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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

        時間:2023-10-31 14:06:56 宗澤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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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學生生涯里,相信大家一定都接觸過知識點吧!知識點就是掌握某個問題/知識的學習要點。還在苦惱沒有知識點總結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日本存款保險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設立于1971年。根據《存款保險法》,日本存款保險公司(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簡稱DICJ)緊接著于1971年7月1日正式成立。日本存款保險公司的初始資本金為4.5億日元,其中,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私人金融機構各出資1/3。此后,日本政府又于1996年7月出資50億日元從房屋貸款管理公司(Housing Loan Administ

          ration Corporation,簡稱HLAC)購買了其轉出的不良房屋抵押貸款,F在,日本政府的資本金占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全部資本金的95%。

          自1977年以來,日本金融機構破產事件層出不窮,日本存款保險公司主要運用兩種方法來處理銀行倒閉問題。第一種是償付法,DICJ在最高限額內賠付存款金給存款人;第二種稱為購買和接管法,DICJ找到一家愿意兼并倒閉銀行的合作者來對銀行進行重組,并由它接管倒閉銀行的良性存款,DICJ通過對合作者提供資金援助來幫助倒閉銀行順利破產或者被兼并。

          當一家銀行破產時,金融服務廳廳長將指派破產管理人管理破產銀行的事務,在其管理期間要從普通資產中剝離出不良資產,然后將不良資產賣給DICJ下屬的處置回收機構(Resolutions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簡稱RCC),而且破產管理人要找到愿意兼并倒閉銀行的合作者來并購破產銀行的良性資產。當找到一家這樣的銀行時,這個處置過程即告結束,破產管理人也因完成使命而告解職。如果長時間找不到這樣的銀行,破產銀行的事務將暫時移交給DICJ在今年三月成立的一個下屬機構——日本橋銀行(the Bridge Bank of Japan)做短期管理,直到確定一家愿意并購破產銀行的金融機構為止。DICJ通過對合作金融機構提供財務支持使其兼并或者接管問題金融機構來解決銀行破產事件。去年,DICJ運用購買和接管法已經處置了兩家銀行、7家信用聯盟和28家信用組合。

          綜上所述,DICJ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可以歸納為四種:第一,推行存款保險制度,為儲戶設立安全網;第二,恢復金融機構的監管地位;第三,支持整理回購機構(RCC)的回購業務,追訴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最后,將破產銀行的不良債權予以資本化以及收購健全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

          設計方案和運行機制

          組織和人事營運委員會(the Policy Board)下屬于日本存款保險公司(DICJ),負責DICJ的重大營運決策,其成員包括營運委員(八名以內)及該機構之理事長、理事(原為一名,1998年改為四名),其中,營運委員由理事長自金融業務專家中挑選提名,經金融再生委員會及大藏大臣認可后任命,一般由日本銀行協會聯合會及其他金融機構團體代表擔任,當前的營運委員會有8名成員。上面提到的四種業務分別由四個部門負責經營管理,截止到10月1日這四個部門的人員編制已達394人。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工作量很大,如追訴相關人員的經營責任和其他相關的專業業務等。DICJ有來自諸如財政部、法務省、警察廳、中央銀行、政府金融機構和個人實體等各方的業務專家來完成這些工作。我們的監管當局是財政部和金融服務廳,他們監管著DICJ的各項工作。

          會員資格法律中明確規定了納入存款保險制度的金融機構,如《銀行法》中規定的銀行,《長期信用銀行法》中規定的長期信用銀行,信用組合,信用聯盟,勞工銀行以及那些信用聯盟和信用組合所屬的聯邦銀行等。《保險法》要求那些在日本設有主管機構的金融實體必須加入存款保險制度,所以那些沒有在日本設立主管機構的外國銀行可以免于加入。

          存款保險制度囊括了活期賬戶(current account),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而那些以外幣和可轉讓存單形式存在的存款則不包括其中。當儲戶將錢存入銀行時,在儲戶、投保銀行和存款保險公司之間就自動生成與保險緊密相連的法律關系,保費將由投保銀行支付給存款保險公司。

          保險限額(insurance coverage)及保險費按慣例,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存款保險制度都規定了保險限額以規避道德風險或將存款保險制度的經營風險降到最小。日本在1971年開始采用存款保險制度時,其保險限額為100萬日元,到1974年就增至300萬日元。自1986年,包括本息在內,存款保險限額增至1000萬日元后,至今就穩定在該水平上。與以往通過并購破產銀行的傳統做法不同的是從1976年DICJ開始通過提供資金援助來解決銀行破產問題。

          DICJ是在1992年第一次通過提供資金援助來解決銀行破產問題的。然而,自此之后,銀行破產事件逐年增加。因此,日本政府在2002年3月末從5年期臨時計劃的有限擔保制度轉為總體擔保制度。2002年4月1日即統計出了有限擔保總體規模的清單。10月初在東京,日本政府宣布他們將這個五年計劃期又延長了兩年。當前日本銀行部門的狀況已成為爭論的焦點,尤其是如何加速處理銀行的不良貸款以恢復日本經濟的問題。在日本,絕大多數人都會通過使用銀行存單、信用卡等與銀行體制發生聯系,因此保持公眾對銀行體制的信任對于金融制度非常重要。為了在政府對存款全部擔保的情況下達到這個目的,日本政府已經開始考慮推行新型的存款賬戶。我們會同有關方面磋商后決定如何去做。

          保險費由日本存款保險公司(DICJ)的營運委員會(PB)負責制定,而DICJ的營運委員會的意見需得到財政部和金融監督廳(Financial Supervisory Agency,簡稱FSA)的委員同意方可執行。保險費可由保險費率與上一個財年“合格存款”的總額相乘計算得出,其必須在下一個財年開始的三個月內支付。這則規定適用于納入存款保險制度的所有金融機構。當前,DICJ將“合格”的存款分為“特殊存款”和“其他存款”兩類。儲蓄存款、當前存款(current deposit)和特殊的存款(specified deposits)都歸類于“特殊存款”,而到期存款等則歸類于“其他存款”。保費也會因存款所屬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對于目前這個財年來說,“特殊存款”的保險費率為0.094%,而“其他存款”則為0.080%。從今年4月1日起,大部分存款將歸類于“特殊存款”,只有少量存款將歸類于“其它存款”。

          資本金營運資金來自于本國市場購買和發行由政府擔保的債券來籌集資金。2001年3月底,我們籌集的資金已將近20萬億日元,其中8000億日元是在上一財年從債券市場上籌集而來的。

          日本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都是日本社會保障體系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日本自上世紀60年代建立起全民醫療保險制度,規定所有國民都要加入一種醫療保險,具有強制性。日本醫療保險分為健康保險和國民健康保險,統稱為公共醫療保險,不僅覆蓋了全體國民和符合條件的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對特殊人群還有相應的醫療保險項目。

          除此之外,日本還有退職者醫療制度和老人保健制度。退職者醫療制度的被保險對象,是從公司退職的職員中具有領取老齡厚生養老金資格20年以上和40歲以后加入上述保險時間達到10年以上、還沒有資格加入老人保健醫療的人群。老人保健制度的被保險對象是參加了上述任何一種醫療保險的75歲以上或者年齡65歲以上身體有障礙的人群。一旦到了75歲,都適用老人保健制度,享受更優惠的醫療待遇。

          日本醫療保險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被保險者個人及其所在企業、單位繳納的保險費和國家的財政補貼。日本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險的保險費率分兩種,一種是8.2%,主要針對一般國民;另一種是9.43%(增加了1.23%的護理保險費),主要針對40歲到64歲的國民。保險費由被保險者個人及其所在單位各負擔50%。

          隨著社會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居高不下的醫療費用給日本國家財政帶來沉重負擔。以2007財政年度為例,日本國民醫療費總額高達34.1萬億日元,達到GDP的6.6%。目前,日本用于社會保障的費用每年以1萬億日元的速度增長,其中主要用來支付醫療補貼和養老年金。目前,野田政府正在討論能否通過提高稅收等途徑充實財源。

          從日本的醫療保險制度中,我國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一是要完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從日本目前財政負擔過重的教訓來看,在全面醫療保險中可以適當提高個人負擔的比例。此外,要鼓勵有能力的單位和政府機構拿出更多資金投入醫保。

          二是要對醫療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日本看病很少有宰患者、多開藥的現象,因為是醫藥分開,醫院不直接售藥,患者要拿著醫生的處方到藥局買藥,售藥收入與醫生沒有關系。一旦發現多開藥的現象,就要嚴肅處理。

          三是對老年人要有適當照顧。中國已進入了未富先老的社會,老年人收入低、喪失勞動能力、體弱多病,要讓中國成為尊老敬老、讓老人安心的社會,必須在醫療保險費用方面有所體現,像日本一樣對老人有所傾斜。從這個角度看,中國也應實施老齡醫療制度,到了70歲后,患者負擔部分應相應減少。

          日本的醫療保險制度

          1961年,日本修改了運行35年的《健康保險法》,制定了全民必須參加《醫療保險法》,要求公平地向全體國民提供醫療服務,目前日本國民醫療保險覆蓋率為99%,為世界之最。

          醫療保險可分為2大類,一類被用者保險或稱之職工健康保險,其中可分為共濟組合保險,組合掌管保險、政府掌管保險,船員保險等占65.9%,另一類是國民健康保險,主要是農業人口,退休老人,自由職業者,其可分為市町村國保、組合國保2種,占34.1%。

          醫療保險經費來源,個人按收入8%交納,不足部分由國家及地方財政補貼,凡參加醫療保險均可報銷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大部分為80%至90%,自付10%至20%,家屬可報銷70%至80%,凡醫療費6.7萬元/月以上,超額部分實行全額報銷。

          對承擔醫療保險的機構即醫院、診所和藥房都要簽定承擔醫療保險任務的合同,合同由地方政府及保險組合聯合審批。醫療保險一般不實行定點醫療,病人有自由選擇醫院和醫師的權利。醫療保險支付標準,由厚生省中央社會保險醫療協會第2年修訂1次,患者就醫時,除了自付掛號費和自付部分外,其余醫療費用由醫院每月向醫療保險組織提供結算清單和票據,報酬計算論據《醫療保險點數表》進行積分計算,每點分值為10日元。如住院進行消化道潰瘍診療,住院費、診療費、檢查費累計為1萬點。合計費用為10萬日元。但保險組織對醫療費用的支付相當嚴格,需由醫療保險支付基金和醫療顧問聯合審核后方支付。

          要加入國民健康保險必須到附近的市政局繳納保險費和辦理手續。加入國民健康保險后的醫療費個人只須承擔30%。當受傷或患病需接受治療時,請出示保險證,但保險試用范圍之外的醫療費的全額,則須要由自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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