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員違紀處罰條例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聽到過處罰吧,那么什么樣的處罰才是嚴重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團員違紀處罰條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團員違紀處罰條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團員的教育管理,嚴肅團紀,根據團章有關規定和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違紀團員的團紀處理要堅持“嚴格要求、熱情幫助、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嚴肅、慎重。
第三條 對于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組織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團紀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二)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半年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應及時恢復其團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開除團籍。
(三)開除團籍是團內最高處分。團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團籍時,應當全面地研究有關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條 處分團員的批準權限如下:
(一)給予團員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撤銷團內職務,由團支部大會決定,團總支批準。給予團員留團察看、開除團籍處分,由團支部大會決定,總支復查,院團委批準。
(二)受留團察看處分的團員,經過察看期間實踐和事實證明其已經改正錯誤的,由支部大會作出恢復其團員權利的決定,由團總支簽署意見,報院團委批準。如果被處分團員仍堅持錯誤,已不夠團員條件的,應由支部團員大會決定,開除其團籍,并由團總支簽署意見,報院團委批準。
第五條 處分團員的管理及報批程序;
(一)召開支部大會討論。除特殊情況外,應當通知被處分團員本人參加討論給其處分的支部大會,并允許其在會上為自己辯護。支部大會討論后,作出處分決定并把處分決定交給受到處分者本人簽署意見。
(二)上報處分團員的審批材料。審批材料包括所犯錯誤事實的證明材料、受處分人的檢查、團支部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三)給團員團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處分。由團員所在團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團總支批準,處分結果報院團委備案。
(四)給團員留團察看、開除團籍處分,由院團委研究決定。
(五)凡涉及跨班、跨單位團員的處分問題,由團委會同有關單位調查處理。
(六)團員處分決定不予取消,處分決定歸入本人檔案。
(七)團員的處分決定統一由院團委行文。
(八)團員的處分決定,一律公布于眾。
(九)處分決定經過批準生效后,由團支部委員會通知受處分者本人。對受開除團籍處分的團員,團委指定適當的干部同受處分者本人談話,聽取意見和申訴。
第二章 分則
第六條 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明顯否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論及行為者,以及組織、煽動鬧事,擾亂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情節嚴重經教育尚能認識錯誤并改正者,給予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經教育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第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
(一)受到刑事處分,被判處徒刑的,一般給予開除團籍處分;被剝奪政權者,必須開除團籍。
(二)過失犯罪且過去一貫表現良好,又未被剝奪政權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或留團察看處分。
(三)被處以行政拘留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開除團籍處分。
(四)被處以治安罰款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第八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產者:
(一)作案價值5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團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作案價值達50元或50元以上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團內嚴重警告、撤銷團員職務或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極壞者,給予留團察看或開除團籍處分。
第九條 損壞公共財物者:
(一)故意損壞公物者,除原價賠償外,并處以所損壞公物原價的50%—200%的罰款。
(二)給予團內警告處分或團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故意損壞公物50元以上者,給予團內嚴重警告處分或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處分。
第十條 肇事、提供兇器者:
(一)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的肇事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發生口角,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團內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致他人重傷者,分別給予團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處分,并負責賠償醫藥費及營養費。
(二)策劃者
1、策劃他人滋事造成一定后果者,給予團內嚴重警告處分。
2、后果嚴重者,給予留團察看或開除團籍處分。
(三)參與者
以“勸解”等名義參與肇事、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并產生不良后果者,給予團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偽證者
目擊者故意為他人提供偽證,并使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團內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或留團察看處分。
(五)為他人鬧事提供兇器或其他有關條件者:
1、未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團內警告處分。
2、造成嚴重后果,視情節輕重給予團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賭博者
(一)參與賭博者,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團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或留團察看處分。
(二)多次賭博,屢教不改、影響極壞者,給予留團察看或開除團籍的處分。
第十二條 道德敗壞,生活作風越軌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上以處分。
第十三條 團干部受留團察看以上處分者,團內職務隨之取消。
第十四條 本條例有關條款未列出的受到校紀行政處分者:
(一)受行政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團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受行政記過處分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團內嚴重警告或撤銷團內職務處分。
(三)受行政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團察看或開除團籍處分。
第十五條 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自行脫團處理:
(一)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繳納團費,不過團的生活。
(二)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
(三)本人申請退團,幫助教育無效者。
(四)組織觀念淡漠,經教育仍超過規定時間一年未注冊者。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團員證予以收回、注銷、失效:
(一)受留團察看處分者,在察看期間收回其團員證,等察看期滿后承認并改正了錯誤者,恢復其團員權利,并將團員證發還本人。
(二)受開除團籍處分者,收回團員證并注銷。
(三)按第十五條規定,自行脫團者,團員證失效。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一)肇事且作偽證者。
(二)帶賭賭博者或賭資累計50元以上者。
(三)受處分后兩年內再犯或重犯者。
(四)在公共場所違反社會公德影響極壞者。
(五)收看、復制、傳播淫穢物品者。
(六)對檢舉人、證人威脅、打擊報復者。
第十八條 受團紀處分及院內通報批評者,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資格。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學院團委。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團員違紀處罰條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團章和其他團內規章,嚴肅團的紀律,純潔團的組織,保障團員民主權利,教育團員堅決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團的決議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團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落實黨建帶團建的各項要求和全面從嚴治團的各項部署。
第三條 團章是治團的總規矩。團的紀律是團的各級組織和全體團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團在黨領導下的團結統一、完成黨賦予的職責使命的保證。團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團的紀律,團員必須自覺接受團的紀律的約束。
第四條 團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ㄒ唬﹫猿贮h的'領導,全面從嚴治團。把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對團的各級組織和全體團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全過程,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ǘ﹫F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團紀的團組織和團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團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團組織和團員。
(三)實事求是。對團組織和團員違犯團紀的行為,應當以團章、其他團內規章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ㄋ模┟裰骷兄啤嵤﹫F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團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團組織對違犯團紀的團組織和團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團組織必須執行。
。ㄎ澹┙逃秊橹鳌拠老酀。對于違犯團紀的團員,團組織應當根據其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違紀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團紀處分,做到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團紀應當受到團紀責任追究的團組織和團員。
第二章 團紀處分種類及責任區分
第六條 對團員的團紀處分種類:
。ㄒ唬┚妫
。ǘ﹪乐鼐;
。ㄈ┏蜂N團內職務;
(四)留團察看;
(五)開除團籍。
保留團籍的黨員在接受黨紀處分的同時,進行相應團紀處分。
第七條 對于違犯團紀的團組織,上級團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團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團組織,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向其同級黨組織建議予以改組或者解散;無同級黨組織的,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可直接予以改組或者解散。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團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團內職務以上(含撤銷團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團組織中的團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團員條件的,應當參加新的組織過團的生活;不符合團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犯團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八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團員或者團干部。
。ǘ┲饕I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團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團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九條 團員受到警告處分六個月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團內提升職務。不得向黨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條 撤銷團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團員由團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團內職務。由黨組織任命的應建議黨組織進行撤銷。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團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團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團員受到撤銷團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一年半內不得在團內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不得向黨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一條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者一年。對于受到留團察看處分六個月的團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團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六個月留團察看期限。留團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團員受留團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團員受到留團察看處分,其團內職務自然撤銷。受到留團察看處分的團員,恢復團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團內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不得向黨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 團員受到開除團籍處分,原則上不能重新入團。
第十三條 團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團察看以上(含留團察看)處分的,團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 團員受到團紀處分,當年教育評議等次不能評定為“優秀”,并取消當年團內評選表彰資格,二年內不得推薦其作為入黨積極分子人選。
第三章 對違反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五條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ㄒ唬┓裾J黨的集中統一領導,違背、歪曲、否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的;
。ǘ┏蠡h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歪曲團的歷史的;
(三)有其他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言行的。
第十六條 違反黨和國家民族、宗教政策,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十七條 對信仰宗教的團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團組織幫助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團;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第十八條 對在國(境)外或者在涉外活動中,言行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或者團組織作出的重要決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
第二十條 侵犯團員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者其他權利,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處分。
第二十一條 利用信息網絡造謠傳謠、污蔑誹謗或者實施網絡暴力,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漠視、脫離青年,其言行損害團組織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利用團員發展、團組織推薦優秀團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人選、代表委員遴選、評獎評優名額分配、工作評比評價等權力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在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收繳、侵占挪用等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團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團員條件的人發展為團員,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團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團屬報刊、網站、新媒體平臺等宣傳輿論陣地,管理不善、把關不嚴,發表或者傳播不當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團內職務處分。
第二十八條 面臨黨團組織分配的重大攻堅任務,畏懼退縮、臨陣脫逃,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團組織不對團員進行教育管理,不落實“三會兩制一課”等制度,不管理團籍、團員檔案、組織關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條 團組織在團內統計等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一條 下級團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團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
第三十二條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團主體責任,給團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有其他違反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團紀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團員的團紀處分
第三十四條 團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ㄒ唬┮蚬室夥缸锉灰婪ㄅ刑幮谭ㄒ幎ǖ闹餍蹋ê婢徯蹋┑;
。ǘ┍粏翁幓蛘吒郊觿儕Z政治權利的;
。ㄈ┮蜻^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團員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團組織加強教育管理,視具體情節給予團紀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犯罪團員的團紀處分,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作出。
第三十六條 團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應當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團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團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五章 團紀處分運用規則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團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調查過程中,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ㄈz舉其他人應當受到團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ㄎ澹┲鲃由辖贿`紀所得的;
。┯衅渌⒐Ρ憩F的。
未滿18周歲團員應當受到團紀責任追究的,減輕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違犯團紀情節本應適用警告處分,但初次違紀或者未滿18周歲違紀的,免予團紀處分,本著教育為主的原則,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ㄒ唬⿵娖、唆使他人違紀的;
。ǘ┚懿簧辖换蛘咄速r違紀所得的;
。ㄈ┻`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團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團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團紀處分的;
。ㄎ澹┍緱l例另有規定的。
團干部應當受到團紀責任追究的,視情節從重處分。
第四十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團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團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團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團員的團紀處分,一般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由其所在基層委員會上報至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批準;批準后,報同級黨的基層委員會備案。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團的委員會有權直接給予團紀處分。其中,給予開除團籍處分的,須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作出決定,并上報至團的省級委員會核準。
第四十三條 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參加,認真聽取本人的意見;決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在一個月內轉遞,不得扣壓。
第四十四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不當利益,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收回或者糾正。
第四十五條 團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團員所在團組織中的全體團員及其本人宣布。執行團紀處分決定的團組織,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團組織報告。
第四十六條 受到警告及以上團紀處分的,應當在其團員檔案(含電子檔案)中予以記錄。未滿18周歲團員的團紀處分記錄應當妥善保管,未經團的省級或者中央委員會同意,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
第四十七條 對違犯團紀的受理、核實、審查、情節認定、處分建議等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組織部門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可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團紀處分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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