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養老保險新制度
中國養老保險新制度
新中國建立以來的首部《社會保險法》開始實施。該保險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慧擇網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對于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后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于不愿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愿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或處3倍罰款
《社會保險法》的目標:建立沒有缺失,覆蓋上沒有遺漏,銜接無縫隙的社保制度,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無后顧之憂。其正式實施,標志著“全民社保”跨越設想,進入實施階段。
繳費不足15年,兩條途徑可享受長期養老待遇
“累計繳費滿15年,是養老保險參保人領取養老金的的必備條件之一,”長期以來,那些退休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只能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他們的老年生活缺乏穩定長期的有效保障,對此,《社會保險法》進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兩種處理方式:允許個人繳費至滿15年;轉入新農;虺擎偩用耩B老保險,兩種途徑都可以讓參保人獲得養老保險長期待遇。繳費滿15年是享受長期待遇的“門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最低繳費滿15年是參保人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必備條件。省人社廳副廳長張瑞書介紹說,最低15年的繳費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慮。首先是,我國人口預期壽命已經達到73歲,為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長期可持續發展,需要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其次,不論通過何種方式就業,繳費都累計年限,多數人可以比較容易地達到15年;最后,從國際經驗來看,實施繳費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基于繳費與待遇領取長期資金平衡的精算結果,大都規定有最低繳費年限。
事實上,養老保險新政策仍有很多不足之處,是需要后續加定,進一步落實的。
新養老保險制度:
——不增加負擔不降低待遇
新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會不會增加用人企業和個人的繳費負擔,或是降低退休人員的待遇?對此,勞動保障部社保中心主任孟昭喜明確表示,這次完善制度,既不會增加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也不會降低退休人員的待遇。
孟昭喜15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這次調整制度,單位的繳費比例沒有做任何調整,并沒有增長。個人賬戶的規模雖然縮小了,但是也標志著個人在養老
保險當中的責任相應也小了,而國家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他還指出,這次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主要是調整養老金的結構,以利于建立一個激勵和約束機制,而不可能降低退休人員的待遇。
養老金發放額年均增長14.9%
我國基本養老金發放額逐年增加,從1998年的1512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近4000億元,年均增長14.9%。
記者15日從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發布會上獲悉,我國基本養老金水平也在不斷提高,1998年全國月人均養老金為413元,2004年提高到705元。基本養老金當期拖欠逐年減少,1998年平均每月拖欠6億多元,1999年每月拖欠3億多元,2000年每月拖欠1億多元,到2003年只有個別地區拖欠了1.32億元,2004年和2005年全國已連續兩年無當期拖欠。
此外,各地還積極采取措施,補發過去的歷史拖欠,到2005年共補發240多億元,16個省份已全部補發了歷史拖欠。
調整退休年齡時機尚未成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15日表示,《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沒有對退休年齡進行調整。
這位負責人在國務院新聞辦15日舉行的發布會上說,從國際情況看,多數已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國家的男女從業人員的退休年齡為63-65 歲左右,同時考慮人口老齡化和人類壽命延長等因素,有些國家已經或正在考慮進一步提高退休年齡。
考慮到我國人口壽命延長的實際情況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有關方面曾提出統一女職工退休年齡、延遲退休年齡、取消提前退休等意見。但是,我國是人口大國,勞動力多,設計退休年齡必須統籌考慮社會保險與就業。本著慎重的態度,《決定》沒有對退休年齡進行調整。目前的主要任務是執行現行退休年齡,控制提前退休。
個體戶與在崗職工繳費基數統一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統一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對上述政策做出統一規定,主要出于以下考慮:一是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維護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權益。二是改變各地政策差異較大的現狀,統一規范基本保險制度。三是國家出臺優惠政策,為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創造了條件。首先,改革后城鎮企業職工繳費總比例為28%左右,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統一規定為20%,比企業職工低8個百分點。其次,國家規定,對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后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再次,針對城鎮貧困殘疾人的具體困難,國家規定城鎮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從結余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適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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