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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撫恤規章制度
(一)本公司員工凡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或人壽保險者,遇有傷病亡故其撫恤辦法,悉依本細則。
(二)本細則除長期受雇在本公司的從業人員外,其他的臨時、特約顧問、特聘等人員均不適用。
(三)凡因執行職務而致公傷,一時不能工作者,在其醫療期間,按月發給全部薪津但以24個月為限。
(四)在職死亡,按照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性撫恤金:
1.服務未滿1年者,給予1萬元。
2.服務1年以上未滿2年者,給予2萬元。
3.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者,給予3萬元。
4.服務3年以上未滿4年者,給予4萬元。
5.服務4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5萬元。
6.服務10年以上者,給予6萬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傷死亡者,除照第4條辦理外,得由直屬主管,敘明事實,呈報總經理核定,另行酌給特別撫恤金,但以5個月薪津為限。
1.明知危險而奮勇搶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顧個人生命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3.于危險地點或危險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職期間內病故者,得按在職死亡請恤,但在停薪留職后6個月內為限。
(七)遺屬請領撫恤時,應檢具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一份繼承人以分配順序表及同意書件等隨同申請表送交人事單位。
(八)撫恤申請表應由人事、會計兩單位審查簽證后呈奉核準后發給。
(九)受領撫恤金的遺屬,須備有證明文件,受領撫恤金的順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統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孫子女。
(十)死亡者如無遺族或遺族居住遠方,不能趕到,無法親臨埋葬時,由公司指定人員代為埋葬,其費用在應給的撫恤金內支用。
(十一)申請撫恤金應在死亡后3個月內申請,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時,得準予延長。
(十二)本細則呈奉董事會核定后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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