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授權審批制度
銷售授權審批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企業銷售行為,明確銷售業務中涉及的審批權限,加強對銷售業務的監督與控制,防范銷售過程中的差錯和舞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各業務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
第2章 銷售預算及定價審批
第3條 銷售部根據市場情況、目標利潤、企業生產經營能力制訂銷售計劃與預算,經企業管理高層審批后實施。
第4條 經審批的銷售預算應層層分解到各部門,細化到銷售人員,以便于在銷售過程中對銷售成本進行有效控制。
第5條 銷售部負責制定產品價目表、賒銷及折扣等銷售優惠政策、付款政策等,報營銷總監、總裁審批通過后具體實施。
第6條 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情況,如按價目表上的規定價格、按規定條件給予的折扣,以及按信用政策確定的付款政策,應由銷售經理審批后執行。
第7條 銷售業務中需要執行特殊價格、需要超出規定條件給予折扣,以及需要超出信用政策執行特殊付款政策的業務項目,應報營銷總監審批,并于通過后執行。
第3章 客戶信用控制及合同審批
第8條 財務部負責擬定企業信用政策及客戶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并與銷售部共同協商確定,完成后上報營銷總監審核、總裁審批通過后執行,財務部、法務部備案。
第9條 銷售業務員在開展銷售活動中,應及時收集并提供客戶的信用信息和資料,為企業評估客戶信用等級提供數據參考,財務部參與客戶信用等級的評估。
第10條 根據客戶信用等級評價標準,銷售部可依客戶情況將客戶分為A、B、C、D級4個信用等級,并將客戶信用等級評估報告提交銷售經理、營銷總監審核。
第11條 財務部根據合作客戶的回款等情況定期對客戶信用等級進行動態評價,變更客戶信用等級時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審核。
第12條 銷售合同審批規定
1.銷售業務員在銷售談判中,應根據客戶信用等級施以不同的銷售策略。
2.銷售業務員在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時,應按照以下權限執行。
(1)銷售合同總額在××萬元以下的,屬銷售業務員權限范圍,無需報批,可直接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
(2)銷售合同標的總額在××萬~××萬元的,由銷售經理審批,予以訂立。
(3)銷售合同標的總額在××萬~××萬元的,由營銷總監審批,予以訂立。
(4)銷售合同標的'總額在××萬元以上的,報總裁審批后,予以訂立。
第4章 發貨與退貨審批
第13條 發貨的審批
1.銷售合同訂立以后,銷售業務員需開具發貨通知單,經銷售經理審核后,送至倉管員處以便備貨。
2.倉管員核對發貨通知單,并嚴格按照發貨通知單中各項目內容準備貨物,并做好貨物出庫記錄。
3.運輸主管負責辦理貨物發運手續,并組織運送貨物,確保貨物的安全準時送達目的地。
第14條 客戶退貨的有關規定
1.銷售業務員接到客戶提出的退貨申請,需經銷售經理審批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2.質檢員負責對客戶退回的貨物進行質量檢查,并出具檢驗證明。
3.倉管員對退回貨物進行清點后方可入庫,并填制退貨接受報告。
4.銷售部對客戶退貨原因進行調查,并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5章 收款與壞賬計提審批
第15條 應收賬款主管負責編制企業應收賬款明細表,并進行應收賬款賬齡分析,督促銷售部及時催收應收賬款。
第16條 銷售會計對可能成為壞賬的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
第17條 法律顧問負責為企業制定訴訟方案,以應對催收無效的逾期應收賬款。
第18條 銷售會計對確定發生的壞賬報財務經理、營銷總監審批后作出會計處理。
第6章 附則
第19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與銷售部共同制定并負責解釋,修改亦同。
第20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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