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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為規范井下人員操作,防止發生人身事故,提高職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意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員不安全行為檢查
1、安全部作為本礦的安全管理專門機構,負責對全礦生產過程中各類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管理。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都負有監督檢查、糾正的義務。
2、檢查執行定期檢查和動態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定期檢查是每周兩次,可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動態檢查由小班安檢工對各作業頭面進行頂崗,對所頂頭面進行實時管控。
3、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的監督檢查要依據本單位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崗位標準、崗位責任制等。
4、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作業行為,應現場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對當事人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不安全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提出相關考核意見。
5、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不安全行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業區域存在無法保證人員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一切作業。
6、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等日常檢查要使用文明用語,檢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員工的原則,不能給被檢違章人員造成心理壓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發二次違章造成事故。
7、各單位由單位正職牽頭組織負責對本單位井下現場人員的不安全行為進行的糾查。
8、班組長為本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隨時掌握本班員工的工作生活情況,班前會上對職工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超前控制不安全行為和事故發生。
9、對每次檢查出的人員不安全行為,由安全部建立臺帳,具體要對“三違”人員姓名、所在單位、違章時間、違章情況等情況詳細登記。
二、員工不安全行為舉報
1、所有員工有制止違章、拒絕違章指揮的權利,在生產作業中發現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不安全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及時匯報。
2、接到舉報后,安全部必須核查舉報的情況是否屬實,并追究相應的責任。
3、對由于不安全行為造成一定后果且隱瞞不報的單位,根據情節嚴重的,由安全部進行追查并通報處理。
4、對不安全行為的舉報人,受理單位要為其嚴格保密。舉報各類事件要實事求是,不得隨意夸大或編造事實。
三、人員不安全行為的考核
1、發生嚴重不安全行為的人員,按照《晉煤集團古書院礦三位明碼標價處罰標準》嚴重三違進行處理,扣款300元,并過13363幫教程序。
2、發生典型嚴重不安全行為的人員,按照《晉煤集團古書院礦三位明碼標價處罰標準》典型嚴重三違進行處理,扣款500元,并過13363幫教程序。
3、不安全行為造成非人身或人身事故的人員,按照《晉煤集團古書院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根據情節情況給予責任者開除礦井、留用察看、撤職、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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