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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禁令和規定
一、 進入裝置區安全須知:
1.1 未經準許、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準進入裝置區;
1.2 車輛進入裝置區須裝阻火器、進生產區須辦票證;
1.3 未辦理安全作業票不準進行施工和作業;
1.4 不準亂動生產區內任何設備、設施和化學品;
1.5 不準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品;
1.6 不準私自帶香煙火種、易燃易爆的物品進入裝置區;
1.7 不準在易燃爆區使用手機等非防爆器具;
1.8 不準穿鐵釘鞋和易起靜電服裝進易爆區。
二、 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2.1 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嚴禁獨立上崗操作;
2.2 不按規定著裝或班前飲酒者,嚴禁進入生產或施工區域;
2.3 不戴好安全帽者,嚴禁進入生產或施工現場;
2.4 未辦理高處作業票及不系安全帶者,嚴禁高處作業;
2.5 未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嚴禁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6 未辦理維修作業票,嚴禁拆卸停用與系統聯通的管道、機泵、閥門等設備;
2.7 未辦理電氣作業票,嚴禁電氣施工作業;
2.8 未辦理施工破土作業票,嚴禁破土施工;
2.9 嚴禁使用防護裝置不完好的設備;
2.10 設備的轉動部件,在運轉中嚴禁擦洗或拆卸。
三、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3.1 嚴禁在裝置區內吸煙,嚴禁私自攜帶香煙火種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物品進入裝置區;
3.2 嚴禁未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票,在裝置區內進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3 嚴禁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爆炸危險場所;
3.4 嚴禁穿帶鐵釘的鞋進入爆炸危險場所;
3.5 嚴禁用汽油等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3.6 嚴禁未經批準的各種機動車輛進入爆炸危險場所;
3.7 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化學危險品;
3.8 嚴禁在爆炸危險場所內使用非防爆設備、器材、工具;
3.9 嚴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隨意挪用或損壞消防設施;
3.10 嚴禁損壞廠內各類防火防爆設施。
四、 車輛安全十大禁令:
4.1 嚴禁超速行駛、酒后駕駛;
4.2 嚴禁無證開車、非專職司機駕駛車輛,嚴禁學習、實習司機單獨駕駛;
4.3 嚴禁空檔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4.4 嚴禁人貨混裝、超限裝載或駕駛室超員;
4.5 嚴禁違反規定裝運危險物品;
4.6 嚴禁迫使、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
4.7 嚴禁車輛帶病行駛或司機疲勞駕駛;
4.8 嚴禁裝卸化學危險品的機動車輛違規裝卸;
4.9 嚴禁危險品拉運車輛違章載人行駛或違章作業;
4.10嚴禁危險化學品拉運車輛隨意行駛及停放。
五、 防止中毒窒息十條規定:
5.1 在有中毒及窒息危險的環境下作業,必須指派監護人;
5.2 作業前必須對作業人員和監護人進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識教育;
5.3 在有中毒和窒息環境作業時,必須佩帶可靠的勞動防護用品;
5.4 進入含有毒有害氣體或缺氧環境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應將與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絕;
5.5 對有毒或有窒息危險的崗位,要進行風險評價并制訂應急計劃和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5.6 要定期對有毒有害場所進行檢測,采取措施,使之符合國家標準;
5.7 對各類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須有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
5.8 檢測毒害物質的設備、儀器要定期檢查、校驗,保持完好;
5.9 發生人員中毒、窒息時,處理及救護及時、方法正確;
5.10 健全有毒有害物質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六、 檢修現場的“五十個不準”:
6.1 容器內的爆炸分析不合格不動火;
6.2 容器內的氧含量不合格不動火;
6.3 盛裝危險品的儲罐不經處理合格后不準進入;
6.4 下水井、污水池、隔油池不經處理不準擅自進入;
6.5 凡是進塔、爐、容器、井、池沒有作業票不準進入施工;
6.6 凡是進塔、爐、容器、井、池沒有人監護不準進入施工;
6.7 凡是進塔、爐、容器、井、不準使用24V以上的工作燈,潮濕嚴重的地方應使用12V工作燈;
6.8 電器作業不辦理工作票不準作業;
6.9 用蒸汽、風作為動力的設備,要切斷汽、風源,否則不準作業;
6.10 未辦理動土作業票,不準破土動工;
6.11 轉動設備檢修未辦理工作票,不準作業;
6.12 不經裝置有關人員同意,不準私開、閉閥門,亂動各種儀器、機械、電器設備;水、電、汽、風等,
6.13 不經主管領導同意不準擅自停工;
6.14 不準在電器設施上、變壓器上、設備上等地方休息;
6.15 不系安全帶不準高空作業;
6.16 不準從高處往下拋扔物體;
6.17 起吊重物時沒有起吊方案不準起吊;
6.18 高空作業時,遇5級以上大風天氣時,不經有關部門同意,不準施工;
6.19 起吊器具未經專人檢查不準使用;
6.20 起吊重物時,重物下不準有人作業;
6.21 起吊重物時,不準現場圍觀;
6.22 起吊的繩索不準系在管線上和容器的支座或基礎上;
6.23班前會不進行安全講話,不布置安全工作,不準進入檢修現場;
6.24 不戴安全帽,不準進入檢修現場;
6.25 有高血壓病者不準進行高空作業;
6.26 有癲癇病、心臟病的人,不準進行高空作業;
6.27 不穿“勞保”不準進入檢修現場;
6.28 上崗前喝酒、在崗喝酒不準進入檢修;
6.29 無火票不準動火;
6.30 監火人不準離開動火區域;
6.31 沒有滅火措施不準動火;
6.32 裝置內下水井、地漏不封不準動火;
6.33 動火措施不全、不落實,不準動火;
6.34 不準在下水井、池上、地漏旁動火;
6.35 不準把電焊把線搭在鋼絲繩上;
6.36 不準隨意拆裝盲板,不經專人同意不準更換盲板位置和盲板號;
6.37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的距離不準小于5米;
6.38 檢修現場不準隨地亂倒石灰渣等垃圾堵塞交通;
6.39 關鍵設備和重要部門,加強保衛,不準非檢修人員隨便進入;
6.40 新工人初次檢修不準單獨作業;
6.41 材料、拆除的設備管線、閥門等不準堆放在路上;
6.42 不準隨意向下水井地漏內排放渣油、污油;
6.43 不準在容器內、井、池內吸煙;
6.44 不準用石棉墊、薄鐵皮作盲板;
6.45 不準把工具放在容器內或把工具塞進管道中;
6.46 不準隨意“代材”,如需“代材”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
6.47 不準隨意更改技措項目;
6.48 不準隨便更改容器試驗壓力、安全閥定壓壓力;
6.49不準隨便破壞公共建筑、道路、裝置地面;
6.50 無證司機不準駕車進入檢修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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