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報表管理制度
為加強全局統計工作,強化統計職能,發揮統計在各項工作中的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一、立足現有條件,切實加強統計現代化建設,逐步實現統計工作規范化,統計調查科學化,統計計算和輸出處理現代化,統計服務優質化。
二、各職能部門要加強統計基礎工作,不斷建立健全各自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統計資料管理及歸檔制度,為保證統計數據準確可靠奠定基礎。
三、各單位要有明確的統計工作人員。其基本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本局相關統計人員,認真貫徹《統計法》,執行和落實統計調查任務。
(二)組織協調本單位承擔的統計工作,負責統計報表的催報、送審和報送工作。
(三)在工作范圍內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權、統計報告權和統計監督權。
(四)熟悉統計分類、指標含意、計算方法、統計編碼,負責對本人承擔統計工作的咨詢、指導。
(五)開展統計分析,為上級提供有決策依據的統計資料。
四、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統計報表制度和統計標準,準確、及時地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統計報表上報和統計分析任務,不得虛報、漏報、瞞報、遲報、拒報。
五、凡屬上級下達的臨時性統計任務,由對口單位按照上級要求和統一標準,按時、按質搜集和整理、提供本單位基礎數據。
六、本著減輕基層負擔、減少工作環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機關科室能夠獨立完成的統計任務,不再安排基層;通過電話能夠了解的數據和情況,不再使用網絡;通過網絡可以上報下達的數據,不再使用紙張。
七、統計報表必須經過單位負責人核實,主管領導核準、簽字后方能上報。未經主管領導核準、簽字,辦公室不得加蓋印章。
八、對經主管領導核準的統計數據,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發現錯報、誤報,應當責成有關人員和統計人員進行核實訂正。
九、各單位要積極開展統計資料分析利用工作。
十、提供和公布統計資料,必須經主管領導核定和同意。
十一、統計工作受到上級表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受到批評的,在年度公務員考核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監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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