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統計資料保密制度
人民檢察院統計資料保密制度
一、統計人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確保統計資料完整與安全。
二、統計人員要加強對統計資料的管理,做到定期清點和檢查,每逢節假日要將統計資料集中保管,以防失泄密。
三、統計人員要嚴格執行統計資料借閱制度,不準把機密資料私自外借。
四、不準隨便摘錄統計資料內容,談話不得與非有關人員涉及統計資料內容。
五、統計專用微機嚴禁上互聯網,以防失泄密。
六、不準在統計室內會客,非統計人員嚴禁使用統計專用微機。
七、對需要銷毀的統計資料,必須登記造冊,報經領導批準后方可銷毀。銷毀要到指定地點,并有專人負責監督。
八、因玩忽職守造成統計資料丟失或泄密者,視情節輕重依紀、依法處理。
***人民檢察院
關于統計報表、案件登記卡等統計資料的
查閱、提供、保管制度
為加強統計報表、案件登記卡等統計資料的查閱、提供和保管等工作,充分合理利用各類統計資料,制定本制度。
1、本院各局、科、室、隊來統計室查閱統計資料、案件登記卡資料,必須持有借閱單。并經本部門領導簽字后方可借閱。
2、外單位來我院查閱統計資料,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介紹信,經分管檢察長簽字后方可查閱。
3、查閱統計資料,一般應在統計室內進行。如需借出資料者,要經分管檢察長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查閱手續并及時歸還。
4、查閱統計資料者不得私自攜帶外出。僅限于在本院使用。
5、查閱者不得擅自摘錄、轉借,確需要摘錄、復印的需經分管檢察長批準。
6、統計報表、案件登記卡等統計資料需按規定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損壞,保管人員要愛護資料,不得涂改、圈化和污染。
2003年2月14日
***人民檢察院機關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為切實做好院機關統計工作,根據《統計法》和上級檢察院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檢察統計職能
統計工作在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辦公室統計人員負責搜集本院業務部門填寫的案件登記卡,統計人員要按照案卡進行微機錄入,并對全院檢察業務部門辦理各類案件的信息數據進行匯總上報;負責定期編寫統計分析報告,每月為領導和業務部門提供統計數據和統計資料的查詢服務;負責對全院檢察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統計工作制度,對全院檢察統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統計資料整理
(一)嚴格按照《統計法》依法統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杜絕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篡改統計數據的行為,更好地發揮統計工作信息、咨詢、監督的職能作用。
(二)各業務部門應在每月25日前,將辦理案件的有關數據、信息填寫案件登記卡,并提供給辦公室,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審核把關,使用計算機錄入、管理。
(三)辦公室統計人員每月27日前,將本院辦理的各類案件信息及統計報表上報市院統計科,上報前要與業務部門進行核對,對上報的統計資料要認真審核把關。
(四)對市分院上報檢察統計報表進行審核、匯總,嚴格八好報表質量關;對出現的錯報、漏報、瞞報及邏輯性錯誤及時糾正;經核實數據準確后,及時匯總于每月10前上報高檢院統計處。
(五)對市分院上報案件信息進行逐項檢查,對發現的錯、漏項和錄入不符合要求等問題及時糾正,保證案件信息質量;經核對案件信息全面準確后,于每月15日前上報高檢院統計處。
(六)負責統計數據信息資料傳輸、存儲;每月對統計標本數據和個案信息進行備份、管理;對本科計算機進行病毒檢測及維護。
(七)負責統計數據、案件信息的安全保密。保證數據傳輸安全;機器統計機房管理,外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八)負責全院檢察統計匯總報表、統計分析、文件資料的收集、管理、立卷和歸檔。
三、統計資料咨詢與服務
(一)認真執行《檢察統計數據信息資料查閱制度》,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為院領導和各業務部門提供檢察統計報表和個案信息的查詢、借閱、打印等服務。
1、每月2日前,為院領導提供全院主要業務情況及自偵案件大要案臺帳。每月6日前,提供全院其他檢察業務情況表。
2、每月10日后,為各業務部門提供各種檢統月報表和累計臺帳匯總表的查詢。
(二)開展統計調查,撰寫統計分析。組織專項統計調查工作;利用統計數據和個案信息,編寫進度分析和專題分析報告;每年上報統計分析報告不得少于8篇。
(三)對各部門內勤上報的統計分析進行篩選,質量較好的給予轉發或提供上級業務部門;搜集整理優秀的統計分析報告作為參考資料下發;不定期開展統計分析交流學習活動。
四、培訓與指導
(一)負責全院檢察機關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每年舉辦1—2期培訓班,進行統計專業知識、計算機知識的培訓。
(二)負責對全院檢察統計工作進行指導。針對普遍存在的問題,下發書面材料幫助及時解決;對各部門提出的軟件使用問題給予及時答復。
(三)負責組織全院統計工作執法檢查。依據《統計法》檢查各部門統計工作情況,對業務部門填寫的案件登記卡項目及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查,對出現的弄虛作假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五、獎懲
依據全省《統計工作綜合考核辦法》,每半年對各地統計數據、案件管理質量情況進行通報,年度對各地的統計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對被評選為前六名的單位和個人通報表揚,對統計工作較差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檢察院機關保密工作制度
為切實做好我院機關保密工作,根據《保密法》和高檢院有關保密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圍
(一)具有秘密內容的各種文件、文稿、電報、信件、統計數字、表冊、電子文檔、音像資料、檔案、圖片、磁卡、軟盤等;
(二)尚未公布的院黨組會、檢察長辦公會、檢察委員會涉密會議內容和會議記錄;
(三)院領導參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種涉密會議及活動內容;
(四)機關各部門的涉密業務工作情況,包括組織人事、案件情況、技偵手段、行動方案、羈押地點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卷宗、詢問筆錄、舉報材料、來信、來訪情況等;
(五)涉密傳真、電話會議的有關文件、資料及內容;
(六)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七)檢察機關武器彈調撥、發運、存放情況;
(八)檢察技術方面的器材、資料等;
(九)保密電話、密碼機、密鑰等;
(十)印章、印信、證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二、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事項;
(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事項;
(四)不攜帶秘密文電和案卷到公共場所或宿舍內傳閱;
(五)不用普通電話、無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遞秘密事項;
(六)不在個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七)存儲文件和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不得與因特網和公共信息網相連接。
三、保密要求
(一)嚴格各種文電、信函的查收、登記、編號、分發和簽字手續,不得私自擴大機密文電的傳閱、使用范圍。
(二)黨組傳閱的機密文電由機要秘書負責管理;各部門的機密文電由內勤負責管理;機密文電每季度組織清交一次。
(三)送交打印、復印的稿件及文件軟盤,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及時通知送印部門取回;打印、復印的清樣、廢版及廢品要及時銷毀。
(四)摘抄、復印、翻印秘密文件和資料,必須經院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并履行審批手續。復印件要與原件一樣登記,用后收回。
(五)凡開通使用涉密信息網絡的部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經院保密委員會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文件銷毀由院統一組織并派人監銷,各部門不得私自銷毀,嚴禁當廢品出售。
(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應通過機要或派專人專車遞送。執行遞送任務時,不得在無關單位、場所辦理其他事宜,不壓件,不丟失。
(八)宣傳報道應按有關規定執行,非經批準,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九)加強保密教育,每年在節假日前集中進行一次保密教育和檢查。
四、保密機構
(一)院成立保密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辦公室。各部門設一名兼職保密委員,在保密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二)保密委員會及辦事機構的基本職責:
1.負責組織研究貫徹上級有關保密工作方針、政策、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具體意見及措施。
2.統一組織、協調、管理本單位(系統)的保密工作。
3.對院各部門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
4.及時聽取保密辦公室、職能部門的保密工作情況匯報。
5.審定本單位保密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6.組織研究和處理保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提請黨組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7.組織調查和研究處理泄密事件。
8.主持召開保密工作會議或保密委員會成員會議。
9.協調解決保密工作所需經費和通信、自動化建設中的保密技術防范措施。
10.組織向黨組及上級保密部門報告工作。
五、保密責任
(一)保密委員會主任對本單位保密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主持保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保密委員會副主任對主任負責,協助主任履行上述職責,當好參謀。
(三)保密委員會成員對主任、副主任負責,實行委員分工負責制。根據其所在部門的職責范圍和業務工作范圍,具體抓好所在部門的保密工作。
(四)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是具體辦事機構,負責保密委員會日常工作,完成保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交辦的工作事項。
(五)涉密工作人員對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有直接工作責任。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切實履行保密職責,認真做好具體保密工作和管理工作。
(六)因工作失職、瀆職,致使本單位發生泄密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按情節和后果輕重,分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和《保密法》、《刑法》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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