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對“夏令營”實行準入制度
記者采訪發現,舉辦夏令營的機構不少,對這些機構,目前監管主體似乎很多,但權責不明。
市工商局稱:能否舉辦要看企業經營范圍內有無“夏令營”項目。如要開辦相關主題的夏令營,開辦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如要開辦涉及旅游的夏令營,還須具有旅游資質。
市教委信訪辦表示:具備《辦學許可證》的學校,如要組織夏令營,須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培訓機構、旅行社等組織的`商業性質夏令營,不屬于教委管理范圍。
記者從市文化稽查部門了解到,不少海外夏令營,其實是團隊游的表現形式。但由于目前對夏令營的組織機構及運營規范并無明確規定,具體的主管部門尚有待明確。
市教育科學研究院(市教育法制研究與咨詢中心)研究員、全國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會常務理事譚曉玉博士表示:2012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旅游局四部委曾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對中小學生出國參加夏(冬)令營等有關活動管理的通知》?伞锻ㄖ穼ο嚓P質量標準、責任主體、資質評定、物價核定以及監督反饋等方面,或未涉及或欠詳盡。譚博士建議充分發揮社會組織行業管理的職能,制定行業標準,以《未成年人保護法》、《旅游法》和相關行業法律法規為依據,從人員資質、安全、交通、飲食、住宿等方面,制定夏令營行業標準,實行準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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