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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公司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25 10:27:45 制度 我要投稿

        保險公司管理制度【合集11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險公司管理制度 ,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公司管理制度【合集11篇】

        保險公司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為了向客戶提供優質的防災防損服務,維護客戶的`根本利益,同時為了有效地控制風險,減少災害損失,控制財產險業務賠付率指標,使公司財產險業務經營處于健康的發展態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包括防災防損工作的職責、時限、總方案內容、流程及相關格式。

          第三條 總公司財產險業務分管領導為防災防損工作的指揮者,全面負責防災防損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總公司財產險部為防災防損工作的管理者和具體方案制定者,全面協調部署防災防損工作。

        保險公司管理制度 2

          車商渠道是車險的重要戰略渠道,車商渠道的發展,事關公司經營的成敗。為推進車商業務快速、健康發展,公司決定在全系統進一步深化車商渠道的改革,現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公司進一步深化車商渠道改革指導意見,具體要求如下:

          一、堅定推進車商業務的統管專營

          堅決實行車商業務的統一管理、專屬經營,堅定不移地推進車商業務公司化,使車商渠道成為司控渠道。

          (一)切實加強對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實行對車商業務的統管,統管組織統一規劃、部署、協調車商業務的開展:一是在分公司層面,設立車商部,負責分公司全轄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二是在中心支公司層面,設置車商渠道銷售總監,由中支公司一名分管車險、理賠工作的班子成員擔任,領導、協調全轄車商業務的開展;符合條件的,設置車商管理部門,負責中支全轄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達不到設置車商管理部門條件的,由業務管理部或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中支全轄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市區必須設置車商專屬團隊,負責市區車商業務的拓展和發展。三是在支公司層面,由支公司領導班子負責支公司轄內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

          (二)對中心支公司所在城區的.車商業務實行專營。對中心支公司轄區的非縣域車商業務(包括C2業務和有送修需求的C3業務,有業務的綜合修理廠業務)實行專營。各中心支公司設立直屬的車商團隊,非縣域車商業務由直屬的車商團隊專營。特殊情況下,中心支公司可不設直屬的車商團隊,非縣域車商業務交由非縣域的一個支公司專營。以往車商業務未實現專營的中心支公司,要積極穩妥地推進專營。在推進集中管理過程中,鼓勵業務高度集中化,鼓勵一步到位,非縣域全部車商業務集中到專營團隊來拓展和維護,嚴禁其他團隊開展非縣域車商業務。中心支公司應采取激勵、督促辦法,將非專營合作網點盡快逐步歸集到專營團隊來維護;但對總對總、分對分合作的車商,其合作網點必須立即全部歸集到專營團隊來維護。

          城區直屬的車商團隊負責非縣區業務的拓展和維護,費用投放和送修規則須有中支公司總經理室參與進行談判、攻關和最終確定,送修規則須有車商銷售總監召開車商、理賠聯席會議商定并逐月留存會議記錄和確定原則。

         。ㄈ⿲χЧ緟^域車商業務實行專營。車商業務是支公司車險業務的主要組成部分,各支公司要積極應對車商業務向縣域下沉的大趨勢,有組織地搶占縣域車商業務的這一重要市場。所有支公司均需設立車商業務團隊,對車商業務實行專營,如暫達不到設立實體團隊的條件,必須設立潛力團隊。車商業務團隊的設立辦法,按銷售基本法要求執行。

          二、著力提高車商業務的集體拓展能力

          車商渠道業務統管專營后,需要一支強有力的拓展隊伍承擔起此重任,確保統管專營有人做、做得好。

         。ㄒ唬┻x好配強統管組織及專營團隊的負責人。人才是事業的保障,要選好配強統管專營的負責人,保證車商業務統管專營取得良好效果。要以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和良好執行能力為標準,選配好各級車商業務統管組織的負責人。要以具有較強的市場拓展能力、能正確處理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關系為標準,選配好車商業務專營團隊的負責人。

         。ǘ┚酆瞎玖α繀f同拓展車商業務。全系統上下要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協同專營團隊拓展車商業務,發揮集體優勢,形成“拳頭效應”。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分管總要將拓展車商業務作為自身重要工作之一,積極投身到車商業務一線。車險、理賠、客戶服務等職能所在部門積極陪同展業,為車商業務的開拓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引導公司全體員工幫助專營團隊拓展車商業務。

          三、切實提高車商渠道市場費用的使用效率

          高度重視車商渠道市場費用的投放效果,堅決防范和打擊各種截留市場費用的行為。

         。ㄒ唬┘訌婁N售費用的點對點投放。為杜絕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大力推進車商渠道市場費用點對點支付,即對我司支付的市場費用,合作車商足額開具增值稅發票,車商名稱與發票開具者名稱一致。

         。ǘ┘訌娛袌鲑M用投放的真實性管理。合作車商不能足額提供增值稅發票的,分公司要加強市場費用投放的真實性管理,通過明晰支付去向,確保銷售費用真實、全部支付給合作車商。堅持專營業務市場費用的談判權由公司主導,嚴格遵守雙人談判原則,機構負責人、車商渠道總監或車商管理部門負責人至少有一人參與市場費用談判。提倡車商經營部門與市場費用支付部門分離,由財務、銷管等部門人員結算、支付車商費用。

          四、大力強化對專營車商業務的送修資源支持

          有效整合公司送修資源,支持車商業務的發展,進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ㄒ唬┎粩嗤晟扑托迿C制。進一步明確車商條線與理賠條線的職責,完善考核機制,促進車商條線與理賠條線密切協作。改造送修系統,使系統既流程順暢、易于操作,又能很好地滿足送修管理的需求。

         。ǘ┧托拶Y源優先支持專營車商業務。對送修單位進行統一的梳理,根據提供保費規模情況、保費質量情況、修理價格情況等,對送修單位實施分類管理,制定送修規則,優化送修資源配置,同時,嚴禁實行一刀切的“哪里承;啬睦锶ァ钡暮唵嗡托抟巹t,必須將送修資源納入總經理室及車商渠道銷售總監管控范圍內,將有限的送修資源向專營車商業務傾斜。

          五、切實提高車商渠道的續保能力

          (一)提高客戶信息真實性。將客戶信息真實性納入對渠道管理人員、團隊長、維護專員的考核,切實改變當前車商渠道客戶信息真實率較低的狀況,為提高車商渠道續保率打好基礎。

         。ǘ┩晟栖嚿糖赖睦m保模式。完善“禁呼+認領+兜底”的渠道續保模式。首先是根據合作車商的要求,列出禁呼車商名單,對禁呼的車商,要進行積極溝通,切實提高給我司的業務份額。其次,由續保管理員主導,對非禁呼業務由車商渠道業務人員進行認領,同時加強對認領續保率的考核,保證認領效果。再次,對非禁呼、非認領業務進行電銷外呼兜底,發揮車電聯呼的優勢,提升車商業務的續保率。

          六、不斷提升車商渠道的專業化運營水平

         。ㄒ唬┮粩鄡灮嚿糖赖倪\營機制。以完善車商渠道銷售基本法為抓手,不斷總結車商渠道業務開展過程中的得失,積極借鑒行業先進主體的經驗,在組織架構、團隊建設、薪酬激勵、人員管理等方面,探索科學有效的運營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車商渠道運營機制。

         。ǘ┏掷m開展對車商條線員工的專業培訓。通過持續不斷的努力,編寫完整的培訓教材,建立完善的培訓機制,通過多層級、全方位的培訓,不斷提升車商條線管理及經營員工的專業素質,使車商條線員工得以與公司車商渠道、與中華財險一道共同進步。

          七、考核要求

          各機構嚴格按照車商渠道改革任務督辦表時限要求完成標準動作,對于月度沒有完成標準動作的機構,分公司采取全省通報批評和約談,對于連續兩個月沒有完成標準動作的,對相關責任人采取誡勉談話。

          全系統各級機構,務必按照本意見的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視,決策上不搞變通,部署上周密細致,行動上堅決有力,扎扎實實深化車商渠道改革,確保改革取得實效,確保將車商渠道打造成我司具有行業競爭優勢的渠道。

        保險公司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規范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行為,發揮薪酬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保險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有關國際準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薪酬,是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因向公司提供服務而從公司獲得的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性報酬。

          本指引所稱的工作人員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包括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獨立監事及工作顧問等。

          本指引所稱董事是指在保險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不包括職工監事,高管人員僅限于總公司高管人員。

          本指引所稱關鍵崗位人員是指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人員。關鍵崗位人員范圍由公司確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總公司直接從事銷售業務或投資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國有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茖W合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以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導向,制定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和合理的薪酬基準。

         。ǘ┮幏秶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規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確保薪酬管理過程合規、嚴謹。

          (三)穩健有效。保險公司薪酬體系應當既能有效激勵工作人員,又與合規和風險管理相銜接,有利于防范風險和提高合規水平。

         。ㄋ模┕竭m當。保險公司薪酬政策應當平衡股東、管理層、員工、被保險人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符合我國國情和保險業發展實際。

          第二章 薪酬結構

          第五條 本指引所指的保險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ㄒ唬┗拘匠辏

         。ǘ┛冃匠;

         。ㄈ└@允杖牒徒蜓a貼;

          (四)中長期激勵。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實際和市場水平,嚴格按照規范的程序,合理確定和適時調整不同崗位的基本薪酬標準。

          第七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績效薪酬應當根據當年績效考核結果確定。

          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目標績效薪酬應當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險公司設立保底獎金的,應當只適用于入職第一年的員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條 保險公司支付給工作人員的福利和津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

          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另行支付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受前兩款限制。

          第九條 中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性質的激勵措施和現金激勵等。保險公司實行中長期激勵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備案。

          保險公司中長期激勵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合理確定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水平。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償付能力的監管規定限制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

          保險公司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后,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支付。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額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情況保持一致。保險公司應當定期根據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對延期支付制度進行調整。

          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應當包括適用人員范圍、條件、期限、比例、風險及損失情形、程序、停發等內容。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于50%。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的持續時間確定績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則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當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結果確定的下兩個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過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則。

          第十四條 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相關責任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第四章 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指標科學完備、流程清晰規范、結果與實際薪酬密切關聯的績效考核機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公司總體績效考核指標和每一工作崗位的考核指標?傮w業績指標應當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業務單位、管理部門和崗位。

          崗位考核指標應當明確、清晰,充分體現該崗位的業績貢獻和風險合規要求,并盡可能量化,便于比對和評價,同時與業務單位和公司總體績效相掛鉤。

          績效考核指標應當符合崗位特點,不與崗位職責相沖突?冃Э己诉^程中,風險合規指標既可以作為構成性指標,也可以作為調節性指標,但應當保證與績效考核結果顯著相關。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應當包括經濟效益指標和風險合規指標。經濟效益指標的選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戰略。風險合規指標應當重點反映以下風險:

         。ㄒ唬﹥敻赌芰Τ渥懵;

          (二)公司治理風險指標;

          (三)內控風險指標;

         。ㄋ模┖弦庯L險指標;

          (五)資金運用風險指標;

          (六)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七)財務風險指標。

          每類風險指標的構成參照中國保監會有關分類監管的規定確定。保險集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風險合規指標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有關監管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規范的考核流程,按照“層層負責、逐級考評”的原則明確考核人、考核對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確定考核方式。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

          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

          分類監管確定為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高于平均值。連續被確定為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逐年下浮,直至與公司部門負責人平均薪酬水平相當。但該公司新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前兩個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條款限制。

          分類監管被確定為A、B類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據分類監管部分指標評價結果對相應崗位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進行調整。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應當區分以下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ǘ╆P鍵崗位人員;

         。ㄈ┢渌麔徫蝗藛T;

         。ㄋ模┎活I取薪酬的董事、監事和常任顧問的工作報酬或費用等。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職責時,應當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獨立發表意見,避免受管理層不當影響。

          董事會應當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內容進行審核:

         。ㄒ唬┬匠旯芾淼幕局贫;

         。ǘ┠甓刃匠昙罘桨负湍甓刃匠觐A算總額;

         。ㄈ┒、監事和高管人員個人績效考核指標及權重、考核結果和薪酬發放情況;

         。ㄋ模┌凑毡O管規定提交的薪酬報告。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由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發揮薪酬委員會的輔助決策作用。薪酬委員會應當對董事會議案進行充分研究和討論,向董事會提出專業意見和建議。

          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對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及關聯性征求其他相關專業委員會意見。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會相關決議。

          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等部門負責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為董事會及其薪酬委員會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風險、合規管理和審計部門應當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關的績效考核指標和績效目標提出意見,促進保險公司薪酬與風險相掛鉤。

          前款所列部門工作人員的薪酬應當與其所監控業務領域的合規和風險狀況關聯,但相對獨立于該領域的財務績效。其薪酬水平應當得到適當保證,以確保能夠吸引與其職責相匹配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或者在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度,對違規發放的薪酬應當予以扣回。

          第六章 薪酬監管

          第二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實施監管,不直接干預薪酬水平。監管內容重點包括:

         。ㄒ唬┬匠旯芾沓绦虻耐陚湫浴⒁幏缎约捌鋱绦星闆r;

         。ǘ┛冃Э己酥笜嗽O計和績效目標設定對公司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對薪酬管理工作進行自我評價,撰寫薪酬管理報告,按照規定的審核程序和時限提交中國保監會。薪酬管理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備、規范;

         。ǘ┕究傮w績效考核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公司戰略,崗位績效考核指標是否能夠充分并準確反映崗位貢獻和風險合規狀況;

         。ㄈ┛冃Э己诉^程和結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于激勵工作人員和樹立以績效和風險為導向的企業文化;

         。ㄋ模┕径、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與公司績效、業務質量以及業務結構是否匹配,是否對風險具有較強的敏感性,是否會激勵過度冒險行為或導致風險損失;

          (五)是否存在管理失當或不符合監管規定的行為;

         。┢渌麑緫鹇曰蝻L險有重要影響的薪酬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采取要求提交書面說明、監管談話、風險提示、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反饋監管意見、要求公司作為重大事項公開披露等措施進行處理:

         。ㄒ唬┲型靖淖兛冃Э己酥笜嘶蚩冃繕,致使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實際薪酬總額高于原指標考核結果的;

         。ǘ┬匠晁脚c公司風險狀況嚴重不匹配或顯著高于市場同等規模和業績水平公司的;

         。ㄈ┬匠旯芾硇袨椴环媳O管規定的;

         。ㄋ模┬匠旯芾碜栽u與公司實際情形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導致風險,需要進行風險提示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情況進行專項現場檢查或組織進行監管評價。

          監管評價可以委托獨立的中介機構協助進行,保險公司應當配合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薪酬管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窗幢O管規定作出說明或提交相關報告資料的;

         。ǘ┛冃Э己艘约皥笏偷膱蟾尜Y料弄虛作假的。

          保險公司及相關人員發生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其它監管規定予以處罰。

          中介機構在為保險公司服務過程中故意提供明顯不實信息,致使保險公司做出錯誤決策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在行業內公布該中介機構名稱,其他保險公司不得接受該機構的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由救助機構和保險監管部門確定:

         。ㄒ唬┮延芍袊kU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實施救助或參與風險處置的;

         。ǘ┍恢袊1O會依法接管的;

         。ㄈ┥暾埰飘a或被關停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20xx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保險公司管理制度 4

          一、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定義及內容

          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是指壽險公司的一種自律行為,為了實現經營目標,控制經營風險,確保投保人利益,保證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以全部業務活動為控制客體,對其實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機制、措施和程序的綜合。

          壽險公司內部控制主體是指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承擔直接和間接作用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等公司領導層、內審部門、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和外部審計機構以及公司的所有員工。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客體是壽險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活動。所要達到的目標是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執行和實施;保證壽險公司謹慎、穩健的經營方針能夠貫徹執行;識別、計量、控制壽險公司經營風險和資金運用風險,確保公司穩健運營;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各項報表、統計數字的真實性和及時性;償付能力符合監管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按質按量完成公司的各項工作任務等。壽險公司內部控制采取的手段不是通過一些單獨的、狹義的管理制度來達到,而是一個涵蓋壽險公司經營各環節的有特定目標的制度、組織、方法、程序的制度體系。因此,其采取的手段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構成了整個壽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基礎。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要遵循合法、全面、有效、系統、預防、制衡、權責明確以及激勵約束的原則。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以及監控等五個要素構成。根據這五個要素,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應該包括組織機構、決策、執行、監督和支持保障等系統,每一個系統又包括許多子系統,它們共同構成了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體系。

          二、國內外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展情況

         。ㄒ唬﹪鈮垭U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展情況

          從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和持續經營等目標的角度看,建立管控經營風險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是壽險運行經營的`前提和基礎。國外壽險業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以后,充分認識到償付能力對保險公司持續經營的重要性,因此,壽險公司在堅持穩健經營的前提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并成為壽險公司風險管控的第一道防線和重要組成部分。具體來說:

          1.政府監管促進了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

          從國際上政府監管與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關系來看,保險監管者一個非常有效的監管方法就是督促保險公司完善其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實施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監管制度的基礎和前提。從償付能力監管的第一個層次來看,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涵蓋產品開發、銷售、承保、理賠、投資等保險經營的全過程,其中重點包括人力資源、業務、財務、資產、負債、費用、法律以及信息技術管理等方面。

          國際保險監管官協會在其有關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中,將內部控制作為單獨的一項原則提出,該原則指出,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可以監管經董事會核準和采用的內部控制制度,在必要時要求其加強內控;可以要求董事會進行適度的審慎監管,如確立承保風險的標準、為投資和流動性管理確立定性和定量的標準。監管者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進行適當地控制和謹慎地進行各項工作。在歐盟,這些工作主要是通過一個相當普通的要求來實現的,即要求董事和管理者進行“良好而謹慎的管理”,而“適當的控制”則包括保險公司設立識別和控制承擔風險和再保險的各種衡量指標。

          隨著加拿大和美國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dynamicsolvencytesting,DST)的發展,促進了壽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建設。動態財務分析包括監測保險公司對將來可能發生的負面不利變動情況的抵御能力,這些是通過分析在許多種假設組合下對現金流量的變化進行預測得到的。動態財務分析(dynamicfinancialanalysis)報告由保險公司指定精算師負責,此報告被視為指定精算師與董事會和管理人員進行交流的一種工具,這樣可以使風險更明確,并且有利于制定適當的策略以減少和管理風險。而且這一專業報告的特點是由指定精算師個人簽署,并以個人的專業責任對其負責。指定精算師有責任從專業角度保證報告合乎要求。由精算師協會制定精算實踐標準,以提高這些報告的一致性,確保重要的事項包含于報告中。英國的監管部門現在要求保險公司內部的指定精算師(在專業指導中)對該公司進行動態財務分析,并且及時向公司的董事會及監管部門匯報動態財務分析結果。

          2.將內部控制納入公司整個風險管理體系中

          國外許多公司在實際經營中將內部控制納入公司整體風險管理體系,構建了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或者由專門的部門負責相應的公司內部和外部風險的管理。通過對比分析加拿大宏利人壽保險公司和臺灣地區國泰人壽的風險管理組織框架?梢钥闯,兩公司采取了兩種不同形式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和模式。加拿大宏利人壽保險公司設有首席風險官和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而國泰人壽則采取了專門業務部門負責特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模式。兩種模式都對公司面臨的內部和外部風險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從國外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實踐看,盡管不同公司采取的風險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其內部控制一般都是通過完善的制度設計和有效實施機制來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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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將內控制度建設作為頭等大事來抓。

          內部疏于管理和控制是諸多問題產生的根源。外資保險公司在健全內控制度方面是非常嚴肅而認真的。我國監管機關對各保險經營主體的內控制度建設也較為重視。中國保監會在1999年8月就下發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意見》,但由于該文件只提供指導性意見,各保險公司在制度落實上主要依靠自律,監管機關在該《指導意見》頒布后又較少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因此很多保險公司雖然有內控制度,但執行的自覺性和執行效果卻大打折扣,存在著制度上寫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的現象。

          二、強調權力和責任間的制衡性。

          外資保險公司組織機構、管理部門和業務管理崗位間相互監督、彼此制約的特征十分明顯。公司內部強調行政和業務雙向管理,講求制度第一、權力第二。重要職能與關鍵崗位的設立也存在一定制衡。公司總經理在行政管理上可行使直接決策權,但在涉及風險選擇和業務決策上卻須業務垂直管理的`部門決策。另外,外資保險公司都配備專職核保、核賠人員,實行承保與理賠職責分離,展業與核侏相分離。公司內部建立了承保和理賠人員的分級授權制度,規定各級承保和理賠人員的授權范圍和職責。

          三、重視授權工作并嚴格權限管理。

          外資保險公司內部“等級森嚴”,這種等級反映的是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權限管理,包括核保權、核賠權、核單權、查詢權、報賬權、法人授權等。有效的權限管理,以及雙簽制度的廣泛使用等,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影響效率,但可以增加管理工作的透明性和少出差錯。中資保險公司在管理上也強調授權管理,但往往存在授權職責不清,或權力過于集中的問題。

          四、采用內部稽核與公正的外部審核相結合的方式監督檢查。

          外資保險公司總公司設有獨立的稽核部門,直接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可定期不定期地對下屬單位的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采取隨機查詢,重點多是權限的控制和執行情況,包括制度建設是否完備,財務制度和會計規則是否有效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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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險公司建立內部控制機制的必要性

          最新的管理理論研究表明,內部控制是管理層為了把錯誤降到最低,并有效進行監控而建立的對業務經營活動的檢查和相互制約的機制。早在1997年,為防范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就制定了《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的適用范圍包括所有的金融機構,也包括保險公司。因此保險風險控制是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必不可少的內容,保險公司也必須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保險公司的特殊性決定了必須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其目的主要有三:一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防止保險經營的失敗;二是保證保險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用保險進行欺詐;三是保證保險經營的效率,提高被保險人的利益。需要從政府、保險行業、社會等各個層面對保險公司、保險經營活動和保險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從而分為政府保險監督、保險行業監督和保險信用評級三個層次。相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保險監督是一種外在的、強制的監督,而公司內部控制則是內部的、自覺的監督。從要達到保險監督的目的來看,外在的監督只有通過公司的自我約束,才能真正發揮作用。自我約束是保險公司內在的、對保證保險公司持續健康發展起決定性作用的層次,而自我約束能力又取決于及時、有效的內控管理。內部控制管理與保險監督管理是一個事物的兩個層面,前者是內因和根據。

          二、當前我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是建立在授權、轉授權制度基礎上的分層次多級管理,并未明確內部控制的構成要素,而是直接列出了內部控制的內容。即內部控制還限定在業務項目如險種或部門層次上,缺乏采用內部控制

          要素的觀念,按照業務循環或作業流程來設計動態的內部控制機制,往往容易造成以下問題:

         。ㄒ唬┍kU公司不重視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目前,一些保險公司領導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意識淡薄、認識簡單化。有的認為內部控制就是由監察部門或審計部門對問題的事后監督和檢查。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重視“亡羊補牢”式的事后監督,而輕視“未雨綢繆”式的事前防范,更忽視“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式的動態事中控制,因此出現事故、案件屢禁不止的現象。

         。ǘ⿲I務流程的控制不足

          這主要表現在:有些保險公司的管理層認為規章制度既已制定,下面照章執行即可;還有一些管理者把內部控制與經營管理對立起來,認為加強了內部控制就會影響到業務的發展,把內部控制與公司的發展和效益的提高對立起來,缺乏把內控工作作為一項經營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加以重視的意識。

         。ㄈ⿲緝炔拷洜I管理過于放松

          具體表現在:在財務上重會計核算、輕預算管理;承保業務上重“風險”合規判斷、重要素是否齊全,輕風險管理指導和風險的`評估工作;理賠上重賠付速度,片面強調結案率和結案速度,輕理賠質量。

          (四)缺少檢查評估和具體處罰條例

          據筆者觀察,目前一些保險公司比較重視自查和各類工作的常規性檢查,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由于責任劃分不清、礙于情面或因為“家丑不可外揚”等思想作怪,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連文件通報也是“隔靴搔癢”,不能切中要害,更缺乏必要的處罰力度和連帶責任的追究制和問責制,致使內部監督和控制失去權威性和嚴肅性。

          三、新時期完善我國保險公司內控機制的對策建議

         。ㄒ唬┙⒔∪kU公司內部會計系統和內部審計控制

          在會計制度框架內建立適應公司的統一會計政策,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統一下級公司的核算口徑,明確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與方法,遵循會計制度規定的各條核算原則,同時建立內部審計,主要有財務審計、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內部審計在企業應保持相對獨立性,應獨立于其他經營管理部門,最好受董事會或下屬審計委員會的領導。

          (二)完善全面預算和績效評估制度,建立健全業務流程體系

          保險公司應抓好預算體系的建立、預算的編制和審定、預算指標的下達及相關責任人或部門的落實、預算執行的授權、預算執行過程的監控、預算差異的分析與調整、預算業績的考核等環節;公司還應建立以核保、核賠、投資風險控制為主要內容的內部控制制度,堅持“雙人勘查、交叉復核、分級核損、終審歸案”的原則,防止假賠、騙賠案的發生。嚴格控制高風險、低流動資產比例,加強資產負債匹配和現金流量管理。

          (三)著力提高公司經營管理的整體水平

          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是保證公司各部門和總分支公司各司其職、有序結合、分工明確和有效運作的組織保障。合理的組織管理結構可以把分散的力量聚集成為強大的集體力量;可以使保險公司每個員工的工作職權在組織管理結構中以一定的形式固定下來,保證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于明確經營者的責任和權利,避免相互推諉,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確保公司領導制度的實現。圍繞風險控制和增進效益兩個目標,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內控管理水平,增強競爭能力,在日益開放的經營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1。應建立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并以此為核心,嚴格控制經營風險,保證其業務收益的穩定,滿足被保險人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2。運用高新技術手段和先進方法對風險變動趨勢進行科學地預測,有效進行公司經營風險的控制和管理;3。完善保險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對經營風險進行控制。

         。ㄋ模┙韧赓Y保險公司競爭合作機制

          保險公司應該具備全球化的戰略眼光和合作意識,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質量,積極主動地參與業內的競爭與合作。如何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最低成本、最佳產品、最優服務、最大份額、最高利潤,是內外資保險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標。保險公司共同開發和利用保險資源、保險科技、保險信息,以及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加強合作,是國際化經營的必然要求和發展趨勢。從管理的層面上看,外資保險公司在內控管理制度建設方面的先進經驗值得國內保險公司學習和借鑒。1。內外資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對國際通行的內控管理制度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增強公司管理者對加強內控管理的意識;2。應注重公司內控管理水平和質量的提高,以適應競爭與合作的要求;3。應加強對業務無序競爭的管控,在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機制創新等方面開展競爭活動;4。共同營造一種合作創新、共同發展的協作精神和協作方式。

        保險公司管理制度 7

          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效率性以及對法規的遵循性的過程。內部控制監管則是指政府監管機構以強化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為目的,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的立法、指導、檢查、評估和處罰等一系列監管活動。

          壽險是金融業中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壽險公司的風險具有潛在性、長期性和復雜性的特點,壽險業風險的識別、預警、防范化解是一項系統而且十分艱巨的任務。而內部控制是企業風險控制的第一道防線,在風險防范中發揮著基礎性和關鍵性的作用。隨著我國壽險業的恢復和迅速發展,壽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逐步完善。但是,總體來說,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現狀還遠不能適應發展形勢的需要,制約著壽險業健康快速協調發展。造成這種局面既有企業自身內部控制建設滯后的原因,又有外部監管壓力不足的原因。如何通過外部監管來督促企業強化內部控制是國際國內政府監管機構廣泛關注和致力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充分認識實施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的重要意義

          (一)實施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是強化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必要手段

          近年來,我國壽險公司基本建立了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部控制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確保經營效率、防范經營風險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內部控制建設意識淡薄。一些公司領導和員工對內部控制重視不夠,存在種種認識誤區,對內部控制問題不能夠及時處理和整改。沒有從戰略的高度將內部控制建設納入公司經營管理全過程,存在“分散性建設”、“局部性建設”、“重復性建設”等問題;其次,執行力度層層衰減。目前,內部控制執行問題遠比健全問題突出。各級公司在內部控制執行意識和執行力度上層層減弱,內部控制的傳導和反饋機制滯后,內部控制機制沒有滲透到各項業務、各個環節以及各個部門和崗位;第三,內部稽核尚未充分發揮作用。內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層的高度重視,稽核部門建設滯后,人員老化,缺乏獨立性,職能發揮不暢,致使一些違反內部控制制度的行為得以長期存在。鑒于目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現狀,以及公司自我修整能力較差,亟需通過外部監管壓力促使壽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建設。

          (二)實施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是建立風險防范長效機制的有效途徑

          壽險業風險產生于壽險公司經營的全過程。與保險監管機構相比,公司更能夠及時地發現、防范和化解風險。因此,推動壽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建立風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及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是保險監管機構履行風險防范職責的基本保證。隨著保險監管機構將監管重點逐步向償付能力監管轉移,規范市場秩序將更多地依靠公司嚴格、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來實現。實際上,查處市場違規問題僅僅是清除“水面的污垢”,而針對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時彌補內部控制漏洞,改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在制度上杜絕違規問題的發生,才能真正實現“治理水質”;同時,企業內部控制的混亂必然導致大量的業務財務數據失真,那么以財務業務數據為基礎的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將成為一種“數字游戲”,嚴重影響償付能力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因此,實施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推動壽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控,是建立風險防范長效機制的重要途徑。

          (三)實施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是提高監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徑

          加強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是提高監管有效性的內在要求。以往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多采取大規模整頓方式,集中人力、物力進行專項整治。這種專項整治雖然迅速改善了市場秩序,暫時規范了經營行為,但是難以根本解決違規問題,容易形成整治、規范、混亂、再整治的惡性循環。并且監管成本較大,監管效率低下。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實施監管,作為一種監管手段,其內涵是極為豐富的,各項違規行為和償付能力風險都可以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上“追根溯源”。從一定意義上講,監管機構找準了內部控制薄弱的重點監管公司以及容易出現風險問題的重點監管領域,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堵塞各種內部控制漏洞,就解決了風險管控的根本問題,提高了監管有效性。同時,又節約了監管成本,監管效率將大為提高。

          二、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實踐的發展回顧

          為了進一步提升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水平,自恢復保險業務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出臺了一系列內部控制法規,各壽險公司根據外部監管要求和自身風險防范的需要,不斷推進自身的內部控制建設?v觀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的發展,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一)萌芽階段(1980年—1996年)

          (二)起步階段(1997年-1998年)

          1997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以下簡稱《原則》),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金融企業內部控制的監管文件,提出了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含義,明確了內部控制建設的責任主體和監督主體,而且提出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加強各種準備金管理、保險條款管理、再保險管理和內部稽核部門建設等規范性要求!对瓌t》的出臺引起了各壽險公司的高度重視,由此開始認識并著手內部控制建設,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也進入了起步階段。

          1999年8月中國保監會頒布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提出了進一步要求,并將償付能力監管作為內部控制的重要目標,特別強調了內部控制執行,提出了內部控制建設的系統性要求。面對嚴格的外部監管,各壽險公司對內部控制重視程度進一步提高,在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內部控制設計的系統性、內部控制執行的監督落實上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內部控制建設和監管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

          (四)重點發展階段(2004年至今)

          2004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更加重視和關注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將其作為風險防范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予以推進。即逐步建立以公司內部控制為基礎,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以現場檢查為重要手段,以資金運用監管為關鍵環節,以保險保障基金為屏障,努力構筑保險業風險防范的五道防線。出臺和實施了《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13項《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重要監管法規,整體上督促和促進了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完善和發展。

          為進一步推動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發展,近兩年來,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在課題研究的基礎上,針對壽險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內部控制監管措施:一是出臺了《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結合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現狀,借鑒COSO報告的內部控制框架和國際經驗,制定了壽險公司及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狀況評價標準和評價規程;二是開展了2005年度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估工作。組織各壽險公司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工作,完成了2005年度壽險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工作;三是開展了內部控制專項檢查。首次對中國人壽全系統進行內部控制專項檢查。對該公司內控機制的健全、合理、有效性幾個方面進行評價,督促公司進一步完善內控機制;四是研究探索內審責任人制度。研究制定了《壽險公司內審責任人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內審責任人的任職管理、職責、權利和義務等規范性要求。通過以上創新舉措,進一步完善了內部控制監管的'思路和手段。但是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實踐仍處于摸索階段,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在內部控制評價過程中,部分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認識不夠、評價水平不高,評價標準和程序需要細化;在內部控制專項檢查中,需要準確地切入公司內部控制薄弱環節以及跟蹤落實整改;在內審責任人的管理中,需要客觀評價內審責任人的職責履行情況,切實維護其獨立性和落實責任追究機制。

          三、深入推進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的幾點思考

          目前,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實踐已經進入實質性階段,如何借鑒國際經驗,并結合行業發展實際,建立一整套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指導、評價、監督、檢查的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外部監管對促進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約束作用,進而提高公司自我管控和抵御風險的能力,是擺在保險監管機構面前的一項重大課題。

          (一)強化內部控制在保險監管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

          從國際保險監管趨勢上看,內部控制監管逐漸成為國內外金融保險監管機構的重要監管內容。從我國保險監管體系建設狀況看,在風險防范的“五道防線”和“四位一體”的監管體系中,保險監管機構仍然擔當“主體”責任,大部分的監管資源集中在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和財務業務合規性監管方面,大部分的監管力量傾注于發現和查處市場違規問題,但卻使監管陷入了違規行為屢查屢犯的“怪圈”,難以從根本上解決行業存在的風險和問題,并最終建立風險防范的長效機制。形成上述不良局面的根源在于公司自身的內部控制建設滯后和內部控制失效。因此,保險監管機構應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合理優化和配置監管資源,要把監管落腳點放在加強公司內部控制建設、提升自我管控意識和能力上來,通過創新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外部監管壓力,不斷推進全行業內部控制建設水平,充分發揮企業內部控制在保險監管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

          (二)通過法制建設強化管理層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責任

          企業是內部控制建設的主體,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認知、態度和責任直接決定著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設和執行狀況。從國際經驗來看,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政府監管機構必須通過內部控制立法來強化管理層的責任。如美國《反國外賄賂法》、《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香港《企業管治常規守則》等均對企業內部控制作了明確規定,并強化了管理層對企業內部控制的責任。因此,在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管的整體設計中,必須把強化管理層的責任作為制度設計的關鍵環節,通過立法明確管理層對建立、維護公司內部控制機制負有的責任,建立和落實管理層的責任追究和激勵約束機制。

          1.研究建立內部控制建設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內部控制建設不重視、存在重大失誤并負有責任的人員,要建立和落實責任追究機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的內部控制管理責任。

          2.建立壽險公司內審責任制度。出臺《壽險公司內審責任人管理規定》,明確內審責任人的職責,賦予內審責任人及內審機構和人員履行職責時應享有的權利,建立問責機制,改變內審部門在公司內部被邊緣化的現狀,促進內審責任人和內審部門有效履行職責。

          3.強化董事會的責任。建議在《保險法》修訂中,增加有關內部控制方面的規定,明確董事會在內部控制建設、維護和確保有效運行方面的責任以及相應的罰則。

          (三)完善和落實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科學評價機制

          對各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實施科學評價是保險監管機構實施內部控制監管的前提,也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對于已出臺的《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必須建立配套措施,切實增強《辦法》對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約束力,并在運行中不斷加以完善。

          1.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認真總結《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修訂完善《辦法》。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手冊》,對評價程序、評價方法、評分規則、缺陷認定及描述等進行細化,為壽險公司和各級監管機構實施內部控制評價提供操作指南。

          2.加強對公司自我評估的監督。加強對各壽險公司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進行專項檢查,了解公司內部控制的狀況及改善程度,將缺陷整改工作作為內部控制監管的重點,督促各公司對評估發現的缺陷及時進行整改。

          3.適當借助中介機構的力量。對部分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水平較低、報告質量較差的壽險公司可以嘗試引入中介機構的力量,要求相關公司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鑒證。

          (四)在開展內部控制監管過程中實施分類監管

          伴隨市場主體的日益增多,實施分類監管成為保險監管機構確保監管的有效性和科學性,提高監管效能的必要途徑。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狀況則是實施分類監管的主要分類標準。因此,要結合實施分類監管的整體要求,依據《辦法》對各壽險公司內部控制進行內部控制評級,在此基礎上實施分類監管、重點監管。一方面,要結合評級結果劃分內部控制風險等級。對于評價較好的公司,在分支機構批設、產品報備、投資渠道等方面進行政策扶持;對于評價較差的,要進行重點監管,加大檢查力度,真正實現扶優限劣。另一方面,將評價結果與高管人員、分支機構、產品服務等市場準人掛鉤。要將公司是否存在內部控制建設重大失誤等問題,作為對其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要件。針對內部控制建設滯后、存在較大漏洞與執行不力的公司,對于高風險產品審批與分支機構審批要予以限制和約束。

          (五)加強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和交流

          目前,我國壽險公司在內部控制理念和內部控制體系建設上參差不齊,少數企業對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有了深刻認識,并按照國際先進的技術和理念,積極進行了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個別公司還進行了美國薩班斯法案404條款的遵循工作。但絕大多數公司依然停留在片面強調業務發展上,內部控制理念和意識淡薄,內部控制建設整體滯后。因此,保險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應聚集行業力量,加強對全行業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與交流。一方面,要修改完善內部控制指導性文件。1999年,中國保監會下發的《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對推進公司內部控制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行業內外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該《指導原則》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以現代內部控制理念和國際標準,進一步修訂和出臺《指導原則》;另一方面,推動全行業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的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在全行業總結和推廣內部控制建設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推動各公司內部控制水平的不斷提高。召開國際國內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與監管方面的研討會,共同研究當前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重要問題,增進行業內外、國內外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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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壽保險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的必要性

          1、國內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基本狀況

          在股權結構上,股份制保險公司相對國有保險公司而言,其股權相對分散,《保險法》明確規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架構的內資保險公司至少需要五家股東,且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20%。分散的股權結構導致了各公司股東背景復雜的現實,中資、外資、國有、民營股東都存在這樣的問題。不同的股東背景使各股東投資目的和價值取向不盡相同,自律程度也不一樣。因此,股份保險公司的股東行為亟待引導和規范,尤其是民營股東。在經營管理上,股份保險公司的規范程度不一,其規范的程度與其股權結構關系密切。在人力資源管理上,股份保險公司的員工素質普遍高于國有保險公司,但也存在人員配備不足的問題,在其分支機構這個問題更為嚴重。目前中國的合資保險公司大多是外國人壽保險公司與中國非保險企業強強聯合,雙方的背景實力強大是主要特點。在經營管理上,外方會派出富有經驗的高層管理人員,這樣合資公司能充分吸收借鑒外方先進的管理經驗。

          2、加強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要性

          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是促使企業實現穩健經營、防范經營風險的必要條件,加強和健全企業的內控機制已成為壽險行業的共識。目前,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的商業壽險公司都已建立了比較科學規范的內控體系,國際保險機構的內部控制工作已成為加強內部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得到迅速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壽險公司終將成為法律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法人,業務上的自主經營,資金需求過程中的自求平衡,經營管理中的自擔風險,經營成果上的自負盈虧等企業特征將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充分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經濟規律所引發的競爭、風險、盈利將驅使商業壽險公司在內部管理、防范經營風險、提高自我保護、自我約束和競爭能力上下功夫。因此,作為經營管理中重要手段的內部控制,將變得越來越重要。

          二、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存在的問題

          1、組織架構設置不科學

          國內多數人壽保險公司按行政區域設置形成金字塔型的組織結構,實行多級管理。這種結構降低了內部控制的靈敏度,導致對基層機構控制失效。盡管也有公司嘗試采取事業部的組織形式,但相對于國外人壽保險公司所采取的矩陣式組織結構還是略顯單一。國內人壽保險公司內部職能部門之間分工不明確,職責交叉重疊,經營者與股東權責不清晰,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相比之下,外資保險公司組織機構、管理部門和業務管理崗位間相互監督,彼此制約的特征十分明顯,公司內部強調行政和業務雙向管理,講求制度第一,權力第二,重要職能與關鍵崗位的設立也存在一定制衡。

          2、風險評估機制不完善

          一是缺乏日常風險監控機制,對公司及公司內部控制中的風險進行日常監督的能力不足。公司管理層及員工對關鍵性風險的認識和判斷不足,不同部門間對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全面,導致部門間無法有效配合,風險控制的責任沒有確定。二是風險評估能力較弱。公司不夠重視風險管理的重要作用,缺乏專業的風險管理人員對公司風險進行全面、有效地識別與評估,風險管控部門的獨立性與專業性都有待提高。三是缺乏風險處理機制。職能部門與管理層、董事會之間無法形成協調的風險處理機制,各業務部門之間在公司內外部風險認識、風險應對措施制定方面缺乏統一規劃,風險應對措施分散而不成體系、效率較低。

          3、財務會計機制基礎不牢靠

          會計人員尤其是審計人員業務素質低,觀念落后,法律意識淡薄,且會計主體缺乏獨立性。鑒于保險行業收取保費在前,成本支出在后,因此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保險公司會計在物質和精神上的獨立性顯得尤為重要。沒有規范的市場競爭規則和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使得壽險市場出現了無序競爭的局面。為了爭得更多的保費、占領更大的市場,許多公司不惜提高手續費的支付比例,更有一些公司采用固定返還、通融給付等方式來爭奪市場,從而擴大了給付范圍,虛增了保險成本,使有些業務成本的支出超出了其自身的`承受能力,造成了事實上的虧損經營。究其原因,管理不善,業務流程不規范,會計監督不力,財務控制存在漏洞。當前我國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假賬泛濫、信息失真、秩序混亂等問題較為嚴重,如有的企業沒有嚴格的復核審批制度;有的單位賬證、賬賬、賬表、賬實不符。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內部控制失控難辭其咎。

          4、業務控制機制不合理

          一是對銷售人員資格管理不嚴。二是對銷售行為缺乏有效管控。銷售缺乏監督,部分人壽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沒有制定控制業務員品質的相關辦法,沒有成立相應的組織對業務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對處理的程序沒有制定相應的規定。團險承保管理較弱,部分人壽保險公司團險核保流于形式,投保資料的錄入偷工減料,缺乏被保人的信息,難以利用信息處理系統對風險進行有效控制。人壽保險公司普遍存在對理賠人員重視不夠,人員配置不足的現象,從而影響了理賠的時效及控制的效果,特別是某些基層分支機構,由于人手不夠,理賠與核保、理算與調查等崗位不分離,兼崗現象較普遍,為不法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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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改革為動力,推進公司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的創新

          國內保險業經過近幾年的快速發展,在公司業務發展戰略、業務經營規劃、業務經營區域、目標客戶群體、銷售代理渠道等方面,在對公司組織架構和業務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監督、評估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許多大膽和有益的改革創新,在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和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同時,由于保險公司數量增加、規模擴大和業務活動日益復雜化,保險市場中也出現一些違法違規的突出問題,在國內保險市場對外開放步伐加快和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的情況下,為了防范和及早發現經營風險,從而避免或者減少可能遭受的經營損失,保證保險業能夠穩定健康快速發展,在加強保險監管的同時,各保險公司經營決策者應該認真制定和切實執行公司控制風險、加強管理、穩健經營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險公司的競爭優勢主要取決于公司的人才技術優勢和組織管理優勢,而不是傳統的資源優勢和資金優勢,保險資源配置和經營管理能力的差異性和保險公司利用這些資源的獨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競爭優勢和比較優勢。建立內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險公司自我約束意識,防范和及時發現經營風險,建立公司內部相互制衡機制,確保正確反映公司的經營效益,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可以監督和彌補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場環境變化和人員素質差異的情況下,實現公司市場經營目標。

          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應注重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應參照國際先進的管理模式進行公司內部管理體制方面的改革創新,比如公司價值鏈管理、組織結構管理、業務績效管理、客戶關系管理、公司價值管理、銷售渠道管理、服務質量管理、公司品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激勵約束機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險公司總分支公司之間應該建立嚴格的管控機制和費率反饋機制,總公司對分支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做到心中有數,及時指導,監控到位;應建立嚴格的核保和核賠分離制度,建立必要的審核制度和檢查制度;對分支公司擅自越權和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對違反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為,必須認真進行內部監督和檢查,加大處罰力度,并及時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則,保險監管部門可以追究總公司的領導責任。

          二、以監管為核心,監控和指導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建設

          加強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場和法律環境下,將以往部分監管責任轉變為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投資人的正當投資回報權益不受侵害,監督保險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以往這種監管職能是通過對保險公司現場和非現場的例行檢查來實現的,但由于保險公司管理體制和業務經營的復雜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保險監管部門例行的檢查和抽查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有效性遇到了現實的挑戰,增大了保險有效監管的難度。在國際化競爭的大背景下,保險監管部門必須認真研究和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積極作用,將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作為強化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事后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保險公司則應該認真檢討和審視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執行的現狀,增強對公司內部機構、業務、財務、投資等方面的風險管理,完善和彌補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險監管部門在加強保險法律法規建設的同時,應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兩者是相輔相成、不可替代、互為補充、缺一不可的。

          國際上一般對內部控制按職能劃分為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兩類。保險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包括涉及直接與財產保護和財務記錄可靠性有關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機構授權和批準制度、責任分離制度以及對財產的實物控制和內部審計等。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控制包括與管理層業務授權相關的組織機構的計劃、決策程序、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監督管理以及各種內部規章制度的執行狀況。

          保險公司總公司必須對分支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是否相適應,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是否完備和完善,權力與責任的平衡是否對稱,重要職能和關鍵崗位的設立是否相互制約,獨立的內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審計是否健全,內部制度建設和內部監督機制是否執行落實,職業道德水平和培訓質量是否提升,違法違規行為和有意誤導行為是否得到遏制,財務制度和會計準則是否得到執行等進行研究和評估。所有這些內容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建立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管理體系,提高操作效率,確,F有規章制度的執行,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必須對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和監督指導。

          三、以競爭為手段,建立內外資保險公司競爭合作機制

          國內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為內外資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個競爭與合作的大市場,使國內保險公司實際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了國際保險業的競爭,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從國際競爭的高度,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質量,應該具備全球化的經營視野和更強的合作意識,積極主動地參與業內的競爭與合作。內外資保險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優勢,如何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最低成本、最佳產品、最優服務、最大份額、最高利潤,是公司競爭所追求的目標。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共同開發和利用保險資源、保險科技、保險信息,以及保險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合作與聯系,是國際化經營的必然要求和發展趨勢。

          從管理層面上看,外資保險公司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方面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值得國內保險公司學習和借鑒。首先,內外資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對國際通行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增強公司管理者對加強內部控制管理的意識;其次,應注重公司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質量的提高,以適應競爭與合作的要求;第三,應加強對業務無序競爭的管控,在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機制創新等方面開展競爭活動;第四,共同營造一種合作創新、共同發展的市場協作精神和協作方式,提高公司的獲利水平和競爭力。

          四、以管理為目標,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整體素質和水平

          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是保證公司各部門和總分支公司各司其責、有序結合、分工明確和有效運作的組織保障,合理的組織管理結構可以把分散的、單個的力量聚集成為集中的、強大的集體力量;可以使保險公司每個員工的工作職權在組織管理結構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來,保證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于明確經營者的責任和權利,避免相互推諉,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克服辦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確保公司領導制度的實現,公司各級領導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力。

          圍繞風險控制和增進效益兩個目標,保險公司應如何加強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強競爭能力,在日漸市場化和日益開放的經營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一是應建立起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以風險管理為核心,嚴格控制經營風險,保證其業務收益的穩定,滿足被保險人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二是運用高新技術手段和先進方法對風險變動趨勢進行科學預測,有效地進行公司經營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險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對經營風險實行嚴格監控,建立科學的風險監測反饋系統,提高公司經營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機構、管業務、管經營,并接受保險監管部門的指導和檢查。

          五、以服務為理念,提升產品創新、服務創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產品創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競爭水平,保險產品的系列結構、規格品種,特別是產品更新換代的頻度,對保險公司產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因此,根據競爭的客觀需要,保險公司都把優化產品結構、增加和更新產品作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同時必須看到,國內保險市場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險產品結構雷同、業務單一、創新不足、粗放經營等問題。業務結構方面,財產險保險費收入來源80%以上為機動車保險,經營缺乏特色和品牌;業務品種方面,財產險傳統型業務比重大,創新型業務、高附加值業務和延伸型業務比較少或基本上沒有開展。

          隨著新《保險法》的實施,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條款費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險公司有了更大的條款費率制定權,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險公司應該跳出傳統的業務框架,認真分析市場需求,建立推進產品更新換代的產品管理制度,加速開發和創新公司自身的產品系列,提高公司產品的國際化、多樣化、專業化水平,努力開拓各種市場空間。培養適應產品創新的人才隊伍,造就一支掌握現代產品風險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質管理隊伍,是對保險公司管理水平和內控機制是否完善的考驗。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注重培養自己的專業技術人才,建立適應市場發展的產品創新機制。

          其次,科技創新引導保險公司的服務創新。北京市保險市場近年來能有快速發展,同保險公司重視服務創新密切相關。目前,北京市保險市場中的服務創新表現為:服務科技方面有電話語音服務、網絡和電子商務、銀行結算支付方式;服務管理方面有計算機網絡管理、承保、理賠、結算中心、代理人業績管理、營銷管理;服務方式方面有服務之家、客戶回訪、24小時電話咨詢服務;服務理念方面得到不斷提升和轉變。

          保險公司應在現有的基礎上,加快電子化和網絡化建設的步伐,采用電子計算機和現代通訊技術設備,促進辦公自動化、電子商務和網絡保險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務手段和領域,提高保險公司的業務處理能力和運作效率,以高效、快捷、優質的服務,積極參與保險業的國際和國內競爭。

          在信息技術引發的保險創新浪潮中,公司間競爭的重點不再是產品的價格競爭,而是服務質量和方式的競爭。只有通過高質、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務競爭,才能將各種保險產品更快更好地送達顧客,才有利于擴大和穩定客戶關系,占有更高的市場份額,增加業務創新的機會。

          第三,加強代理人管理制度促進服務質量提升。新《保險法》修改的一條重要內容,是加重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中介人和中介業務管理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應根據中介業務發展的實際,制定相應的保險中介業務管理辦法,加強和完善對保險中介業務的管理。國內保險業的代理營銷方式最終將建立在市場導向型、客戶需求型這樣一種新的發展模式基礎上,使人壽保險這一“以人為本”的保險服務行業在服務意識、服務效益、服務質量、服務渠道、服務方式、服務內容等多方面和多層次發生根本變化。

          保險服務質量的提高關鍵是靠保險公司的服務意識的提高,靠保險公司服務創新。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保險業的制度體制改革、機構業務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歸根結底都將落實在服務競爭上,因此,提高保險服務與促進保險發展是相輔相成的,是保險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能否立于不敗之地的客觀要求。保險公司必須高度重視售前服務、售中服務、售后服務的各個環節,應該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運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四,高度重視銀行保險的發展機遇和經營風險。銀行保險最直接的含義就是通過銀行網絡來銷售保險產品。充分利用龐大的金融機構網絡,增加保險的銷售渠道,高效率地覆蓋市場與客戶是保險公司熱衷于銀行保險的最現實的愿望。銀行保險所顯示出來的獨特魅力和廣闊前景對保險公司拓展銷售渠道意義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戶資源共享機制,為雙方客戶提供綜合性互惠服務;二是加強銀行保險業務的深層次合作;三是適應網上保險的需求,實現雙方網站的方便連接,為客戶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網上保險、網上查詢和網上轉賬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務。

          銀行保險業務發展勢頭迅猛,已經成為人壽保險另一個主要銷售渠道,但同時,各保險公司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銀行保險不是零風險,由于保險公司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滯后性,目前有些問題已經暴露,如經營效益風險、資金回報風險、資產負債匹配風險、違規操作和誤導宣傳等事件也時有發生,必須引起保險公司的高度重視,同時加快制定相關的風險控制管理規定。銀行保險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誠信經營,保險公司要嚴格依法合規經營,塑造自己穩健經營、誠信經營、合法守規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賴的品牌優勢。銀行保險需要強調的是加強人才培養和培訓,保險公司必須加強培訓內容和時間。銀行保險的核心產品是服務,服務質量是決定銀行保險業務經營成敗的關鍵所在。

          六、以效益為中心,用內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經營行為

          保險公司的經營目標是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對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層進行監督,保證分支公司的管理層能夠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標履行職責,有序、有效地開展業務,確保公司的經營目標能夠得以實現。以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為基礎的管理是一個綜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來推動創造價值的觀念深入到公司一線員工中去,用效益的觀點,通過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經營目標的實施,監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層的所有經營行為。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證保險公司經營效益的實現,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層既是相關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其經營行為直接影響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執行績效。

          目前,在保險市場中時有發生的分支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反映出上級公司仍然存在以保費論英雄,以規模為發展目標的經營指導思想,有些內部控制制度對部分分支機構管理者的經營行為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監督,不能保證會計和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形同虛設,削弱了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效力,同時增加了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和保險監管的難度和成本。

          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必須引入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一是應該提高管理者和員工的風險控制意識,增強自覺遵紀守法的觀念和氛圍;二是制定切實可行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并在運行中不斷補充完善;三是強化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系統,確保業務數據和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四是加強和保證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效運行,加大公司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的檢查力度;五是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機構,加強對決策者和管理者的監督和制約作用;六是加大對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檢查和完善,確保總公司對分支公司的有效監督和管理;七是保險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鼓勵或限制公司業務和機構發展的監管政策。

        保險公司管理制度 10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訴訟工作管理,防范法律風險,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和《公司訴訟工作管理辦法》、《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公司訴訟工作實際和管理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以公司各級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保險類訴訟/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訴訟/仲裁案件(以下統稱訴訟案件)。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公司作為訴訟第三人的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保險類訴訟案件,是指因保險合同、代位追償和保險公估等引發的訴訟/仲裁糾紛(以下簡稱保險訴訟)。

          保險訴訟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統一稱為非保險訴訟。

          第四條 訴訟案件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及時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訴訟案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錄入風險信息管理系統訴訟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訴訟管理平臺)。

         。ǘ┩暾浴Ρ巨k法規定的所有訴訟案件均應當按照訴訟管理平臺的要求,完整錄入訴訟的相關信息、上傳相關法律文件,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訴訟案件管理權限提交審批。

         。ㄈ┓旨壒芾。超出分支機構權限內的訴訟,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公司有關部門審批。除公司另有規定,各分支機構有權根據下轄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分級管理制 度。

         。ㄋ模┍Wo公司權益。涉訴機構應當堅持保護公司權益的原則,重視案件證據的收集和法律問題分析,通過訴訟、調解等各種法律手段靈活處理案件,最大限度維護公司權益。

          (五)自主應訴。公司法務人員應當全程參與案件的處理。一般輕微訴訟案件,應由公司法務人員代理。疑難復雜案件,經審批后可以委托律師代理,公司法務人員應當全程對代理律師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訴質量。

          第二章 管理組織及職責分工

          第五條公司風險合規部是公司訴訟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分支機構風險合規部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適應本級機構的訴訟管理細則。

          第六條 公司理賠部作為理賠主管部門,負責保險訴訟的直接管理,但訴訟金額50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提交公司風險合規部直至控股公司審核。

          第七條 各分支機構應加大對本級及下級機構法務人員的培養力度,建設一支懂法律、懂業務的法務隊伍。

          各分支機構風險合規部應按照《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規定至少應配備一名取得國家司法職業資格的人員,承辦訴訟等法律事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 對以公司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負責訴訟工作;涉事糾紛部門作為涉訴部門,配合風險合規部完成證據收集、整理等相關訴訟工作。

          第九條 公司風險合規部在訴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解釋公司訴訟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ǘ┲笇Х种C構開展訴訟管理工作,對公司整體訴訟案件的發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ㄈ┌凑湛毓晒疽笳埵旧蠄笾卮笤V訟案件;

         。ㄋ模┕芾碓V訟案件管理平臺,提升訴訟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承辦公司重大訴訟案件、指導督辦分支機構非保險類訴訟案件;

         。┏袚渌V訟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條 公司理賠部在訴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ΡkU訴訟案件直接管理,制定考核方案、實務標準;

         。ǘ⿲徍顺鍪〖壏种C構權限的保險訴訟,指導分支機構具體開展保險訴訟案件調查、調解;

         。ㄈ┍O測分析訴訟案件賠付情況,制定管理政策;

          (四)建立公司保險訴訟網絡;

         。ㄎ澹┏袚kU訴訟管理中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涉訴部門參與訴訟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皶r、完整地將訴訟相關事實報告風險合規部;

         。ǘ┓e極、認真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ㄈ┡浜巷L險合規部或外聘律師開展起訴或應訴工作;

         。ㄋ模┏袚渌浜显V訟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條 訴訟案件實行總分支機構分級管理。訴訟金額5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報分支機構審批;訴訟金額10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報公司審批。

          公司各級機構主動發起的訴訟請求金額超過100萬且對公司聲譽、監管關系維持、整體業務發展、重要合作關系維護等產生重要影響的訴訟,應當通過訴訟管理平臺逐級上報公司風險合規部,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請示控股公司是否發起訴訟。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的訴訟案件的起訴(應訴)、一審、二審、再審等訴訟階段應按照權限報請上級公司審批。

          第十三條 送達公司的司法文書(應訴通知書、起訴狀、上訴狀、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涉及非保險類訴訟的,由公司風險合規部簽收;涉及保險類訴訟的,由公司理賠部簽收;特殊情況下已由其他部門簽收的,應當區分情況立即轉交風險合規部或理賠部。

          第十四條 公司各級機構發生訴訟案件需要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依照公司《法律顧問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聘請律師并錄入律師庫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訴訟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按照公司各級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訴訟案件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各級機構應當將各類訴訟案件信息及資料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訴訟管理平臺,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訴訟案件的統計分析以訴訟案件管理平臺中的案件信息為準。

          第十七條 非保險類訴訟,訴訟名稱應當以“原告+(訴)被告+糾紛事由”為標題,如“張三訴某支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或“某支公司訴張三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涉訴基本情況,應當簡明扼要描述糾紛主要事實和爭議。

          保險類訴訟案件,訴訟名稱應當以“原告+(訴)被告+險種”為標題,如“張三訴某支公司企業財產一切險案件”。

          第十八條 各分支機構、中支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簽收法院郵寄或直接送達的法律文書。訴訟案件上報前,法務人員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核實,形成本級機構的處理意見,包括代理方式、程序和實體法律問題分析等。

          對保險訴訟,還應當對案件承保、出險、理賠等相關單證進行收集并作為證據上傳至訴訟管理平臺,并就案件涉及的人傷醫療、財產評估等專業問題向本級機構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擬定賠付意見及應訴意見。

          第十九條 公司原則上應當對基層公司上報的訴訟案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給出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應包括案件爭議焦點答辯、證據分析以及訴訟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等。

          第二十條 在訴訟案件的審核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況,涉訴機構應當立即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ㄒ唬⿲Σ粚儆谑芾頇C構管轄的案件,應及時提出書面管轄異議;

          (二)訴訟相對方提出訴前或訴中保全,應及時提出異議;

         。 三)訴訟相對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應及時申請保全;

         。ㄋ模┰V訟案件證據明顯不足,應要求相關部門或機構補充。

          第四章 出庭應訴

          第二十一條 訴訟案件應當堅持以公司內部法務人員出庭應訴為主、外聘律師出庭應訴為輔的原則,逐步提升公司內部法務人員專業能力。

          第二十二條 對聘請律師代理的訴訟案件,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或法務人員(以下簡稱承辦人員)應當全力配合應訴工作,并做好應訴案件管理和律師法律服務質量管控。

          聘請律師代理訴訟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的授權書僅限一般授權,授權范圍限于“代為調查取證,查閱、復印、摘抄本案有關資料;代為提交證據,出庭質證、陳述、辯論;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代為簽署、送交、接受和轉送各種法律文書等”,未經上一級公司審批不得將“調解、上訴、和解、放棄訴訟請求”等關系公司實體權益的權利授予代理律師。

          第二十三條 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等出庭應訴人員,應在出庭前對訴訟案件涉及的程序和實體問題進行仔細分析,形成清晰的應訴策略,并準備證據目錄、答辯意見等書面材料。

          第二十四條 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在庭審階段,應嚴格按照法院的相關規定和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處理訴訟事宜,依法維護公司權益,并與公司保持溝通。

          第二十五條 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應立即向所在訴訟管理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報告,并將訴訟結果及法律文書(電子版)錄入訴訟管理平臺。

          第二十六條 對跨地區訴訟案件,各分支機構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安排公司人員應訴或委托訴訟所在地機構處理。對于委托訴訟所在地機構處理的案件,受托機構應當認真負責處理,不得推諉。

          委托異地機構應訴所產生的費用由委托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 公司任何機構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不得缺席應訴。確實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提前與法院溝通,申請變更開庭時間。因未出庭應訴導致公司敗訴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五章 結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訴訟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將庭審筆錄、訴訟各方的答辯狀、代理詞、裁定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進行整理,并按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歸檔。對理賠所需要的證據,應當上傳至理賠系統。

          第二十九條 公司推行典型案例制度。公司每年從以公司各級機構為當事人的案件篩選出具有代表性、指導性和理論性的案件,總結訴訟經驗,加強交流,提高公司作為保險人的訴訟實務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條 公司鼓勵在案情清楚、損失明確、有利減損的情況下,從維護公司企業形象和長遠利益的'情況下采取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但以下案件,不宜采取調解方式處理:

          (一)拒賠可能性較大,或存在道德風險的案件;

          (二)判決結果預期好于調解結果,或雙方調解訴求差距較大;

         。ㄈ┱{解結果可能對同一案件的理賠或追償產生不利影響的;

         。ㄋ模┢渌{解結果可能明顯對公司產生經濟損失或不利于公司企業形象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案件調解的請示及審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當事各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后,應當在法院主持下調解,以保證糾紛解決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對生效判決和調解書,各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應當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公司財產被凍結或強制執行,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案件,公司應及時審核先予執行的范圍是否超出當事人請求范圍、公司保險責任范圍等問題,并及時提出異議。

          第三十五條 對法院要求公司協助執行的案件,若不屬于公司保險責任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提出執行異議;否則,各級機構應當按照法院裁定書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及時完成。

          第三十六條 對法院執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執行標的錯誤等問題,應及時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要求法院撤銷或修改執行決定。

          第六章 獎懲機制

          第三十七條 為提高公司訴訟實務能力和水平,公司各級機構應加強對法務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對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參加繼續教育的相關費用予以報銷,具體報銷額度由各分支機構確定。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各級機構應當就法務人員或訴訟承辦人員及代理律師訴訟表現建立考核和獎懲機制。對訴訟中避免或挽回公司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的法務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在訴訟中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未能認真負責做好證據收集、法律論證、出庭應訴等訴訟工作,導致法院罰款、公司財產被凍結等公司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的,將依據公司 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四十條 對未及時將訴訟案件有關信息錄入訴訟管理平臺、未按照本辦法或公司其他相關制度規定報送訴訟案件的,導致公司在訴訟案件統計、準備金提取、信息披露、償付能力編報等方面違反監管規定的,將依據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風險合規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對公司已發布的訴訟案件管理制度與此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保險公司管理制度 11

          為促進保險營銷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現就進一步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遵守從業資格要求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與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簽訂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二、規范增員制度

          1、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時,在廣告、宣傳手冊及口頭宣傳和解釋中應當明確說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險營銷員而非公司員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員工,或者承諾將其轉為公司員工。

          2、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的活動應當與公司員工招聘活動分開進行。

          3、保險營銷員自行聘用他人協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將客戶管理等相關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給他人時,應當明示不屬于公司招聘行為。

          三、規范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1、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于勞動合同,并經保險營銷員確認。

          2、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合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包括合同訂立、合同變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權范圍、手續費(傭金)支付制度、違約責任及違約金、合同解除等。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將手續費(傭金)的支付標準及其調整情況及時告知保險營銷員。

          3、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的條款和用語中不得出現員工、工資、薪酬、底薪、工號等誤導性條款或者用語。

          4、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當至少給保險營銷員一份原件。

          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丟失或者損毀的,應保險營銷員的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提供合同文本。

          四、規范日常管理制度

          1、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實行公司員工考勤制度。

          2、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3、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或者依據個人保險代理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對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實施罰款、處分、開除等處罰。

          4、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險營銷員兼職從事其他職業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限制禁止保險營銷員兼職的,應當經保險營銷員確認并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中明示。

          5、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及時履行手續費(傭金)支付義務,不得因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理由扣減手續費(傭金)。

          6、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關心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障事宜,主動協助、指導保險營銷員參加社會保險,獲得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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