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辦法規范制度
處罰辦法規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1.在確定了財務人員的責任之后,就必須作出相應處罰規定,從而使責任落到實處。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處罰內容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對財務人員予以相應處罰。
(1)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
(2)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3)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4)利用賬戶替其他企業或個人套取現金。
(5)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
(6)保留賬外款項或將企業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任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1)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
(2)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賬表、文件資料。
(3)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4)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企業財物。
(5)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w挪用企業公款。
(6)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企業利益遭受損失。
(7)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
第三章 附則
1.本制度由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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