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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實施的這些新規將改變你我的生活
為體現國家簡政放權、鼓勵創新的精神,國慶期間,又一大波新政來臨,農財君為各位朋友們梳理了國慶之后馬上要實施的政策,包括環保、食品、稅費征收等政策,跟各位從事農業、農資的朋友息息相關哦。
一、10月1日起 小微企業所得稅收優惠政策范圍進一步擴大
為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從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擴大到30萬元以內(含30萬元)。二是將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長至2017年底。
二、全面實施企業“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
10月1日起,新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再發放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由工商部門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存量企業在進行變更登記時工商部門也會進行收繳及換發,未換發的營業證照到2017年12月31日將不再有效。個體工商戶暫不納入本次改革范圍。
三、手機流量不清零,當月流量用不完 可延至次月使用。
此次流量調整新政策的核心要點,最為重要的是三個:一是當月流量用不完,可以放到下個月使用。如果下個月如果還是用不完,是否會清零呢?運營商沒有說。按照國際慣例,肯定是要被清零的。二是用戶不必打電話或去營業廳申請,直接默認開通,這一點還是比較人性化的。三是政策實施初期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運營商的解釋是后臺系統的改造,用戶不必擔心,有問題可以打客服電話咨詢,并希望用戶理解,后續將會穩定。
四、10月1日起 “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實施
1.劇毒、高毒農藥禁用于蔬菜瓜果
新食安法明確劇毒、高毒農藥禁用于蔬菜瓜果。利用劇毒農藥、化肥、膨大劑等對蔬菜瓜果進行病蟲害防治、催肥,是消費者最擔憂的食品安全問題之一。新法明確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這有利于進一步確保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消除消費者對有“毒”蔬菜瓜果的擔憂,提升消費者對普通食品的消費信心。
2.轉基因食品標示要放在顯著位置
新食安法對轉基因食品標示做出要求,F在轉基因食品的標示,要么標識很小,消費者很難注意到;要么有些商家亂標示,以“非轉基因”作為炒作噱頭。新法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并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未按規定標示的,企業或將最高可面臨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甚至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3.保健品說明書不能涉及治療功能
新食安法明確,保健食品聲明“不能替代藥物”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與注冊或備案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五、10月1日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購置稅減半
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購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實施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的優惠政策。此外,機關企事業單位要落實車輛更新中新能源汽車占比要求,加大對新增及更新公交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的考核力度,對不達標地區要扣減燃油和運營補貼,創新分時租賃、車輛共享等運營模式,各地不得對新能源汽車實行限行、限購,已實行的應當取消。
六、企業經營范圍登記新規實施
修改后的《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10月1日起實施,新規明確了企業經營范圍登記過程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的三類情形: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改變類型的,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企業變更出資人的,原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后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七、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率下調
從10月1日起,將工傷保險平均費率由1%降至0.75%,并根據行業風險程度細化基準費率檔次,根據工傷發生率對單位(企業)適當上浮或下浮費率;將生育保險費率從不超過1%降到不超過0.5%;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超過合理結存量的地區應調低費率。實施上述政策,預計每年將減輕企業負擔約270億元。
八、電商促銷新規,預售商品不得限定退貨條件
10月1日起《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開始實施,其中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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