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調整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 調出人員,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請,寫明調出理由,經本部經理簽署意見,上報人事部。
第二條 經人事部批準后,本人填寫“調出申請表”,辦理調出手續。
第三條 人員調出后,人事部及時更改人員統計表,并將“調出申請表”、“工資停發單”等歸檔。
第四條 凡要求調入公司的人員,首先要填寫“調入申請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標準,由人事部與用人部門對其進行面試,了解其情況。
第五條 人事部到申請調入人原所在單位閱檔,具體了解其全部情況。
第六條 調入人員須進行體格檢查,查檢結果符合要求,由人事部開具調令。
第七條 辦理調入手續包括:核定工資,填寫員工登記表、工資轉移單,更換工作證等內容。
第八條 人事部和接收部門應及時填寫人員調入記錄,建立有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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