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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巡查制度管理辦法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土地巡查制度管理辦法,歡迎閱讀與收藏。
一、加強對預防和查處違法用地工作的組織領導
1.建立健全由分管市長為召集人,市國土局、監察局、公安局、建設局、城管局、局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全市查處違法用地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同時邀請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參加,對鄉鎮(街道)、開發區及有關部門違法用地查處情況進行協調;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國土局,具體負責全市違法用地行為的通報、督查、考核工作。
2.各鄉鎮(街道)、開發區成立本轄區預防和查處違法用地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行政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落實在當地城建辦(局),充分調動當地國土所、城建辦(局)等力量,負責轄區內違法用地行為的巡查、制止和違法用地上建(構)筑物的拆除,以及本級違法用地與舉報投訴案件的辦理。
3.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在轄區內各村(社區)建立村級執法監察信息員、協管員隊伍,制定健全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駐村(社區)指導員和村(社區)主職干部作用,進一步加大相關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并及時發現、制止、報告本村(社區)違法用地行為。
二、構建違法用地聯合共管機制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預防和查處違法用地,需要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及相關部門配合聯動、聯合共管。
1.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委為本轄區嚴格土地管理、有效制止違法用地的責任主體,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切實履行轄區內違法用地行為的、制止、拆除等職責,對轄區內各類違法行為,必須按照查事和查人相結合的原則,依法依規、嚴肅及時作出處理。
2.市國土資源部門作為國土資源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域內國土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動態巡查,依法對違法用地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全力協助各鄉鎮(街道)、開發區依法開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查處。
3.市建設、城管部門作為規劃建設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未經規劃許可和建設許可等違法建設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全力協助各鄉鎮(街道)、開發區依法開展違法用地上建(構)筑物的拆除;市農業部門負責做好基本農田保護監管工作;市林業部門負責對擅自在林地上進行采石、采砂、采土、建房等違法建設行為的制止和查處;市水利部門負責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違法建設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市交通部門負責對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等違法建設行為的制止和查處。
4.發改、建設、工商、電力、市政等部門要協助做好違法用地的制止工作。除國家、省急需開工的重點用地項目在完成土地預審、項目批準(核準)與初步設計后,經省國土資源廳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先行用地外,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改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工商部門不得辦理登記,國土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
5.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涉嫌違紀的,紀檢部門要配合介入,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要及時受理、及時偵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違法用地案件,要積極爭取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
三、建立違法用地動態巡查機制
按照“預防為主,查防并舉”的工作方針,建立市、鄉鎮、村“三級聯動、動態巡查”的全市違法用地行為巡查發現機制,完善和細化巡查目標考核體系,加強對違法用地行為初始階段的巡查監管。
1.市國土、建設、城管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結合各自實際,建立巡查,按照職能分工,切實做好全市面上違法用地動態巡查工作。發現違法用地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并告知轄區鄉鎮(街道)、開發區,同時做好跟蹤督查工作。
2.各鄉鎮(街道)、開發區要結合實際,成立專門隊伍,建立轄區全天候違法用地巡查制,做到“日日有人巡,處處有人查”,確保巡查不留死角,將違法用地行為控制在萌芽狀態,有效防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突擊搶建等問題的發生。同時,應督促、檢查巡查情況。對有條件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可實行舉報獎勵制度。
3.各鄉鎮(街道)、開發區應充分發揮國土協管員和駐村(社區)指導員的作用,對本村(社區)新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村(社區)干部與駐村(社區)指導員要立即制止并將有關信息上報當地鄉鎮(街道)、開發區。
四、健全違法用地上建(構)筑物的拆除機制
市國土、城管等部門及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巡查人員在發現新的違法用地行為后,在立即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附拍照取證)或其他相關法律文書的同時,應于當日向所在鄉鎮(街道)、開發區職能辦公室及分管領導告知(報告)(以書面通知形式送交,并由當地職能辦公室或文書室簽收);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在接到國土等有關部門告知或本單位的違法用地巡查報告后,必須對在巡查中發現的違法用地、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等行為,應于第一時間進行制止,并在七日內拆除違法建筑,清除宕渣,恢復土地原狀;在拆除后三日內,將拆除復原情況報市查處違法用地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安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拆除違法建筑工作,對拆除過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等行為,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予以控制和制止。對阻撓執行公務和暴力抗法者,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聯席會議辦公室每月對各鄉鎮(街道)、開發區新違法用地及違法建筑拆除情況進行通報,通報結果與各鄉鎮(街道)、開發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掛鉤,并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五、加強對違法用地查處管理工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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