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的技術安全,環境保護,衛生和消防工作是關系到人身安全和財產安的大事。要經常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驗室每學期應對實驗室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
二、每個實驗室(研究室、貴重精密儀器室)設一名安全負責人,對不符合規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進行監督,有權停止有礙安全的操作。
三、各實驗室(倉庫)應根據各自工作特點,制定出具體要求和措施條例,并懸掛在明顯的地方,嚴格貫徹執行,每逢重大節假日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對易燃、易爆和劇毒危險品,要按規定設專用庫房存放,并指定專人妥善保管。領用時要嚴格手續,必須經實驗室主任簽署意見,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同時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倉庫,并作好詳細記錄。
五、各種壓縮氣瓶,不可靠近熱源,離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曬,使用時禁止敲擊和碰撞,外表漆色標志要保持完好,專瓶專用,嚴禁私自改裝其它氣體。
六、電氣設備或線路必須按規定裝設,禁止超負荷用電。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實驗室必須拉接的臨時線,用畢應立即拆除。
七、未經學校審核批準,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凡擅自使用電加熱器具者,除沒收器具,對使用人進行批評教育外,并按有關規定罰款。
八、有接地要求的儀器必須按規定接地,定期檢查線路,每個實驗室的安全用電、用水工作及其閘閥啟閉等由該實驗室管理人員負責。
九、實驗室內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不得明火取暖。嚴禁抽煙,除必須使用明火實驗的場所外,都需保衛部門批準才能使用明火,有違反者,實驗室工作人員有權進行制止。
十、對違章操作,玩忽職守,忽視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盜、污染、中毒、人身重大傷損,精密、貴重、大型儀器設備損壞等重大事故,實驗室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向本單位報告。有關部門要及時對事故做出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隱瞞不報或縮小、擴大事故真相者,應予以從嚴處理。
十一、新建和擴改建實驗室時必須將有害物質、有害氣體處理工作列入計劃一起施工。
十二、對違反本條例或不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其是,學校保衛部門、實驗室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實驗和作業,并做出限期整改的決定。凡是被勒令整頓、改造的實驗室(裝備),在采取相應的措施并經市級有關部門測試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十三、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完備安全防范設施,各種安全設施要定期檢查,不準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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