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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制度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外,悉依本規(guī)則辦理。
(二)本規(guī)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從業(yè)人員而言。
□雇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yè)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guī)定提出申請,經(jīng)總經(jīng)理核準后,由人事單位辦理考選事宜。
第四條新進人員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人事單位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3個月,作業(yè)員試用40天,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績優(yōu)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試用人員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不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六條試用人員于報到時,應向人事科繳驗下列表件:
(一)全戶戶口本及公立醫(y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后服務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及最近三個月內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四)試用同意保證。
(五)人事資料。
(六)扶養(yǎng)親屬申報表。
(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書或證件等)。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雇用:
(一)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受破產(chǎn)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吸食鴉*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虧欠公款受處罰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傳染病者。
(七)品性惡劣,經(jīng)公私營機關開除者。
(八)體格檢查經(jīng)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九)未滿15歲者。
第八條員工一經(jīng)正式雇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jié)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xié)議契約書,雙方共同遵守。
(一)本公司各級從業(yè)人員共分八職稱,其職稱與職位對照見附表6.1.1。?
(二)從業(yè)人員晉升辦法另訂。
□保證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一律辦理保證手續(xù)。
第十條填寫保證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證書原則上要求殷實獨資或合伙行號(鋪保)。
(二)公司保無效。
(三)如個人保,限有不動產(chǎn)方有資格,并應詳列不動產(chǎn)明細(含地號)。
(四)行號保證應蓋方型印鑒始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保證人:
(一)服務本公司員工。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同居共財親屬。
第十二條被保證人有下列事形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及追繳責任,并愿放棄先訴抗辯權:
? (一)營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為,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損壞公物者。
(三)竊取機密技術資料或財物者。
(四)懸欠帳款不清者。
第十三條保證人如欲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證人另覓得保證人,辦妥新保證手續(xù)后,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保證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證人應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并應于下列事情發(fā)生后15天內,另行覓妥連帶保證人:
(一)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證人被宣告破產(chǎn)者。
(三)鋪保的工廠、商店宣告倒閉或解散者。
(四)保證人的信用。資產(chǎn)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五)不欲繼續(xù)保證者。
第十五條被保人離職3個月后,如無手續(xù)不清或虧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證書即發(fā)還其本人。
□服務
第十六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guī)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職的行為。
(二)不得經(jīng)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yè)務,或兼任其他廳商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務須時常鍛煉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業(yè)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員工于工作時間內,未經(jīng)核準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應經(jīng)主管人員核準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六)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chǎn)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七)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生產(chǎn)資料及影本)出廠。
(八)未經(jīng)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始得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作業(yè)地點及更衣室、宿舍的環(huán)境清潔。
(十)員工在作業(yè)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yè)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志、電視、報紙以及抽煙,以便增進工作效率并防危險。
(十一)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閑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十二)全體員工必須了解,惟有努力生產(chǎn),提高質量,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三)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務須注意本身涵養(yǎng),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yè)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電話,如確為重要事項時,應經(jīng)主管核準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規(guī)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八條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生產(chǎn)單位或業(yè)務單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惟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以不超過4小時;每月延長總時間不超過46小時。
第十九條經(jīng)理級(含)以下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以雙方曠工(工)一日論處。
第二十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事情,依下列規(guī)定處分:
(一)遲到、早退
1. 員工均須按時間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3分鐘至15分鐘以內到班者為遲到。
2. 遲到每次扣100元,撥入福利金。
3. 工作時間終了前15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4. 超過15分鐘后,始打卡到工者應辦理請假手續(xù),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皆須報備并經(jīng)主管證明者除外。
5. 無故提前15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經(jīng)主管證明者除外。
6. 有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于次日經(jīng)單位主管證明才視為不早退論。
(二)曠工
1. 未經(jīng)請假或假滿未經(jīng)續(xù)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工論。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jīng)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工議論。
3. 員工曠工,不發(fā)薪資及津貼。
4. 無故連續(xù)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6日或一年曠工達12日者,徑予解雇,不發(fā)給資遣費。
□待遇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本著勞資兼顧互助互惠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辦法另訂)。
第二十二條員工待遇分為
(一)本薪?視從業(yè)人員學識、經(jīng)歷、技能、體格及其工作性質而定(金額另訂),從業(yè)人員年度薪資調整方法由人事單位擬訂,呈總經(jīng)理核定后調整。
(二)津貼(各項津貼支付標準另訂) 表6.1.2
第二十三條員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二種,月薪人員,翌月5日發(fā)放一次;日薪人員每月發(fā)放二次,當月20日及翌月5日發(fā)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并按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臨時性、特定性或計件等工作人員待遇,另按臨時、計件人員薪酬管理辦法辦理。?
□休假
第二十五條員工除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國定休假日。
第二十六條前條休假日薪資及津貼照給,如工作需要加班時,應征得員工同意,并加倍發(fā)給薪資,國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補假與否依政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員工連續(xù)工作滿一定期限,每年給予特別休假;其日數(shù)規(guī)定如下
(一)服務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全年給7天特別休假。
(二)服務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全年給10天特別休假。
(三)服務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全年給14天特別休假。
(四)服務滿10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每增一年加給一天,但最多以30天為限。第二十八條員工特別休假,應自屆滿規(guī)定時間后,由勞資雙方以不妨害生產(chǎn)或業(yè)務原則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實施,并按請假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的天數(shù),雇主應發(fā)給薪資。
? 第三十條員工留職停薪不予特別休假。
□請假
第三十一條員工請假分為八種?表6.1.4第三十二條員工請假,事假應于一日前覓妥職務代理人并填寫請假卡,照下列規(guī)定辦妥后方得離廠,否則以曠工論;但因突發(fā)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單位主管報告并于當日由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規(guī)定代辦妥請假手續(xù),否則亦視同曠工論。
(一)請假1天(含)以內時,報請班長轉呈副廠長核準。
(二)請假2天(含)以上,報請主管轉呈經(jīng)(副)理或廠(副)長核準。
(三)請假批準后,請假單一律送人事單位留存辦理。
第三十三條請假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為一日,給假日期的計算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中途到職者,比例扣減。
□獎懲
第三十四條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每次加發(fā)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fā)放。
(二)記功:每次加發(fā)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fā)放。
(三)大功:每次加發(fā)1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fā)放。
(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
(五)忍受勉為困難,骯臟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生產(chǎn)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jīng)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節(jié)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檢舉違規(guī)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五)發(fā)現(xiàn)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zhí)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一)研究發(fā)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
(四)服務每滿5年,考績優(yōu)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三十九條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一)警告:每次減發(fā)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fā)。
(二)記過:每次減發(fā)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fā)。
(三)大過:每次減發(fā)一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fā)。
(四)降級:除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
(五)開除:予以解雇。
第四十條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經(jīng)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fā)生工作錯誤,情節(jié)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chǎn)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jié)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jié)輕微者。
(六)不按規(guī)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guī)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經(jīng)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七)未經(jīng)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chǎn)、業(yè)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三)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干部連帶處分)。
(八)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jīng)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并負賠償責任)。
(十)其他重大違規(guī)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guī)定措施,情節(jié)重大者……)。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fā)資遣費):
(一)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三)在公司廠區(qū)、宿舍內賭博者。
(四)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jīng)查事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經(jīng)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yè)務者。
(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九)無故連續(xù)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guī)則規(guī)定情節(jié)重大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十三)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yè)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八)明示禁煙區(qū)內吸煙者。
(十九)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十)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第四十四條員工功過抵銷規(guī)定
(一)嘉獎與警告抵銷。
(二)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銷記過1次或警告3次。
(三)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銷大過1次或記過3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fā)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
□考核第四十五條員工考核分為:
(一)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職員3個月,作業(yè)員40天)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核表報經(jīng)總經(jīng)理核準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時考核:
1. 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操行、學識、經(jīng)驗、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隨時作嚴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 人事單位應將員工假勤獎懲隨時記錄,以為辦理年度考核參考。
(三)年度考核:其辦法另訂。
第四十六條考核成績分為優(yōu)、甲、乙、丙、丁五種。
第四十七條員工年度考核定每年元月舉行,由直屬單位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組核定。
第四十八條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貽誤。
□加班
第四十九條本公司如因生產(chǎn)或業(yè)務需要,可于辦公時間以外指定員工加班,被指定的員工,除因特殊事故經(jīng)主管核準者外,不得拒絕,違者以不服從主管人員領導論處。
第五十條作業(yè)員加班,事先由單位主管代為申請,呈該廠(副)主管核準后方得加班,并須按規(guī)定打卡,否則不發(fā)給加班費。
第五十一條加班費計算,作業(yè)員依平日加班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例假日加班加給假日工資,但假日工作時間未滿8小時,按比例加給工資。
第五十二條作業(yè)員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發(fā)給加班費外,就其加班時數(shù)予以曠工論處。
第五十三條員工加班情況,由管理單位按月統(tǒng)計備查。
□出差
第五十四條員工出差分長程出差與短程出差二種,凡當天能往返者,稱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稱為長程出差。
第伍拾伍條長程出差及短程出差(其辦法另訂)。
□訓練
第五十六條本公司為陶冶員工品德,提高其素質及工作效率,應舉辦各種教育訓練,被指定參加員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
第五十七條員工訓練分為:
(壹) 職前訓練:新進人員應實施職前訓練,由人事單位統(tǒng)籌辦理,內容為:
1. 公司簡介及人事管理規(guī)則的講解。
2. 業(yè)務特性、機器性能、作業(yè)規(guī)定及工作要求說明。
3. 指定資深及專業(yè)人員輔導作業(yè)。
(二)在職訓練:員工應不斷研究學習本職技能、相互砥礪;各級主管尤應相機施教,以求精進。
? (三)專業(yè)訓練:視生產(chǎn)或業(yè)務需要,遴選優(yōu)秀干部至各職業(yè)訓練機構相關班次,接受專業(yè)訓練,或邀請專家學者來本公司作系列專題演講,以增進其本職學術技能,使利于任務的完成。
□遷調
第五十八條本公司基于業(yè)務上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員工應予配合。
? 第五十九條各單位主管應就所屬人員依其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六十條員工接到調職通知書后,單位主管應于7日內,一般員工應于5 日內辦妥移交手續(xù),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第六十一條員工調職,如駐地遠者,可比照出差規(guī)定支給差旅費,其隨行直系眷屬,可憑乘車證明支給交通費。
第六十二條調任員工在接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遣職務由原直屬主管指派適員暫行代理。
□留職停薪
第六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簽請留職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30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請核準者。
第六十四條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但經(jīng)公司總經(jīng)理特準者除外。
第六十五條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六條留職停薪期滿后未辦理復職者,視為離職。
第六十七條員工于留職停薪期間擅就他職經(jīng)查明屬實者,予以免職。
□福利
第六十八條本公司為安定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特設立員工福利委員會(規(guī)章另定),辦理有關員工福利事宜。
第陸拾玖條員工婚喪、住院,致贈禮金、奠儀或慰問金,其給與標準另訂第七十條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發(fā)給員工年終獎金,員工在同一年度內所有功過經(jīng)抵銷后,增減其年終獎金。
□保險
第七十一條員工一律參加勞工保險,于雇用時由人事單位辦理。
第七十二條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后,除依法享受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額外賠償或補助。
□撫恤
第七十三條員工因公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勞工保險條例向勞保局申請給付,始尚未參加勞保者,其津貼及輔助事宜悉依勞工保險有關規(guī)定予以補償。
□退休
第七十四條員工退休,依勞工基準法工人退休規(guī)則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辦法另訂)。
□資遣
第七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予資遣:
(一)停業(yè)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yè)務緊縮時。
(三)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yè)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五)勞工對于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七十六條員工資遣先后順序:
(一)歷年平均考核較低者。
(二)曾受懲誡者較未受懲誡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七十七條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于10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服務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于20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服務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七十八條員工接到前條通知后,為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未能依照前條規(guī)定通知而即時終止雇用者,依前條規(guī)定預告期間工資及津貼照給,如經(jīng)預告,發(fā)給預告期間工資。
第七十九條員工因受懲罰而開除或自行辭職者,不以資遣論。
?第八十條員工資遣,依下列規(guī)定發(fā)給資遣費:
(一)在公司連續(xù)服務每滿1年者,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資滿3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發(fā)相當于10天本薪的資遣費,但剩余月數(shù),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給予,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安全與衛(wèi)生
第八十一條本公司各單位應隨時注意工作環(huán)境安全與衛(wèi)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
第八十二條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及衛(wèi)生諸規(guī)定,以保護公司及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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