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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管理規章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氣瓶管理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氣瓶管理規章制度1
氣瓶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氣瓶管理的各部門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報告和記錄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氣瓶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號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質技監局鍋發[20××]250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勞鍋字[1993]4號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TSG R4001—20××氣瓶充裝許可規則
TSG R5001—20××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3.職責
3.1公司主管副總經理
對全公司所用氣瓶安全工作和管理負全面責任。
3.2各分廠(公司)設備副廠長(主管副經理)
對在本廠(公司)范圍內所用氣瓶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負全責。
3.3機動部
3.3.1負責全公司所用氣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3.2對山焦氣瓶充裝站和山焦氣瓶檢驗站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
3.3.3.負責所持有的氣體充裝許可證范圍的各種氣瓶購置計劃的批準。
3.3.4組織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4安全監督管理部
3.4.1負責全公司所用氣瓶的運輸(內部)、儲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3.4.2負責全公司呼吸器用氧氣瓶的使用管理工作。
3.5各分廠(公司)機動科
負責本廠(公司)所用氣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6各廠(公司)安環科
負責本廠(公司)所用氣瓶的運輸(內部)、儲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焦化二廠安環科負責全公司空氣呼吸器用空氣瓶的管理工作。
3.7供應公司
3.7.1按照公司氣瓶充裝站的計劃,負責購置合格氣瓶。并保證氣瓶的制造單位必須是國家質檢總局頒發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
3.7.2為公司提供瓶裝氣體時,應選擇在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充裝單位購買,并保證氣瓶是在檢驗有效期的合格氣瓶。
3.8公司氣瓶充裝站
3.8.1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充裝及充裝后的檢查,并做好記錄,并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向氣體消費者提供合格氣瓶,并對氣瓶的安全全面負責。
3.8.2氧氣充裝站除了對氧氣進行充裝業務管理外還要負責對呼吸用氣瓶的使用、充裝、檢驗進行業務管理。
3.8.3采用計算機對所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氧氣充裝站包括呼吸器用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并負責涂敷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志鋼印。
3.8.4負責自有產權氣瓶按照《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辦理使用登記。
3.8.5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志的涂敷工作,負責氣瓶的送檢工作。
3.8.6負責自有產權氣瓶的統一管理工作,并依據需求計劃向供應公司提出購置計劃。
3.9公司氣瓶檢驗站
3.9.1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氣瓶定期檢驗標準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3.9.2按氣瓶顏色標志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去除氣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氣瓶顏色標志,打氣瓶定期檢驗鋼印。
3.9.3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3.9.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3.10各使用單位
3.10.1負責氣瓶的領取和臨時保管。
3.10.2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
醫用氧氣瓶安全使用存放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我院醫療安全,加強我院特種設備(醫用氧氣瓶)的使用及存放管理,根據我院相關科室及各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醫用氧現存狀況,特制訂制度如下:
1氧氣存放的地方,嚴禁煙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入內或混放。強調主體責任、提高安全意識,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備有滅火器材。
2科站內的氧氣瓶需有專人管理,并應建立《科站醫用氧安全使用登記》制度,使用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氧氣瓶搬運謹防撞擊,F場操作時,不準吸煙。氧氣瓶閥門和管道開關須勤查、關閉好,不允許有漏氣現象。非工作人員不準動用。
3嚴格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及時對初次使用氧氣瓶進行試壓檢驗,檢查鋼瓶標志是否清晰完整,如發現有出氣口破損嚴重、開關閘閥失靈等情況應及時調換。結合每日安全工作巡查。及時排查醫用氧使用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保證醫療供氧安全。
4操作人員在安裝減壓閥前,應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合乎要求方可使用,5保管和使用氧氣瓶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室內存放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煙火在10m以外。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計、接頭與導管等,要凃有規定顏色標記。
6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它氣體。
7非醫療部門使用氧氣瓶,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物資管理中心核查后,按相關流程,逐及報批后方可使用,并按照特種設備管理規定嚴格執行。
氣瓶的安全管理規定
氣瓶是一種特殊的壓力容器,主要是指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從安全角度看,氣瓶與其他壓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
一是氣瓶內裝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壓力受溫度的影響大,因此,設計要求以60℃時的瓶內壓力作為設計壓力;
二是,由于氣瓶直徑小,無法進行內部檢查,因此,對耐壓試驗要求高,即要求的試驗壓力比一般壓力容器的要高,試驗壓力要求為設計壓力的1.5倍。
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安裝、使用、運輸和貯存均應嚴格執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有關的技術標準。氣瓶使用前必須檢查是否有檢驗標志,是否超過檢驗周期。氣瓶檢驗周期的規定是:對于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的外觀檢查主要是檢查氣瓶外觀漆色是否良好,色標與盛裝的氣體是否相符,外壁有否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情況。
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氣瓶上應有符合規定的色標,如制造鋼印、檢驗鋼印、氣體名稱、色環和整體漆色等。凡是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的,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種類的;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超過檢驗期限的;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以及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等情況的,嚴禁充裝氣體。氣瓶在使用、充氣、運輸及儲存過程中,應嚴格管理預防因使用不當而引發事故。
氣瓶雖然結構簡單,但是瓶內承受壓力高,應力狀況復雜,瓶內介質種類多且性質各異;再加上氣瓶流動范圍廣,使用條件惡劣等危險因素較多,極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因此,應加強對氣瓶的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應包括:
(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必須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外觀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5)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標記應符合規定。
。6)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7)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有關規定,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8)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許有通往室外的溝道等。
。9)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10)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且防傾倒措施可靠。
(11)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12)作業現場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氣瓶存貯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安全注意事項
一、儲存、運輸和使用的注意事項
1.儲存、運輸乙炔氣瓶時,應避免烘烤和曝曬,環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遮陽或水噴淋等措施降溫。
2.溶解乙炔氣瓶倉庫應符合應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氣瓶庫房應為單層建筑,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2)溶解乙炔氣瓶庫房應避開放射線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5米。應具備良好的通風、降溫條件,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嚴禁任何管線通過;
(3)乙炔氣瓶存放量超過5瓶的庫房,應用非燃燒體隔離出單獨儲存間,其中一面為固定墻壁;溶解乙炔氣瓶儲存量超過40瓶時,其庫房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米,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4)乙炔氣瓶庫房嚴禁儲存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
(5)庫房內乙炔氣瓶應直立儲存;空瓶與實瓶應分開并有明顯標志。儲存的乙炔氣瓶應無泄漏,安全狀況完好。
3.運輸乙炔氣瓶的所用車、船應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門的規定,應有明顯的危險貨物標志,應配備滅火器材,在運輸和裝卸過程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運送的乙炔氣瓶安全狀況應完好,無泄漏;
。2)乙炔氣瓶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撞和倒置,吊裝乙炔氣瓶應用專用夾具,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捆扎;
。3)乙炔氣瓶直放時,應妥善固定,且廂體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橫放時,溶解乙炔氣瓶頭部方向應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廂體高度;
。4)乙炔氣瓶運輸車輛的行駛和停靠,應避開人口稠密和有明火的場所,中途?繒r,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4.乙炔使用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2)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操作人員應經過特種作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乙炔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
6.使用乙炔時,應嚴格遵守乙炔安全使用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對乙炔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乙炔氣瓶不應使用。
(2)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乙炔氣瓶;乙炔氣瓶使用時,必須直立,嚴禁碰撞、敲擊;嚴禁在瓶體上引弧;發現泄漏應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乙炔氣瓶內的氣體嚴禁用盡,應留存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壓力;
。3)乙炔氣瓶放置地點,不應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垂直投影距離不小于10米;不應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源的場所;不應受曝曬或受烘烤;不應放置在電絕緣體上;
(4)乙炔氣瓶的使用者不得自行對乙炔氣瓶瓶閥、易熔塞等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乙炔氣瓶進行焊接修理;
。5)移動乙炔氣瓶時,應采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氣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6)乙炔氣瓶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
(7)乙炔氣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氣瓶瓶閥的專用扳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氣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溶解乙炔氣瓶瓶閥。
。8)嚴禁擅自移動氧氣瓶或調節減壓閥,氧氣瓶、乙炔瓶及操作點之間的安全距離須保持在10米以上,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須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氣瓶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公司氣瓶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所規定壓力范圍的氣瓶有:氧氣瓶、乙炔氣瓶、液化氣瓶。
第三條
供應科采購氣瓶時,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銷注冊的單位購置。
第四條
供氣單位供應氣瓶時,必須提供氣瓶的檢驗證明,在氣瓶上粘貼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第五條
搬運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第六條
存放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2、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同一方向;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
5、乙炔瓶存放時應保持直立,不能橫躺臥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條
氣瓶使用前,應認真進行檢查:
1、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2、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3、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4、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第八條
使用氣瓶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核,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2、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3、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應站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4、氣瓶防回火裝置、減壓器、壓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皮管應用夾頭緊固,不漏氣,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5、氧氣瓶、乙炔瓶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準倒放;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7、氧氣瓶乙炔瓶存放距離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離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須大于10米;
8、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9、氣瓶和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以防氣瓶帶電;
10、在密閉和狹小的空間進行作業時,要保證有良好的通風;
11、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并確保不漏氣;
12、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
13、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4、工作完畢,應將氣瓶閥關好,擰上安全罩,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后,方準離開。
第九條
氣瓶發生爆炸,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公司安環科。
第十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外協工隊的氣瓶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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