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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消防管理措施制度
1、組織管理
(1)以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酌方針,立足于自防自救,堅持安全第一,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防火業務上多請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作現場指導。
(2)在開工時,制定詳細消防方案。消防方案由公司一級技術、質安、設備、保衛部門依次審核,由保衛部門送公司總工程師、防火責任人審批。
(3)施工現場實行分級防火責任制,落實各級防火責任人,各負其責。項目經理為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班組長是各班組防火責任人,對本班組的防火負責。工地防火檢查員(消防員)每天班后必須巡查,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消除或匯報。施工現場成立防火領導小組。
(4)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宣傳教育,增強消防觀念。
(5)施工現場設置防火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張掛防火責任人、防火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防火制度等標牌。
(6)施工現場防火管理,按其施工項目、施工范圍,實行“誰施工、誰負責”。
2、火源管理
(1)焊割作業、熬制瀝青、等臨時動火,必須報公司質安處審批后,方能動火作業。
(2)焊、割作業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私自操作。
(3)動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八不”、“四要”、“一清理”要求。
a、動火前“兒不”:
、佟⒎阑、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③、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盛裝過氣體會受熱膨脹并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在高處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b、動火中“四要”:
①、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②、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并救;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c、動火后“一潔理”: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場。
(4)高處焊、割作業時設專人監焊,落實防止焊渣飛濺、切割物下跌的安全措施。
(5)動火作業前后要告知防火檢查員或值班人員。
(9)裝修工程施工期問,在施工范圍內不準吸煙,嚴禁油漆及木制作作業與動火作業同時進行。
(7)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使用時不得靠近熱源,應距明火不少于loM與氧氣瓶應保持不少于5m距離,不得露天存放、曝曬。
3、電氣防火管理
(1)施工現場的一切線路、設備必須由持有上崗操作證的電工安裝、維修,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電安全規范》GB50194—93和《施I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規定。非電工嚴禁私自拉線接電。
(2)電線絕緣層老化、破損要及時更換。
(3)嚴禁使用銅絲或其他不符合規范的金屬絲作電路保險絲。
(4)嚴禁在外腳手架上架設電線和使用碘鎢燈,因施工需要在其他位置使用碘鎢燈,架設要車固,碘鎢燈距易燃物不少于80c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當間距不夠時,應采取隔熱措施,施工完畢要及時拆除。
(5)電氣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接頭處要車固,絕緣性良好。室內、外電線架設應有瓷瓶與其他物體隔離,室內電線不得直接敷設在可燃、金屬物上。
(6)照明燈具下方一般不室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堆放物品水平距離不得少于50cm。
(7)臨時建筑設施內的照明,不準使用60W以上的照明燈具。
(8)每標臨時建筑以及臨時建筑內每個單元的用電必須設有電源總開關和漏電保護開關,做到人離斷電。
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設備容器,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
4、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
(1)施工現場不宜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工程確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照防火規定設置,并經公司保衛料或消防部門市批同意后,方能存放,存放量不得超過3天的使用總量。
(2)易燃易爆物品倉必須設專人看管,嚴格收發、回倉登記手續。
(3)易燃易爆物品嚴禁露天存放。嚴禁將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倉內存放。氧氣和乙炔氣要分別獨立存放。
(4)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應實行限額領料和領料記錄本。在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嚴楚動火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內分裝、調料;嚴禁使用乙炔發生器作業。嚴格控制使用液化石油氣,確須使用時,要嚴格按防火規定操作,落實安全措施,并必須經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書面同意。
(5)木加工場內木屑、刨皮等必須及時清理。嚴禁在油漆間、木工棚、及其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取火。
(6)食堂內柴、煤等應堆放整齊,離明火應有足夠距離。
5、臨時設施及宿舍防火管理
(1)外腳手架采用阻燃密目網進行全封閉圍護。
(2)旅工現場所有搭建的臨時設施都必須按防火要求搭建,使用不燃材料搭建(門窗除外)。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應單獨設置,并遠離其他臨時建筑。臨時建筑不得修建在高壓架空線下面,與高壓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規定距離。
(3)每間宿舍應設立一名防火責任人,負貿宿舍日常的防火工作。
(4)嚴禁躺在床上吸煙、亂丟煙頭。
(5)嚴禁在宿舍內燒香拜神和使用蠟燭照明。
(6)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嚴禁使用電爐,不準使用電熱器具,電線上不得掛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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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持宿舍道路暢通,不準在宿舍退道、門口堆放物品和作業。
(8)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宿舍和在宿舍內存放摩托車。
(9)建建筑物內,未經允許不得住人。
6、消防器材配置與管理
(1)現場設立專用消防用水管網,消防儲水池,并配備消防水泵一只,其電線專線敷設。隨建筑物設立消防豎管,豎管每層設置消火栓口,并配置水帶和水槍。
(2)施工現場應根據實際情況配置——定數量附肖防器材:
a、廚房:配備泡沫滅火機2個、1211滅火機1個。
b、材料倉庫:面積在50m’以內,配備泡沫滅火機不少于2個,每增50m2增配泡沫滅火機1個(如倉內存放可燃材料較多,相應增加)。
c、辦公室:配備泡沫滅火機不少于1個。
d、塔吊駕駛室:配備1211滅火機不少于1個。
e、配電房:配備1211滅火機不少于1個。
f、木制作場:配備泡沫滅火機不少于4個。
g、臨時動火場所:配備泡沫滅火機不少于1個和其它消防輔助器材。
h、集體宿舍:按每25m2配備泡沫滅火機1個。
i、在建建筑物:施工層配備泡沫滅火機不少于4個。非施工層一般按每一樓層在樓梯口設置二只滅火器。
(3)消防器材選用經消防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滅火機應放置在明顯易取地方,一般放置高度不高于1.5m保持放置點通道暢通。
(4)施工現場由消防沒員負責對消防設備、器材保養管理,每季度檢查一次,按期換藥(泡沫滅火機藥劑有效期為一年,1211滅火機總重量不少于瓶體標明總重量的十分之一),確保消防設備、器材的有效使用。
(5)對所配備的消防設備、器材繪制平面示意圖,掛在施工現場明顯的地方。
(6)消防設備、器材,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和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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