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管理規定制度
為保證本公司在國家的政策、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法經營,保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公司內部的合同管理,減少經濟糾紛,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及下屬公司各業務部門簽訂的商品購銷及貿易類經濟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規定將另行制定。
合同的內容要求
第一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損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
第三條 為保證經濟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禁止隨便攜帶已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條,如確有需要,須經主管業務的副總經理批準并辦理領用手續,使用完畢經審查無誤后,辦理銷準手續。
合同的簽訂要求
第四條 公司的所有經濟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為便于管理,公司的經濟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簽訂后,除交付對方必要的份數外,負責該項業務的業務員應存底,同時送合同監察員、業務主管部門及財務部門各一份存查。
第六條 所有經濟合同原則上應采用公司統一制定的格式合同。業務人員對于格式合同的條款須有全面、正確的理解,對于選擇的條款和不采用的條款應明確標注,以免產生誤解。
第七條 在訂立經濟合同前,應對對方當事人的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及資信狀況進行認真審查,并應將上述情況形成書面資料存查。
第八條 合同的關鍵用語應力求準確,表述應規范,明確,文字書寫要工整。
第九條 合同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 合同標的(如貨物、勞務等);
(二) 標的物數量和質量(質量應寫明執行何種質量標準或由雙方議定);
(三) 價款或酬金,除寫明數額外,還應明確支付地點、計算標準、支付方式等; (四)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 違約責任;
(六) 數額較大的經濟合同,有條件的應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保證(可采用擔保、抵押、保證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條 合同訂立后,如經雙方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由雙方簽字蓋章。
合同審批權限
第十一條 本規定范圍內的所有經濟合同都必須嚴格地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第十二條 合同中涉及支付貸款,依據貨款數額按照以下權限審批:
(一) 貨款總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業務部門、財務部審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經財務總監核準;
(二) 貨款總額在100萬~500萬元的,由業務部門、財務部、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報總經理審批,經財務總監核準;
(三) 貨款總額在500萬~2000萬元的,由業務部門、財務部、主管副總經理,報董事長審批,經財務總監核準; (四)貨款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由業務部門、財務部、主管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報董事長審批,并經董事長辦公會通過。
第十三條 合同條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預付內容的,依據定金數額,按下列權限審批:
1. 定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業務部門、財務部審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報財務總監核準:
2. 定金數額在10萬~50萬元的,由業務部門、財務部、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報總經理審批,經財務總監核準;
3. 定金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業務部門、財務部、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核,經財務總監核準,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四條 各下屬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對外擔保貸款。
第十五條 各業務部門只能在各自經營范圍內對外簽訂購銷合同及進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擔保、承包、合資、聯營等),必須經公司法人代表,特別授權方可簽訂。
第十六條 以上審批權限應嚴格遵守,嚴禁隱瞞不報,不準逾級逾時上報。
合同的審批程序
第十七條 結合前一章有關規定,合同的審批應按照主辦業務員、部門經理、合同監察員、公司經理、總公司領導這一順序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 各級審批人員應對合同進行全面審核,并寫明具體意見。業務人員、部門經理應著重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和經濟效益;合同監察人員應主要從合同的規范性、合法性等方面進行審核;公司經理對合同負責全面審核。以上人員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責。
第十九條 具體每一經濟合同的審批應填寫合同審核表,審批表格樣式附后:
第二十條 已訂立的經濟合同經雙方協商,確有必要變更或撤銷的,按照合同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二十一條 合同審批表和雙方的往來信件、傳真、函電、票據、單證等,均應作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合同的履行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濟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業務部門應積極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條 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確切資料,可為維護公司的利益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為了對合同簽訂后的履行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執行合同的業務員、合同監察員在審查合同時,應根據雙方約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進度表。
第二十五條 合同監察員應根據合同履行進度表,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并由具體業務主辦人員同合同監察員共同視履行進度填寫進度表。
第二十六條 合同對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現違約,業務人員應立即將具體情況向合同監察員和部門負責人通報,共同制定對策。
合同出現問題后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濟合同在訂立或履行過程中發生問題和糾紛的,業務部門應及時向主管機構和領導逐級匯報,匯報應采用書面形式,情況特別緊急的(如貨入倉),應先行采取緊急措施,保證財產不受損失。
第二十八條 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違約的,我方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對方盡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擔因違約給我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應采用書面并可留作依據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如通過協商方式不能解決糾紛,業務部門應及時與公司法律事務室聯系,聽取法律意見,以便通過程序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 各業務部門及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制度,對于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公司經濟利益受到損失的,將根據公司獎懲制度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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