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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秘書長辦公會議制度
一、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室主任(駐會副主任),機關黨委書記、紀檢員、工會主席組成。與討論研究事項相關的科室負責人可列席會議。
二、秘書長辦公會議每召開一次,一般月初召開,必要時也可臨時召集。會議的議題由秘書長確定。
三、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主持。
四、秘書長辦公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研究秘書長、副秘書長分工;
(二)傳達學習和研究貫徹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
(三)研究辦理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協主席、副主席交辦事項;
(四)研究部署市政協全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以及其它重要活動的準備工作;
(五)研究市政協全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和黨組會議的決議、決定的貫徹措施。
(六)研究市政協機關年度績效考核辦法和考核評定方案,并報市政協主席會議審定。
(七)討論研究機關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和日常工作、機關建設、重要活動安排等問題,協調各專委會、各科室之間的關系。
五、秘書長辦公會議會務工作由辦公室秘書科負責。會議召開時間和議題,應提前通知參會人員。提交會議討論的文件、材料,應提前匯總并送秘書長或會議主持人審閱。
六、秘書長辦公會議由辦公室秘書科負責記錄,必要時可編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和會議審議通過的有關文件由秘書長或會議主持人簽發。會議議定事項由分管副秘書長和相關單位負責承辦,辦公室秘書科負責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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