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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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 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 任用
第一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董事會核備。
(四)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三條 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準,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準。
第四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七)未滿十六周歲者。
第五條 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六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準正式任用。
第七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并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八條 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九條 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服務
第一條 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 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九)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 待遇
第一條 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 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第三條 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定見下表。
第四條 工資結算辦法
(一)計時工資結算辦法
(二)計件工資結算辦法
第五條 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 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日。
(二)員工工資每月××日發放。
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后計發獎金。
(二)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
第七條 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 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 調遷與差假
第一節 調遷
第一條 本廠基于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二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并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 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 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 出差
第一條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節 給假
第一條 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第二條 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注:產假系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定辦理。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余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并送企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后,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準:
(一)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準,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準。
(二)(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核準。
(三)其余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準。
第八條 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一節 考核
第一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廠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 年度工作考核應于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后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條 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核準后發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于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
第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余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
第二節 獎懲
第一條 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 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 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 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 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 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對工廠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后成效顯著者。
4. 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 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 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 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 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 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 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3. 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 涂寫墻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 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 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 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生損失者。
3. 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 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生損失者。
5. 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6. 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 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 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工廠業務機密者。
3. 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 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 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 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 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 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 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 在工廠內打架斗毆者。
13. 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 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 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并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 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 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 離職
第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廠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 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 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 本廠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 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
第六條 依照第五條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
第七條 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 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 教育與訓練
第一條 本廠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 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 本廠為教育與訓練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諉。
第四條 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
第五條 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于期滿后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規程經呈請董事長核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準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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