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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

        時間:2024-03-31 16:30:36 制度 我要投稿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1

          一、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構成

          1.單位負責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餐廳衛生制度

          1.餐桌椅整潔,地面清潔,玻璃光亮,有公共痰盂和洗手設施。

          2.要每天清掃兩次,每周大掃除一次,達到無蠅、無蜘蛛。

          3.不銷售變質、生蟲食品。

          4.小餐具用后洗凈、消毒、保潔。

          5.服務人員穿戴清潔工作衣帽,工前、便后洗手消毒。

          6.點心、熟食必須在防塵防蠅玻璃柜內銷售,堅持使用清潔的售貨工具。

          7.服務人員工作時禁止戴戒指,手鏈,涂指甲。

          三、涼菜間(冷葷間、熟食間)制度

          1.涼菜制作必須做到“五!保杭磳H、專室、專工具、專冷藏、專消毒。并在涼菜制作間入口處設預進間,供工作人員二次更衣、洗手消毒使用。

          2.涼菜制作間內必須安裝空調設施,保證室溫低于25℃。

          3.涼菜制作間加工前必須進行紫外線消毒,每次消毒時間不少于30分鐘。

          4.涼菜制作前要將刀、砧板、臺面、手進行消毒并有消毒記錄。

          5.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配制的成品涼菜,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加工;供加工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原料,必須洗凈消毒,未經清洗處理的,不得帶入涼菜制作間。

          6..工作人員穿戴整潔工作衣帽、口罩,保持個人衛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7.熟食勤作、勤銷,做到當天制作,當天銷售,過夜隔夜食品回鍋加熱銷售,不出售變質食品。

          8.工作結束后要做好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及制作間內的清潔衛生工作。

          9.非專業間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不得在專間內從事與涼菜加工無關的活動。

          四、初(粗)加工間制度

          1.有專用加工場地,工具、容器要專用,腐敗變質原料不加工使用。

          2.各種食品原料在使用前應洗凈,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應分池清洗,水產品應在專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將外殼洗凈,必要時應進行消毒處理,設有能盛裝一個班產垃圾的密封容器。

          3.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潔容器內(肉禽、魚類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潔、保鮮設施。

          4.加工肉類、水產品、蔬菜的操作臺要分開使用,并有明顯標志。

          5.工作人員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6.防塵防蠅設施齊全,運轉正常。

          五、烹調加工制度。

          1.不選用、不切配、不烹調、不出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的食品;

          2.塊狀食品必須充分加熱,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

          3.隔夜、隔餐及外購熟食回鍋徹底加熱后供應;

          4炒菜、燒煮食品勤翻動;

          5刀、砧板、盆、抹布、盆用后清洗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

          6.制作點心用原料要以銷定量,制作時使用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劑,嚴格執行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安全標準》;

          7.工作結束后,調料加蓋,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墻面的清潔衛生工作。

          8.操作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留長發指甲,不蓄長發和胡須,不吸煙,不隨地吐痰等;

          9.具備能盛放一個餐次的密閉垃圾容器,并做到班產班清。

          六、食品粗加工衛生制度

          1.所有原輔料投產前必須經過檢驗,不合格的原輔料不得投入生產。

          2.擇洗、切配、解凍、加工工藝流程必須合理,各工序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3.包裝食品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包裝材料,包裝人員的手在包裝前要清洗消毒。

          4.加工用工具、容器、設備必須經常清洗,保持清潔,直接接觸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須消毒。

          5.工作人員穿戴整潔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6.加工所防塵、防蠅設施齊全并正常使用。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2

          一、生產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2、食品小作坊應配備必要的清洗、消毒、防污染、廢水處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蠅等設施或設備;

          3、食品小作坊垃圾存放應設在加工區以外;

          4、生產場所應定期清潔,保持場所干凈整潔;

          5、與食品接觸的所有設備和工器具,必須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材料制作;

          6、生產結束后應對生產場所和工器具進行清洗,定期消毒;

          7、不能連續生產的,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清潔;

          8、生產加工場所嚴禁存放與生產無關的雜物。

          二、教育培訓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

          3、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安全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

          4、培訓方式可采取集中講授、自學等方式,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

          5、應建立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保存。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進入操作間應洗手,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工作服必須定期清潔;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不得涂抹化妝品和佩戴飾品;

          3、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健康檢查情況應及時記錄;

          4、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等有礙食品安全的,應主動報告,不得進行食品生產操作;

          6、嚴禁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將工作衣、帽穿戴出加工場所。

          四、原輔材料采購驗收及索證索票制度

          1、食品小作坊對采購的原輔材料,應如實記錄購進原輔材料的相關信息;

          2、采購人員應根據采購原輔材料的質量特性,選定合格供貨方;

          3、采購人員應了解供貨方的質量控制程度。購進原輔材料時應及時索取供貨方的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等證明材料,并加蓋公章,每次購進原輔材料時應查驗供貨方資質的有效性;

          4、購進的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并按相關要求進行驗收;

          5、及時向供貨方索取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進口原輔料應及時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6、采購人員應及時建立原輔材料采購臺賬,保存相關購貨憑證。記錄和購貨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7、對索取的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保存;

          8、對購進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處置。

          五、生產加工過程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并對設施、設備和工器具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

          2、配料時應對原輔材料的質量狀況現場查驗,按工藝要求準確稱配,填寫原輔料使用記錄。發現不合格的原輔材料,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3、加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范或工藝要求進行操作,對操作規范或工藝要求規定的各種參數應遵照執行;

          4、發現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應按照廢棄物進行處置;

          5、生產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器具應在生產結束后進行清洗、消毒,并記錄;

          6、生產場所內物品堆放應整齊、有序,半成品、成品應在規定的區域堆放整齊;

          7、食品添加劑應由專人領用、添加,并做好記錄。

          8、應做好生產加工記錄,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保質期的不得少于一年。

          六、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在醒目位置公示;

          2、食品添加劑應從有合法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購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資質包括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食品添加劑經營單位資質包括營業執照;

          3、進口食品添加劑應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4、食品添加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使用,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標準或未列入國家相關部門新增品種公告目錄的食品添加劑;

          5、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

          6、食品添加劑應當嚴格管理,專區(柜)、專賬、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7、應配備與食品添加劑使用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并定期校檢。

          8、使用食品添加劑應詳細記錄添加劑的名稱、生產企業名稱、證書編號、國標使用量以及生產食品的名稱、添加劑使用量標準、添加劑領用量、使用日期、領用人等相關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9、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驗管理制度

          1、在申請生產許可前應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檢驗項目依據《陜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檢驗項目清單》;

          2、生產用水采用集中管網供水的無需檢驗,采用自備水源的須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生產過程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產品進行送檢;

          4、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按生產日期留樣;

          5、留樣的食品應存放在固定區域,存放環境應與食品保存環境要求相一致;

          6、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要求。留樣標簽應標明樣品名稱、生產日期、留樣時間、保質期等內容;

          7、樣品存放期限應不低于食品的保質期。

          八、加工廢棄物處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加工廢棄物是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油脂、各類油水混合物及不合格品等;

          2、生產中的廢棄物要及時收集于帶蓋的容器中,在加工場所外單獨存放,標識明確,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3、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完好、密閉和整潔;

          4、應與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簽訂收購、運輸廢棄物協議,企業資質應留存備查;

          5、處置廢棄物應做好記錄。不得將廢棄物隨意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溝渠等;

          6、嚴禁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九、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產品不合格是指原輔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

          2、不合格原輔材料不得用于生產加工;

          3、不合格半成品不得進入下道工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4、不合格成品不得銷售;

          5、產品檢驗不合格應立即暫停生產、銷售,并按有關規定召回,并記錄,封存庫存的不合格產品,查明原因并及時整改;

          6、對不合格品應無害化處置,并記錄。

          十、倉儲與運輸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不得存放與食品生產加工無關的雜物和有毒有害物品;

          2、原輔材料入庫時,應對其外包裝、標識標簽和數量進行驗收,并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相關信息;

          3、應查驗原輔材料外包裝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是否受污染;標識標簽是否齊全、與所采購的產品信息是否一致;

          4、庫房內定期清掃,保持整潔。應配備防塵、防鼠、防蚊蠅設施;

          5、食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有溫濕度儲存要求的食品及原輔料,應配備溫濕度監測和控制設施;

          6、倉儲應分區,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食品及原輔材料應離地離墻存放,標識明顯;

          7、倉儲產品應“先進先出”;

          8、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和設備應當安全、無毒,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十一、銷售管理制度

          1、生產加工的食品經確認合格后方可銷售;

          2、銷售的食品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應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組織整改;

          3、應當按照“先產先出”的原則銷售產品;

          4、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銷售去向等內容。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5、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產品時應出具“一票通”票據。

          十二、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產品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傷害時,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2、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是食品安全應急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食品小作坊負責人開展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3、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食品小作坊應停產,封存問題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

          4、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召回等處置工作;

          5、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應急情況,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6、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7、應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應急知識的培訓。

          十三、停歇業報告制度

          1、因季節性生產或者其他原因需停業、歇業三個月以上的,需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停業、歇業時間。

          2、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場所、設施設備進行自查,具備生產條件后,在生產前十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停、歇業期間,應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4、停、歇業期間不得進行生產活動。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3

          1、設立食品衛生宿命檢查監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堂進行食品衛生檢查和環境衛生檢查;

          2、把好食品采購、進貨關,個性是對油、米、肉、菜等大宗,關鍵的食品要定點,不準采購霉變、有毒、有害或無證不合格的食品,確保所購食品衛生安全;

          3、規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細分區、肉菜分開、生熟隔離、洗消嚴格;

          4、對儲存食品應進行冷藏保鮮,無須保鮮的`食品應做到離地隔墻,分類堆放整齊,先進先用、用前應檢查有無變質變味;

          5、保證不出售變質或夾生不熟食物,嚴防病毒交叉感染引發食物中毒;

          6、規范食品運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透過專用電梯密閉容器運送。

          7、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匯報,查出問題,立即解決,并追究職責人的職責。

          食品存貯制度

          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于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潛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個性是外觀與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進行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墻壁應有必須距離,便于通風。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4

          一、按照食品衛生法,檢查食品原料的衛生質量,保證食品原料新鮮。

          二、 食品加工做到先洗后切,冰凍的肉、禽、水產品在常溫下要徹底解凍。

          三、食品做到分池清洗,葷菜食品不能放在蔬菜池中清洗,清潔廚房用具的`水池必須與清洗食品的水池分開。

          四、嚴格執行生熟分開,廚房容器和用具(刀、砧板、湓、筐、抹布等)均做好生熟標記,不得混用。每天使用后洗刷干凈,用前消毒。

          五、炊事員要鉆研烹調技術,主動聽取教師、保育員及幼兒對伙食、點心的意見,根據幼兒的特點做到切菜細致,注意花色品種及色香、味和營養元素的調配,增強幼兒的食欲,保證幼兒有足夠的營養。

          六、加工食品必須加熱充分,大塊食品的中心溫度需達70°c以上,防止外熱里生。

          七、幼兒的菜不能燒的太硬或太生。夏天做到(飯、菜、湯、茶)”四冷“,冬天做到(飯、菜、湯、茶)“四熱”,保證幼兒吃飽、吃好。

         八、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備餐間前不超過2小時。

          九、保持廚房清潔、整齊、干凈、如有雜物應及時清理。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5

          為規范餐飲服務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跡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應洗凈,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應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消毒處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干凈,做到無泥沙、雜草、爛葉。

          四、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位置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要有明顯標志并分開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應避免污染,與原料分開存放,并應根據性質分類存放。已盛裝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應在規定時間內使用。易腐爛變質食品應盡量縮短在常溫下的存放時間,加工后應及時使用或冷藏。

          七、加工結束及時拖清地面,水池、操作臺、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機械設備清洗干凈,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銹、板不霉、整齊有序,及時清理垃圾,保持室內清潔衛生。

          八、在專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內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內清洗拖布。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6

          1、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理解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職責。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2、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裝裱上墻張貼在相應功能區;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經過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并記錄,落實職責到人和員工獎罰制度管理,用心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員須認真按照職責要求,組織貫徹落實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員工健康管理、索證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綜合檢查、設備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飲單位食品安全綜合管理自查表》等進行相關記錄,備查。

          4、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用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形式相結合,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狀況。

          5、食品安全管理員每一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善,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6、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一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指導、督促、檢查員工進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規范。

          7、食品安全管理組織及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周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門的`自查記錄,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善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8、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二次提出仍未改善的,提交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交市場監督管理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9、在就餐場所設置食品安全宣傳欄,主動公示誠信建設,及時處理消費者意見。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7

          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由于其數量多,分布廣,已經成為廣大居民日常消費渠道之一,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經XX省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將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租房給“黑作坊”房東將受罰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小食雜店實行登記證管理,食品小攤販實行備案卡管理。登記證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核發,備案卡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或者備案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還應當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給承租人用于進行非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仍提供出租房屋給承租人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作坊食品”不得聲稱有保健功能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三年。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飲料(含飲用水)、調和食用油、配制的醬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兌的白酒等高風險食品;專供嬰幼兒、病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經營登記證有效期三年。小餐飲經營者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鮮乳制品、生食水產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經營的食品。小食雜店經營者不得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經營的食品。

          食品小攤販應在規定地點時段內從事經營活動

          哪些地方可以擺攤?《條例》提出,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攤販經營地點和時段,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食品小攤販應當持身份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備案并領取備案卡,備案卡有效期一年。食品小攤販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地點和時段內從事經營活動。食品小攤販不得在設區的市、縣(市)城區的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外道路兩側一百米范圍內經營。

          列入“黑名單”三年不能生產經營食品

          《條例》提出,遵循便民原則,簡化登記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等提供便利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黑名單制度,對有違規行為拒不改正且情節嚴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生產經營者,在吊銷其登記證或者備案卡的.同時,將其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列入黑名單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生產經營者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小攤販沒有備案卡可罰500元

          違反規定,未經登記擅自從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食品小攤販未取得備案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以提交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登記備案的,或者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登記證或者備案卡的,由登記或者備案機關吊銷登記證或者備案卡,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當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備案。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A.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仍提供出租房屋給承租人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B.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C.未經登記擅自從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生產經營活動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D.食品小攤販未取得備案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江西食品小作坊小攤販管理條例20xx年5月實施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綜合治理、規范引導、社會共治。

          第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誠信自律,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販占道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依法組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開展風險評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條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稱登記證)。

          申請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九條申請登記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五)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的健康證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單、設備清單和生產工藝流程;

          (七)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八)有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現場核查其生產經營場所。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品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

          登記證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

          登記證上載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品種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符合條件的,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證,原登記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五)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業人員上崗操作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沒有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按照食品質量規范進行生產加工。

          第十三條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頭制品、冷凍飲品、果凍、飲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壓榨植物油);

          (四)酒類(不含糧食釀造酒);

          (五)國家和本市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應當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但是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

          (二)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三)在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標識、說明書上標注虛假內容或者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

          (四)分裝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實施控制。如實記錄原料使用和食品生產情況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新投產、停產超過六個月后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前七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停產超過六個月后恢復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識出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食品小作坊在銷售食品前,應當查驗食品安全狀況。

          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二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并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

          第三章食品攤販

          第二十四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統一規劃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改善食品攤販經營環境,規范食品攤販經營秩序。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和相關要求,會同市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符合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

          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自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如實提供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信息后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并發放食品攤販備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稱備案卡)。

          備案卡應當載明經營者的姓名、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等信息。

          備案卡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攤販不需要辦理備案卡。

          第二十七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

          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二)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三)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四)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洗凈、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并有明顯區別;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得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

          食品攤販不得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食品攤販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

          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三十一條食品攤販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二條在學校、醫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區、旅游景區等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關要求。

          未經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區域內擺攤設點的,特定區域管理者有權制止;不能制止的,應當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

          在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攤販,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食品攤販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對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參照食品攤販有關規定執行。

          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的,應當在宴席舉辦前向宴席舉辦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時,應當告知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相關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第三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驗、快速檢測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市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規范食品攤販的占道經營行為,及時查處未在劃定經營區域和時段內開展經營活動等違法占道經營行為。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應當依法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三十八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食品質量規范。

          鼓勵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規范,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傳承。

          第三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四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憑證、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備案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可以通報其他有關部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從業人員進行免費的食品安全培訓,促進其守法誠信經營。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單位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地址等,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及時處理回復。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登記,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或者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八)食品小作坊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九)分裝食品。

          除前款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識的食品或者標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食品;

          (三)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五)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食品小作坊銷售前未按照規定查驗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狀況;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三)食品小作坊新投產、連續停產超過六個月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加工首批食品未按照規定報告;

          (四)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配備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

          (五)食品攤販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開使用;

          (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未按照規定報告。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存在故意隱匿、偽造、毀滅證據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第五十八條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已經履行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構成行政拘留相關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食品現場制售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分裝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將直接投放市場的大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包裝成含量較小的包裝食品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已經取得的核準證、備案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9

          為了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等對小作坊質量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環境衛生要求

          生產場所必須清潔、衛生,地面硬化平整無積水;生產場所應與生活區嚴格區分,生產場所不得存放生活用品;生產車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換氣設施;加工車間不得堆放雜物,原料與成品堆放應與加工車間嚴格區分;加工車間、庫房應有防蠅、防鼠、防蟲設施;物料堆放應離地離墻;生產的生熟食品及盛放器具應隔離存放,存放成品的器具應潔凈衛生;定期對使用的工具、設施、管道進行清洗、消毒,并指定專、兼職人員定期檢查環境衛生執行情況,保存清洗、消毒和檢查記錄。

          二、進貨查驗要求

          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如發現存在嚴重影響或可能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做好記錄并24小時內向盤縣質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

          三、進銷臺賬記錄要求

          應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和產品銷售臺賬。進貨臺帳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銷售臺帳應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進貨臺帳和銷售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食品添加物質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20xx(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及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采購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獲得生產許可證(QS),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添加,不得濫用食品添加劑和使用非食用物質添加食品。

          五、人員健康管理要求

          從業人員應經衛生知識培訓,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才能上崗。工作時必須穿戴工作衣帽鞋和口罩,衣帽鞋應定期消毒,手指甲應修剪整齊,不得藏污納垢,不得佩戴飾物。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ㄒ唬┍局贫冗m用于本公司食品生產經營的餐廳、水吧、外賣點及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

         。ǘ┤魏尾块T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職責

         。ㄒ唬┍竟舅泄珗@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食品安全。

         。ǘ┕珗@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公園的食品安全管理。

         。ㄈ┲饕撠熑、安全負責人、經營負責人、食品從業人員人員應認真履行本單位規定的相關職責,切實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四、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ㄒ唬┦称钒踩R培訓、宣傳

          1、公司食品從業人員、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生,必須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應當認真制訂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培訓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訓。

          3、公司食品從業人員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對其的初次培訓時間應分別不少于20、50、15課時。

          4、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5、公司應當定期使用廣播、壁報、標語、視頻等形式開展經常性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和普及教育。

          (二)員工身體健康、衛生要求

          1、公司食品從業人員須持有《健康證》且在有效期內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從業人員,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生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嚴禁先上崗后查體的情況發生。

          2、公司負責組織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其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理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3、凡是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òú≡瓟y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是餐飲從業人員手部有開放性、感染性傷口的,必須調離工作崗位。當觀察到員工有以下癥狀時,應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5、餐飲從業人員應當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指示,掌握本崗位的衛生紀律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勤洗手,勤洗澡、理發、剪指甲,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

          6、操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從事與食品加工無關的其他活動后、上廁所后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動水沖洗。

          7、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或者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

          8、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嘗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9、要注意個人衛生形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于帽后。進入備餐間必須更衣兩次,按分餐要求洗手消毒、帶口罩、帶衛生手套、帶工作帽。

         。ㄈ┦称凡少

          1、采購食品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供應商索取并仔細查驗《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注意查驗證件有效期限,是否是偽造、涂改、借用的證件。

          2、采購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保留真實有效的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3、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4、禁止采購腐敗變質、摻雜摻假、發霉生蟲、有毒有害、質量不新鮮及無產地、無廠名、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標志不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和原料;禁止采購無《食品衛生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和原料。

          (四)食品存儲管理

          1、倉庫負責人須對入庫的食品做好驗收工作,在食品臺帳上詳細登記供貨單位、產品名稱、數量、批次、保質期限和相關證件是否齊全,相關證件證明應當保存一年以上備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庫。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閱食品臺賬和檢查食品的儲存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食品臺賬中做出醒目標注,并優先出貨;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報損。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食品臺賬中如實記錄。

          3、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和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和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4、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5、食品應分類(即: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生、熟食品等)分架、隔墻隔地(隔地30cm、隔墻10cm)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散裝食品應盛裝在容器內并加蓋密封并張貼標識。

          6、食品倉庫實行專用并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并運轉正常。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干燥整潔。

         。ㄎ澹┦称吩O備設施、餐具管理

          1、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設備、設施,防止在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2、配備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主要設施宜采用不銹鋼,易于維修和清潔。

          3、加工與用餐場所(所有出入口),設置紗門、紗窗、門簾或空氣幕,如木門下端設金屬防鼠板,排水溝、排氣、排油煙出入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防鼠金屬隔柵或網罩;距地面2m高度可設置滅蠅設施;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4、食品處理區應采用機械排風、空調等設施,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空氣。

          5、用于加工、貯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裝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

          6、各功能區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臺、刀具、砧板等工用具,應分開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顯標識。

          7、貯存、運輸食品,應具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設備、設施,配備專用車輛和密閉容器,遠程運輸食品須使用符合要求的專用封閉式冷藏(保溫)車。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8、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消毒,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設立獨立的餐飲具洗刷消毒室或專用區域,消毒間內配備消毒、洗刷保潔設備。

          9、洗刷餐飲具的水池專用,不得在洗餐飲具池內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飲具池內沖洗其他物品和保潔用品。

          10、收回的餐飲具、用具,須立即進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11、清洗餐飲具、用具的洗滌劑、消毒劑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餐具消毒前必須清洗干凈。消毒后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及時放入保潔柜密閉保存備用。

          12、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潔柜要有明顯標記,要經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要分開存放,不準放入私人物品,防止交叉污染。

          13、洗刷消毒結束,須清理地面、水池衛生,及時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潔衛生,無油漬殘漬,泔水桶內外清潔。

          (六)食品粗加工管理

          14、分設肉類、水產類、蔬菜原料加工清洗區域池,并有明顯標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位置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15、加工肉類、水產類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與蔬菜分開使用,并要有明顯標志,盛裝水產品的容器要專用。

          16、各種使用原料不得隨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須先檢查質量,發現有腐敗變質、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擇洗、切配、解凍、加工工藝流程必須合理,各工序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食品不受污染。

          17、蔬菜類食品原料要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干凈,做到無泥沙、雜草、爛葉。肉類、水產品類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專用加工洗滌區域池內進行。肉類清洗后無血、毛、污,魚類清洗后無鱗、鰓、內臟,活禽宰殺放血完全,去凈羽毛、內臟。

          18、做到刀無銹、砧板不霉,整齊有序,保持室內清潔衛生。加工結束后及時清理地面、水池、加工臺,及時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內外清潔衛生。

          (七)烹調加工管理

          1、烹調加工前須認真檢查食品原料的質量,不得燒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的食品。

          2、烹制加工的食品要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直接入口的熟食要盛在已消過毒的容器或餐具內,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3、烹調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在放涼后再冷藏。

          4、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須經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5、烹制加工時不得用勺子品味。

          6、菜刀、砧板、盆、抹布、盆用后清洗消毒;食品容器不落地存放;灶臺、抹布應當隨時清洗,保持清潔,不要用抹布擦拭碗盤,滴在盤邊的湯汁用消毒抹布擦拭。

          7、應嚴格按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要求,搜集處理廢棄油脂,及時清洗抽油煙機罩。

          8、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熟食、半成品、生食的衛生要求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疊放。

          9、工作結束后,調料加蓋,工具、用具要洗刷干凈、定位存放;灶上下、地面要清洗沖刷干凈,不留殘渣油污,不留衛生死角,及時消除垃圾。

         。ò耍┟媸持谱鞴芾

          1、加工前要對待加工使用的食品原料質量感官檢查,發現生蟲、霉變、有異味、污穢不潔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況,不能加工。

          2、做餡用的肉、蛋、水產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徹底浸泡清洗;易造成農藥殘留的蔬菜應該浸泡30分鐘以上,沖洗干凈后再加工制作。

          3、各種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開使用,定位存放。各種熟食面點改刀要在專用的熟食板上進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4、當餐未用完的面食,應當妥善保存,糕點存放在專用柜內,含水分較多的帶餡糕點,要冷藏,注意生熟分開保存。

          5、各種食品加工用具、設備如:面板、面案、容器、絞肉機、饅頭機、豆漿機、和面機、面條機等,用后及時清洗干凈,定期消毒。各種用品如蓋布、籠布、抹布等要洗凈、晾曬備用。

          6、加工結束后及時清理面點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用具、設備清潔,各種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凈后定位存放。

          (九)裱花制作管理

          裱花應在專間內由專人加工制作,其他人不得隨意進出,個人生活用品及雜物不得帶入裱花間。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11

         。ㄒ唬┉h境衛生管理制度

          為改善環境衛生,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清潔衛生要求。

          場地做到每天一小掃,周末大掃除,不準隨地吐痰和亂扔臟東西,不準亂扔亂倒垃圾,隨時保持清潔衛生。

          二、生產場地要求。

          1、各種原材料、工具堆放有序,場地、設備保持清潔衛生;

          2、通道不能堆放雜物,確保人流、物流暢通;

          3、衛生設施保持完好;

          4、任何設備上嚴禁堆放零件及其它雜物;

          5、交接班前必須做好設備周圍的環境衛生,不得有積油和其它雜物。

          三、庫房要求。

          1、產品入庫前,出庫后必須對庫房進行清掃;

          2、隨時保持庫房清潔衛生,做好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工作。

         。ǘ⿵臉I人員健康衛生管理制度

          為提高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意識,對個人衛生要求進行控制,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從事食品加工的人員每年做一次全面的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加工。

          二、新進作坊的人員必須經過體檢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加工。

          三、生產人員進入車間前,必須更換專用工作服、帽,并穿戴規范整潔,頭發必須藏于帽內,不得外露;出車間須換下工作服、帽。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加工人員必須戴口罩。

          五、進入車間工作人員,不得攜帶任何私人物品,不得染、留長指甲,不得化妝和配戴首飾。

          六、進入車間前,必須認真洗手、消毒。

          七、生產加工人員手部有明顯外傷,不得直接從事食品加工。

          八、車間內不得有隨地吐痰、挖鼻孔、掏耳朵等不衛生行為。

          九、清潔度不同的生產區人員不得相互串崗。

          十、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衛生教育和培訓。

          (三)原輔材料進貨查驗管理制度

          為采購驗證原輔材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據生產需要采購原輔材料,采購時應向供貨方索取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二、對每批原輔材料、包裝物等外購件均應按要求經驗收合格后方能入庫,并建立相關檔案記錄。

          三、發現不合格的原輔材料,不能投入生產使用。

          四、若發現原輔材料質量有問題進入生產環節的,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進貨查驗記錄內容。

          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六、記錄的保存。

          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生產工藝過程管理制度

          為實施生產工藝過程的質量控制,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產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應按工藝要求進行加工。

          二、原材料必須根據工藝要求投入使用。

          三、使用合適設備和工具進行生產,并保持適宜的工作環境;

          四、生產流程保持合理。

          1、保證原輔材料和半成品不會出現交叉感染;

          2、保證原輔材料和成品不會出現交叉感染;

          3、保證半成品和成品不會出現交叉感染;

          五、發現不合格的原輔材料,不能投入生產使用。

          六、發現不合格的半成品,必須按要求處理,不能流入下一道工序。

          七、發現不合格的成品,必須按要求處理,不能出坊銷售。

         。ㄎ澹┦称烦龇粰z驗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出坊檢驗要求,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感官檢測。

          對食品感官涉及到的形態、顏色、香氣、滋味、異物等進行評價,防止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出坊。

          二、凈含量檢測。

          使用符合測量精確度要求的計量器具,對每批出坊食品進行凈含量檢測,確保出坊食品凈含量符合相關要求。

          三、標簽檢測。

          對標簽進行檢查,確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或備案號、產品名稱、配料、生產者、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基本信息完整無誤,內容清晰、易于識別。

         。╀N售記錄管理制度

          為追溯銷售后的產品去向,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銷售記錄內容。

          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二、銷售記錄填寫要求。

          1、字跡清楚,內容真實、完整、詳盡,不得使用鉛筆填寫;

          2、填寫及時、準確,不得提前或者錯后填寫;

          3、不得隨意撕毀或者任意涂改,確實需要更改時,須在錯處劃一橫線,在其旁邊重寫,簽上姓名、日期,并蓋章;

          4、簽名或蓋章須填全名,印章須清晰可辯;

          5、填寫時計量單位必須統一;

          6、不同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以及不同規格的產品,在記錄及單據的填寫時,必須分開填寫。

          三、記錄的保存。 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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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預期使用或銷售,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進貨不合格品的處理。 對進貨查驗發現的不合格原輔材料,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并記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生產過程中不合格品的處理。 對生產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半成品,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并記錄,不得流入下一工序。

          三、不合格成品的處理。

          出坊前發現食品腐敗變質等現象的,立即對該批成品進行銷毀并記錄,絕不允許出坊銷售。

          四、已出坊后發現不合格品的處理。 對于已出坊后發現的不合格品,立即進行召回,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并記錄。

          五、不合格品記錄內容。

          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處理方式、處理日期等內容。

          六、記錄的保存。 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為控制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購食品添加劑時應認明包裝標簽上“食品添加劑”字樣,并索取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合格證明等材料,驗收合格后入庫。

          二、使用添加劑目的在于保持和改進食品營養質量,不得破壞和降低食品的營養價值。

          三、不得用于掩蓋食品的缺陷(變質、腐。┗虼种茷E造欺騙消費者。

          四、使用添加劑在于減少食品消耗,改進存儲條件,簡化工藝等目的,不能因使用了添加劑而降低良好的加工措施和衛生要求。

          五、添加劑必須嚴格按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使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和加大使用量。

          六、食品添加劑應由專人專柜保管,做好使用記錄。

          七、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內容。 產品名稱、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食品添加劑名稱、使用量、使用人、使用日期等內容。

          八、記錄的保存。 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12

          為規范餐飲服務烹調加工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調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烹調加工。用水水質應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加工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時避免溫度過高、時間過長;隨時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殘渣,煎炸食用油不得連續反復煎炸使用。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應嚴格按照標識上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劑,禁止超范圍、超劑量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完后,由專人專柜保存。

          四、烹調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在清潔操作區涼透后及時冷藏,并標注加工時間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購熟食品必須在食用前充分加熱煮透。不得將回收后的`食品經加工后再次銷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種工具、容器標識明顯,分開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內,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臺、抹布要隨時清洗,保持干凈。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邊的湯汁用消毒布擦凈。按規定處理廢棄油脂,及時清理抽油煙機罩。

          八、工作結束后,調料品加蓋,工具、用具洗刷干凈,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沖刷干凈,不留殘渣、油污,不留衛生死角,及時清除垃圾。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13

          1、采購管理

          選擇有法定資質的供應商,對采購的每批次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做好入廠驗收工作。驗收可以對主要指標進行檢驗,或采用對外觀(或感官指標)進行檢查,對包裝的完好性、合格證、檢驗報告、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進行查驗等方式。要保持檢驗、驗證記錄和進貨臺賬。

          2、質量控制

          公開并嚴格執行質量安全承諾。明確生產工序中的品質關鍵控制點和危害關鍵控制點,明確控制的方法步驟。按國家標準規定的范圍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并作好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報告工作。

          保持生產設備設施狀態良好和干凈衛生。保持廠區環境干凈衛生,廠內外不得有污染源,不得飼養畜禽等動物。保持生產車間衛生,防蠅、防鼠設施齊全、有效,每班打掃衛生,生產設備、地面、墻壁干凈、衛生、整潔,車間不得出現與當班生產無關的物品,不得有污跡、雜物。

          開業歇業應當向質監部門進行報告,出現較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時向質監部門報告。

          3、人員管理制度

          每月對生產人員進行設備操作、安全生產、質量控制、衛生管理等知識進行培訓,經確認熟練掌握者方可上崗操作。生產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體檢,沒有皮膚病、傳染性疾病;剂〖病、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的人員應予以調離。

          4檢驗管理

          明確生產中的質量控制點,做好生產過程產品的`檢驗。對出廠的產品做好檢驗、檢查工作。檢查項目為:感官指標要求、包裝完好性、標識,必要時對產品的理化指標、衛生指標進行檢驗,產品不合格不得對外銷售。

          5銷售管理

          產品包裝、標識符合相關要求,嚴防產品貯存、運輸中的污染、變質。做好銷售臺賬,記清楚購置產品客戶的名稱、地址、產品批次、購置數量,滿足質量追溯需求。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14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務必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務必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

          三、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五、當觀察到以下癥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15

          本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職責人義務,嚴把商品質量關,建立和執行以下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確保食品經營安全。

          一、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本單位采購食品,應當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建立索證檔案,不從無合格經營資質的供貨者處進貨,不理解來歷不明的上門送貨行為,不經銷三無(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食品和過期變質等違法食品,保證所售食品質量安全。本單位采購食品,應當向供貨者索取“一票通”進貨憑證。從事食品批發業務時,應當向購貨者帶給“一票通”銷貨憑證。要按工商部門要求,收集規范“一票通”憑證作為食品進(銷)貨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銷)貨日期等資料。妥善保管書式臺帳檔案,條件允許狀況下,建立電子臺帳,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務必有健康證明方可上崗,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從業人員患上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時,應立即離開原崗位。病愈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重新上崗。

          2、從業人員務必持續良好的個人衛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銀首飾,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換工作衣帽。

          3、從業人員進入經營場所前務必清凈、消毒雙手,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應當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煙及從事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4、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三、從業人員學習培訓制度

          1、本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從業人員務必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2、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有關主管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衛生操作技能培訓。

          3、定期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浙江食品流通許可實施細則(暫行)》等,及時掌握和了解國家及地方的各項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4、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周。

          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銷毀制度。

          本單位發現經營的`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者和通知狀況,并向工商部門報告。對過期、變質的食品和國家監管部門通報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要主動及時下柜,采取無害化處理、就地銷毀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貨者,不改頭換面重新上市;對群眾反映大、投訴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經鑒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銷售。

          五、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商品售后服務規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務水平,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配合工商部門、消保委處理消費者投訴,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積極主動爭取與消費者達成處理協議,不無理拒絕和故意拖延。

          六、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費、監管等信息,必要時透過廣播、電視媒體等途徑公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檔案,理解有關單位檢查和消費者查詢。

          七、日常衛生管理制度。

          1、經營場所應做到清潔、整齊,不準亂堆、亂放雜物,不得亂扔、亂倒垃圾,不準隨地吐痰;經營場所每一天一清掃,每月一大掃,持續地面、天花板的清潔,不積塵、不積水。

          2、商品陳列有序,分類分架、離地離墻擺放,不與有毒有害或者其他不潔物品混放。

          3、倉儲的食品做到先進先出,由專人定期檢查,嚴防食品過期變質。食品貯存區應采取防鼠、防蟲、防潮、通風等措施,確保存放的儲物持續干燥清潔,整齊有序。

          4、散裝食品應設置專門的銷售區域,以明顯的標志區分或隔離。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和存放設備、設施;在盛放散裝食品容器或隔離設施上顯著標識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資料;直接入品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散裝食品銷售應使用專用的售貨工具分揀。

          八、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緊急報告及處理制度。

          1、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狀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予以處置。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2小時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防止事故擴大。

          3、積極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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