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下面是yjbys編輯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僅供村民代表會議參考!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發展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它向村民會議負責,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第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居住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
第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審查批準村務、財務公開方案;
2、鎮統籌資金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3、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4、村級經濟的發展方案及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6、村級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7、村民承包經營方案;
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9、建議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10、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根據村民委員會的核定名額由村民小組推選產生,但是總數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村民代表產生后,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屆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條 村民代表應接受聯系戶(或本村民小組)選民的監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聯系戶(或本村民小組五分之一以上選民)聯名,可以要求撤換村民代表。
撤換要求要提出撤換理由,被提出撤換的村民代表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小組要及時召開聯系戶(或村民小組)會議,投票表決撤換要求。撤換村民代表須聯系戶(或村民小組)過半數選民通過,空缺的村民代表從原聯系戶(或村民小組)中補選。
第八條 村民代表在任期內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應當撤換,從原聯系戶(或村民小組)中補選。
第九條 村民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堅持原則,關心集體,聯系群眾,不謀私利,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3、身體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參政議政能力,能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積極履行應盡義務。
第十條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議題、監督評議、表決、調查、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具有聯系選民、按時參加會議、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帶頭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決議,協助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義務。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題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單獨或聯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議題需填寫議題表,報村民委員會同意后列入議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必須列入會議議題。
第十四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認真做好會前準備工作,提前兩天把會議內容告訴代表,讓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和決策問題的原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全局。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必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要有會議記錄、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決議等要立卷存檔。
第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要向村民公布和公開,村民代表必須及時主動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聯系戶。
第十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下,全村村民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中要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一般情況下由村民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確需作重大變更和修訂的,應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相關文章:
村民會議紀要模板12-09
村民家庭貧困證明4篇01-05
村民小組會議紀要范文12-10
農村民政工作述職報告11-26
村民家庭貧困證明格式模板-貧困證明01-05
春節村民聚餐倡議書(精選12篇)01-15
春節村民聚餐倡議書范文(通用10篇)01-25
村民委員會主任的年終述職述廉報告09-09
村民三八紅旗手先進事跡材料(通用13篇)02-23
公司文明制度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