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品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條 機關辦公用品實行“按需申報、統一采購、力求節約”的原則。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內或達到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辦公用品、電腦耗材及辦公家具必須按政府集中采購程序實施政府采購。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未達到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辦公用品、電腦耗材及辦公家具由綜合科負責統一集中采購。(辦領導的'辦公用品需求由綜合科負責)。電腦耗材每年集中采購實施兩次(即上、下半年采購各一次)。由各科在當年3月份和8月份提出申請,報分管辦領導審批后由綜合科統一實施。
第二條 綜合科要建立辦公用品保管及領用規章制度,各科室1人負責辦理本科辦公用品驗收和領用手續。
第三條 辦公用品采購完畢報帳時,除由經辦人填寫結算單據外,還必須有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字證明方可按《機關財務監督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程序報銷。單價500元(含)以上的物品屬于固定資產,購置固定資產須提出書面報告報分管辦領導審批后方可采購。
第四條 辦公用品采購需堅持實用、節約和公正、廉潔的原則,嚴禁利用辦公用品采購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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