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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帶薪年休假條例

        時間:2020-11-23 18:32:46 制度 我要投稿

        帶薪年休假條例

          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什么樣的? 帶薪休假看起來很美,然而機關、事業單位和民企待遇大不同,12月也將是2014年的最后一個月,親們,你們帶薪休假了嗎?帶薪休假需要什么條件?職工享受年休假的天數有幾天?讓帶薪年休假應屆畢業生網解讀。

          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條件

          1、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的規定,員工只要符合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

          2、“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規定,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復函,“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員工一入職當年度雖不足一年,但可折算享受當年度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工作年限計算。

          3、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此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4、船員的年休假按照《船員條例》執行,不適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5、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

          6、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

          二、職工享受年休假的天數

          1、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2、關于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累計工作年限包括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含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等)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工作年限計算。

          3、新入職員工當年度年休假天數的折算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已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實例解析

          李某在A公司已工作5年,今年7月31日離職,8月1日入職B公司,李某在B公司剩余日歷天數為122天。按照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李某年度休假天數應為5天。因其新入職B公司,則李某在B公司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李某今年的年休假天數為1天。

          4、員工中途離職時當年度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折算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實例解析

          劉某在公司已工作3年,按規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公司和劉某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劉某在單位工作了200天,公司當年度已安排休1天,那么劉某離職時應折算的年休假天數為:(200÷365)×5-1≈1.74天,因0.74天不足1整天,所以劉某折算后的年休假為一天。

          5、公司提前安排員工休完當年度年休假后,員工在年度屆滿前提前離職,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6、勞務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三、職工年休假的范圍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實施辦法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四、不得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針對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言,如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或者少休寒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休假要求(有效期)

          1、休假時間由公司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用人單位有安排義務,員工無申請義務。就算是單位規定過期作廢,員工仍可主張時效內的年休假工資(時效起算點各地做法不同)。單位應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已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或者不能再當年安排職工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且經征求職工本人意見后,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

          3、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

          六、法律責任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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