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一、 總 則
1.1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保證職工的安全生產和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車間、各部門。
二、 基本原則
2.1 認真做好防塵防毒、生產場所的衛生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害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2 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業衛生。
2.3 防塵、防毒、工業衛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驗。
2.4 根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制訂防塵、防毒規劃,并要納入年度計劃。
三、 新產品及新建設項目
3.1 凡新產品、新建、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這些《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三同時”。
3.2 新產品、大修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并要有安全、環保部門參加,凡不符合防塵防毒、工業衛生要求的項目,不能投產。
3.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必須有相應的衛生設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四、塵毒的治理和防護
4.1 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發生和散發的有毒、有害物質,噪音、高溫等作業,都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治理和防護。
4.2 生產過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應采取密封的設備和隔離操作,或以4.3 無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藝,采用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4 對散發出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和采光,并應回收利用或凈化處理,不能隨意排放。
4.5 產生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不能設置住房及在場內吃食物。
4.6 有粉塵或毒物的.生產場所,應設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4.7 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施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各種防毒防塵的設施,未經批準不準拆除。
4.8 使用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根據毒物的性質,設置防護和急救藥品,以及洗眼、沖淋裝置,并設有警告牌。
4.9 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應該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器具。由當地政府職業病防治所每年對有毒有害場所進行一次監測分析。
五、附 則
5.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5.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5.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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