅持服務最優原則,為合作社及其利益相關者提供及時、有效的財務信息,充分發揮財務計劃、財務分析、財務控制、財務監督等作用,提高合作社的財務管理能力和水平,吸引更多的農民加入合作社,推動農業和農村發展。

              2、產權的特殊性

              產權的核心是財產所有權。合作社的財產所有權安排具有特殊性。由于合作社股本的來源與成員的惠顧聯系在一起。成員的股本認購有著嚴格的限定,可以用資金、土地經營權、勞動、實物或技術等方式入股,每個成員股權均等,防止一股獨大。實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在出資額或與合作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等等,保證成員間平等關系。合作社成員既是生產者,又是股東,可要求合作社定期公開財務情況,享有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

              3、盈余分配的多樣性

              “按惠顧返利”、“資本報酬有限”是合作社區別于一般公司企業的最大特點。合作社由于成員生產勞動過程與合作社相對獨立,通行的按勞分配很難體現勞動成果,按交易額分配就成為按勞分配的一種最佳分配選擇。為吸引外來資本,解決合作社自身資本發展不足的困難,合作社實行了內外資本不同報酬。將資本報酬的差別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對外來資本實現資本等價有償回報。合作社內部的多重收益分配中的公積金主要用于合作社擴大再生產,留給全體成員所有;公益金用于合作社的集體福利、勞動保護、社會養老保險等,彌補政府公共物品供給的不足;利潤分配在足額上繳國家稅收和滿足必須的積累提取之后,讓每個成員平等地分享勞動成果,體現個體間的橫向平等。

              4、成員賬戶的不穩定性

              如< 合作社法>所規定的,合作社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因此,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與使用者具有同一性。一旦成員不再與合作社發生內部交易、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時,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可抽離入社資金。隨著成員生產規模、經營能力、勞動力的變化,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很容易發生變化,使合作社成員賬戶的財務關系不穩定。

              5、財務管理的復雜性

              現實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類繁多、形式多樣、層次結構復雜。傳統、新型的或變異的合作社層出不窮。由于各種合作社合作的基礎有差異,使其產權結構不同,內部治理機制不同,從而使其財務管理的要求、方法不盡相同。而目前全國還未確定統一的財務管理辦法,全國只有浙江省先后制定了<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試行)>和<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試行)>。這就更需要抓緊制定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通行規則,在總框架下,依據各自特點進行專門的財務管理。

              三、建議

              2007 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合作社法>中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遵循以農民為成員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在整個治理結構、制度安排、機構設置等方面都類似于現代企業制度,那么我們在構建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時也應當順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嚴格考核的財務管理體制。結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殊性,在設計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時,以國家出臺的<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中小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財務制度為法律依據,根據合作社實際情況進行財務管理制度。如進行會計科目設置時,由于大多合作社規模較小,業務單一,在總賬下盡量減少明細科目,便于登記核算;在會計核算形式選擇上,可盡量選擇記賬憑證和日記總賬會計核算形式等等。在此基礎上,使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遵循主觀需要和客觀條件相結合,特殊與一般相結合,構成一個完備的、充分的相對穩定體系,使每個財務制度能科學的反映財務管理活動的本質,各項資產得到有效利用,各項財務活動和各種財務關系得到正確解決,在增加效益的同時節約成本,實現帕累托最優,實現財務管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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