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裝竣工驗收管理制度
施工安裝竣工驗收管理制度
電力施工
第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新裝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都必須按電力法規定,事先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場所提出申請,辦理手續。
第二條:供電企業應在用電營業場所公告辦理各項用電業務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用戶的用電申請和報裝接電工作,包括用電申請書的發放及審核,供電條件勘查,供電方案確定及批復,有關費用收取,受電工程設計的審核、施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供電用電合同(協議)簽定,裝表接電等項業務。
第三條:供電企業對已受理的用電申請應盡速確定供電方案,在下列期限內正式書面通知用戶:
居民用戶最長不超過五天,低壓電力用戶最長不超過十天,高壓單電源用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高壓雙電源用戶最長不超過兩個月。若不能如期確定供電方案時,供電企業應向用戶說明原因。用戶對供電企業答復的供電方案有不同意見時,應在一個月內提出意見,雙方可再行協商確定。用戶應根據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受電工程設計。
供電方案的有效期,是指從供電方案正式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交納供電費并且受電工程開工日為止。高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一年,低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三個月,逾期注銷。
用戶遇有特殊情況延長供電方案有效期時,應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視情情況予以辦理延長手續。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期限。
第四條:用戶新裝,增裝或改裝受電工程的.設計安裝、試驗與運行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訂標準的,應符合電力行業標準;國家和電力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第五條:用戶受電工程設計和有關資料應一式兩份送交供電企業審核。
高壓供電的用戶應提供:
1、受電工程設計及說明書;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負荷;
4、影響電能質量的用電設備清單;
5、主要電氣設備一覽表;
6、節能及主要生產設備、生產工藝耗電以及允許中斷供電時間;
7、高壓受電裝置一、二次接線圖與平面布置圖;用電功率因數計算及無功補償方式;
8、用電功率因數計算及無功補償方式;
9、繼電保護、過電壓保護及電用電計量裝置的方式;
10、隱蔽工程設計資料;
11、配電網絡布置圖;
12、自備電源及接線方式;cnfla版權所有
13、供電企業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低壓供電的用戶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供電企業對用戶送審的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應根據電力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的時間,對高壓供電的用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對低壓供電的用戶最長不超過十天。供電企業對用戶的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的審核意見,應以書面形式連同審核過的一份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一并退還用戶,以便用戶據以施工。用戶若更改審核后的設計文件時,應將變更后的設計再送供電企業復核。
用戶受工電工程的設計文件未經供電企業審核同意,不得據以施工。否則,供電企業將不予檢驗和接電。
第六條:施工安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低壓用戶材料必須使用國產器材,大型器材采購應采用招標準方式擇優選用,并由電力企業統一采購,集中管理,按計劃領用,嚴控器材質量關,防止不合格器材流入電網。
第七條:施工工藝及技術應符合國家相關規程要求,施工企業應經過資質考核合格,施工人員應崗前培訓。
第八條:施工質量由專人負責管理,必要時由監理負責,工程竣工后由電力行業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合格后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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