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英國存款保險制度】英國存款保險制度研究
英國以存款保險當事人雙方共同負擔損失為特征的存款安全保險制度。英國監理當局將其存款保險制度定位為共同保險制度,即在該制度下,所有損失由存款保險當事人雙方各負擔部分損失。
一、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背景及過程
20世紀70年代,英國經歷了一場大規模的銀行危機,當時由中央銀行出面組織各大清算銀行出資建立了救援基金。該基金通過再循環存款或發放短期貸款向那些問題銀行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雖然該基金成功地向26家問題銀行發放了大量貸款,并幫助他們擺脫了經營困境,但是這種由中央銀行與民間金融機構通過非正式協議來應對金融危機的做法,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存款人并不能因此得到可靠的保障,難以完全避免存款擠兌現象的發生。因此,英國亟須建立正式的、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
英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最早是根據1979年銀行法建立的存款保護計劃(DPS:TheDepositProtectScheme)。英國現行的存款保險計劃是由英國新的金融機構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FSA: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于2001年根據2000年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2000)建立的金融服務補償計劃(FinancialServiceCompensationScheme)中的一個子計劃。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將原有的存款保護計劃與1986年建筑協會法建立的建筑業協會投資者保護計劃(IPS:InvestorProtectionScheme)、1986年金融服務法建立的投資者補償計劃(ICS:InvestorCompensationScheme)、1975年投保者保護法建立的投保者保護計劃(PPS:PolicyholdersProtectionScheme)以及友好協會保護計劃等補償計劃加以合并,形成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統一管理的的金融服務補償計劃(FSCS)。
1979年英國銀行法提出要求于1982年成立存款保險委員會(DPB),旨在建立并運用存款保障基金,來保障倒閉銀行的存款人,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均需參加。其后制定存款保護計劃并在1987年的銀行法中被修改,銀行法指定存款保護委員會(DPB)對該計劃進行管理,存款保護委員會(DPB)是一個法定機構,其員由英格蘭銀行和其他銀行人員組成,主席由英格蘭銀行行長擔任,一般有4名兼職成員。存款保護計劃(DPS)的資金來自銀行,最小資金量可以用于小銀行的倒閉和管理費用,而較大銀行的倒閉通過從銀行征收特別費用來獲取資金。而且存款保護委員會(DPB)有權向其他機構借入資金。像其他類型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樣,存款保護計劃(DPS)也是由某個銀行的'倒閉而被起用。該計劃中,每個受保護的存款者可以獲得他們存款的90%的補償,但不得超過18000英鎊,該計劃保護的存款范圍包括以下銀行的歐盟各國貨幣和ECU存款:英國銀行在歐盟地區的分支機構、非歐盟國家的銀行在英國的分支機構;另外對于其他歐盟國家的銀行在英國的分支機構,存款保護計劃(DPS)有特別的條款,就是這類銀行作為他們本國存款保護計劃的成員國可以選擇是否加入存款保護計劃(DPS)。
存款保護委員會(DPB)向存款者支付了補償后,有權優先于存款者從銀行的清算人處收取股息,直到賠付給存款者的費用被還清。截至1997年DPS因29個銀行的倒閉而起用,共支付存款人153萬英鎊,其中110萬已經從清算所等單位收回。
鑒于英國金融業在金融全球化及金融經營多元化趨勢下,銀行、證券及保險業藩籬逐漸打破,為強化監理政策及降低監理成本,1997年10月,英國成立了綜合性的金融服務總局(簡稱FSA),以統一金融監理制度,并強化金融監理功能。
保險業管理委員會就是該機構整合的九個監理機構中的一個重要部門。自1998年6月1日英格蘭《銀行法》生效后,英格蘭銀行將其負責監督管理銀行、批發貨幣市場的權力,正式轉移至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至此,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負起對全國金融機構的監理職責。
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因而取代英格蘭銀行成為英國存款保障委員會的負責機構,英格蘭銀行仍繼續保留對存款保障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資金融通的職能。英國存款保護方案是銀行業廣泛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強制性存款保險加強對銀行經營業務活動的監管,并作為中央銀行對銀行業監督、管理和控制的一種強有力的補充工具。
2000年英國金融市場與服務法(FSMA,2000)要求金融服務局(FSA)制定規則建立一個新的補償計劃使得在授權公司不能夠或可能不能夠實現消費者的要求權時,對消費者進行補償。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整合了英國的八個保障基金,并將其分為三個子計劃。
金融服務管理局(FSA)需要一個部門或機構來承擔這項任務,對補償計劃進行實施和管理,這個機構是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FinancialServicesCompensationSchemeLimited),通過制定制度來讓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對個人消費者和小企業進行補償,重點保護最需要保護的人,而這些補償計劃中制度是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用以實現其法定目標的重要途徑。
二、英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特征
1.機構的特征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除了具有上述的執行金融服務管理局(FSA)所制定的補償計劃的功能和特點外,其他方面的運行功能是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在公司法規定的條款下進行的,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具有一般公司的特點。此外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有權要求消費者或機構提供信息。同時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也向權利要求者或潛在的權利要求者提供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的工作方式,以及在進行權利要求時消費者應遵守的規則。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公司(FSCS)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具有商業公司的所有特點。但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又同時是隸屬金融監管局(FSA)的下屬獨立法人機構,在職能上僅擔任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委任的存款賠付。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屬于英國政府公營機構,由英國監管當局金融監管局(FSA)提供工作人員。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執行的是單一存款保險的功能,主要負責存款保險基金的收集和管理,以及保險的理賠工作:設立及維持存款保護補償計劃;負責存款保護補償計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評估及收取保費及逾期繳付費;決定存款人及其它人獲得補償的權利;向存款人支付補償;向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成員支付保費的回扣或退回。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有權獲取存款補償計劃成員的信息,一般該工作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代表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執行,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獲取存款保險補償計劃成員受保護存款的信息,用以計算保費征收額度,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就這些信息與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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