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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30 23:01:05 志華 制度 我要投稿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車輛維修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精選16篇)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公司所有車輛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為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二章 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 公司貨運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

          第5條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后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并進行自修。

          第6條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及時填寫《車輛維修說明單》,詳細說明維修的項目和損壞原因,經車輛主管審核并預算費用簽字后報綜合辦進行審核,屬于100元以下修理項目的,由車輛主管報請綜合辦主任批準修理;100元以上修理項目的,由綜合辦對車輛進行現場驗證,報請總經理批準修理。

          第7條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8條 公司的公務用車和高級車輛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必須由車輛主管提出書面維修項目申請,由綜合辦主任組織人員現場驗證,并對修理費用做出認真評估后,報總經理批準,送達指定維修廠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和車輛主管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項目與送修項目不符時,應及時上報綜合辦并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報交綜合辦報審,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 車輛維修完成后,司機或車輛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簽字,中修、大修項目必須由綜合辦參與驗收簽字,否則,維修費用不予報批。

          第12條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項目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說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結算維修費用時一并出具查證。

          第13條 司機必須將車輛維修中替換下的車輛零配件帶回公司,由車輛主管負責清點,并交綜合辦辦簽字驗收,登記入庫。若進行處理或再利用時,經履行有關手續,經領導審批后辦理。

          第14條 車輛替換的配件由綜合辦指定專人專庫進行統一保管。

          第15條 車輛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并妥善保管,并要登記造冊。

          第三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6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余部分不予報銷。

          第17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制定修

          理廠點每月25日前到公司統一結算,當月可開具正規稅票的當月給付,當月不能開具正規稅票的,可先行請公司領導簽字確認,待正規發票到位后再行換票給付,每月超過25號以后的沒有確認前的費用不予報銷。其中制定修理廠的選擇、修理費的商談由車輛主管、綜合辦主任及財務部部長共同確定。

          第18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后司機或具體承辦人應將《修理費用明細表》、審批報告及廢舊零部件的收據交車輛主管審查,車輛主管報綜合辦主任審核。

          第19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200元以下修理項目時,須電話征得車輛主管同意,經200元以上車輛主管經綜合辦主任同意后方可維修,如果有隨車人員時需在修理費用單上作簽字證明。

          第20條 車輛在路途中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并經車輛主管進行登記核查,同意交由綜合辦審核、登記、驗收保管。

          第21條 修車時司機所提交的修車申請應詳細說明修車類別、項目、部位及費用預算,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下時,由綜合辦主任審批;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上時,經綜合辦主任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車輛的大修、中修必須經過綜合辦主任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22條 駕駛人員因人為因素造成輪胎損壞的,由其本人承擔輪胎總價30%。

          第四章 附則

          第23條 本規定由綜合辦制定,其解釋權、修改權歸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4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25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沖突者,自本規定頒布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2

          1. 維修部門是車輛后勤保障的主要工作項目,我們不但要狠抓維修質量,更必須嚴格管控各項維修費用,必然監督車輛日常維護是保障車輛良好技術性能的根本措施,定期檢查保養車輛是為保證車輛維持最佳技術狀態,加強車輛維修質量,減少車輛“罷工”事件,是提高工作效率及降低維修費用的基本手段。

          2. 加強維修人員作息時間安排,合理分配工作值班制度,對晚間“歸來”的自備車輛一一進行技術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做到及時排除,保證車輛出勤率。

          3. 繼續堅持分組分量制,將工作任務合理規劃,分配至各組工作人員,在維修質量方面務必監督把好質量關,嚴格杜絕因工作的疏忽導致無謂的.返修事件發生,將維修質量與返修率做出評比并落實到每一位工作人員,適當做出獎懲制度,以評比數據公布示范去提高維修質量。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

          4. 如車輛遇意外情況在路途行駛中拋錨,必須第一時間趕往進行搶修處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延誤公司服務效益。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3

          1、 為加強對集團車輛維修的管理,降低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2、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后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并進行自修。

          3、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要定期保養或者維修,需經得主管部門同意后,送到修理廠維修。

          4、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如果私自在其他地點維修,費用不予報銷。

          5、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和車輛主管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項目與送修項目不符時,應及時上報集團辦并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6、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報交綜合辦報審,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7、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項目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說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結算維修費用時一并出具查證。

          8、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余部分不予報銷。

          9、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須電話征得車輛主管同意方可維修,如果有隨車人員時需在修理費用單上作簽字證明。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公司所有車輛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為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二章 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 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

          第5條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后應立即上報車隊主管,并進行維修。

          第6條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向車隊主管詳細說明維修的項目和損壞原因,經車隊主管審核預算費用后,屬于100元以下修理項目的,經車隊主管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1000元以下修理項目的須經部門經理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修理;1000元以上維修項的報請公司領導批準修理。

          第7條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8條 公司的公務用車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必須由車輛主管提出維修項目申請,并對修理費用做出認真評估后,報部門經理批準,送達指定維修廠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項目與送修項目不符時,應及時上報車隊主管并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隊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上報公司領導,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 車輛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機或車隊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

          第12條 車隊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并要登記造冊, 妥善保管。

          第13條 送修理廠的車輛,要堅持厲行節約,修舊利廢,以修復為主,換件為主的原則。

          第14條 接到車輛需維修信息后,根據車輛狀況、維修項目,統籌安排車輛修理。對進修的車輛,根據維修規范和維修項目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判斷故障原因和決定維修手段。

          第15條 對于比較大部件的維修或零件更換,應嚴格按照維修規范,先上報后更換的原則進行維修配件安裝。

          第三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6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多余部分不予報銷。

          第17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指定修理廠點每季度或每半年統一結算。

          第18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后司機或具體承辦人應將廢舊零部件交車隊主管審查,車隊主管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19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200元以下修理項目時,須電話征得車隊主管同意;200元以上由車隊主管報請部門經理同意后方可維修。

          第20條 車輛在路途中需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經車隊主管進行核查后,方可進行報銷。

          第21條 駕駛員因人為因素造成車輛與輪胎損壞的,由其本人承擔費用總價的20%。

          第四章 附則

          第22條 本規定經公司領導辦公會議審批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23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發生沖突時,自本規定頒布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第24條 本規定由機場運行保障部 機務特車室制定并解釋。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5

          一、車輛使用管理

          1.機關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動。

          2.車輛使用的原則:保證防汛用車,保證領導工作用車,保證值班用車,保證老干部就醫用車,先急后緩,兼顧一般。

          3.用車一律實行派車單制度,不經派車一律不準使用車輛。

          4.機關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除財務科提款外,一般不派車。

          5.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主管局長簽批后,交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按先后順序派車。

          6.如遇防汛搶險,迎接上級領導,緊急病號等特殊情況,駕駛員應根據領導安排及時出車,并在行車途中向車管人員匯報車輛去向,返回后及時領取派車手續。

          7.機關車輛不準用于結婚等私事。

          8.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發現2次罰款300元,超過3次,調離駕駛崗位。因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果自負。

          9.駕駛員請假三天以上者,必須把車輛停放在機關,車上鑰匙和全套手續交車輛管理員保管。

          10.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以大局為重,不得刁難車管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給車管人員和司機出難題,不得指定車輛。

          二、車輛維修管理

          1、當駕駛員發現車輛出現故障需要維修時,應及時向車管人員反映故障情況,并及時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

          2、維修申請單上需填寫維修所需時間、損壞部位、更換零件、維修金額等,如不清楚情況時,應立即到指定修車廠進行詢問,以便填寫申請單,申請單上需要由車管人員、車管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及主管局長簽批。

          3、修車申請得到批準后,駕駛員應會同車管人員到指定車輛維修廠進行車輛維修,駕駛員不得私自維修。車輛在維修時發現新的問題,需要更換新的零件及增加費用時,應立即向辦公室負責人反映,并匯報主管領導,得到批準后方可修車。

          4、修車完畢后,修車廠應出示修車費用清單,駕駛員和車管員認可后簽字,以便日后結算。若駕駛員私自修理,沒有車管員的認可簽字,日后不予報銷。駕駛員應將更換掉的舊零件收回,交到辦公室。

          5、修車費用每兩個月結算一次,結算時由駕駛員、車管員及車管負責人共同前往結算,報銷時維修申請單及簽字后的修車費用清單應附在發票后報銷。

          三、車輛燃油管理

          1、車輛燃油實行全獎全罰制度。即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車的'耗油指標定出各車用油標準,辦公室每月底統計各車行駛里程提供給財務科,財務科根據當月市場油料價格按照行車里程和用油指標填寫核報單,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后交主管局長審批,財務科復核兌現。

          2、潤滑油、剎車油由辦公室統一購入保管,車管員根據單車里程用量及時登記更換。

          3、車輛用油一定要保證油的質量,絕不能投機取巧,弄虛作假,如發現在油的價格或用油規格投機鉆營,弄虛作假,將調離工作崗位,并進行500-1000元罰款。

          四、獎罰制度

          局機關每年對圓滿完成全年出車任務,愛惜車輛遵守交通規則,無發生交通事故,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競賽,在本職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駕駛員予以獎勵。同時,對違反規章制度冒險蠻干,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車輛損壞以及發生事故的駕駛員,予以懲罰,懲罰標準按《黃委勞動安全條例》執行。

          五、對外租車管理

          1、對外租車必須經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

          2、對外租車原則:各部門用車盡量安排本局公車,在無公車的情況下,為保證防汛搶險,工程施工,以及突發事件的需求方可租車,各部門因公到縣城辦事一律不得租車。

          3、對外租車一律實行填寫租車申請單制度。

          4、機關各部門根據工作需求,需要租車時必須填寫租車申請單,填寫申請單時要注明申請部門、事由、時間、起止地點、帶車人,租車申請單需要部門負責人、主管局長、主管車輛局長、辦公室負責人簽批,簽批后交辦公室由車管人員統一安排調度,車管人員根據出車時間、地點確定租車費用。

          5、被租車司機得到出車通知后,必須有租車申請單方可出車,被租車司機必須聽從辦公室車管人員,以及用車單位帶車人的安排,不得擅自行事,完成出車任務后立即返回.

          6、被租車輛出車時,根據工作需要,需要改變行車路線增加費用時,帶車人應及時與辦公室車管人員聯系,回來后及時補寫租車申請單補出差價。

          7、被租車輛車主日后報銷時憑租車申請單,并由

          稅務部門開出的租車專用發票為依據報銷,每一個季度報銷一次。

          8、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該服從車管人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給車管人員出難題。

          9、本辦法經局黨組會研究通過。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6

          為保證在對車輛實施修理和一、二級保養工作中的安全,確保修質量安全運行,避免各類機械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凡車輛進車間進行各類修理和保養,其修理質量和安全工作有修理車間負責,安全科負責監督、檢查、考核;

          2、在實施車輛保修過程中,全體修理人員均應嚴格落實修理工各種“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車間安全防火責任制”,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凡由于違章造成各類事故,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和車間責任;

          3、車輛總件大修(發動機)和二級保養后行駛30000公里以內,一級保養行駛1500公里以內,以及平時小修,由于確系修理質量問題,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機械事故(指返修費用)或由于修理質量引發的行車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修人負責賠償以上損失的20%:

          4、凡因修理人員操作錯誤或違章操作造成造成機件損壞,承修人負責賠償經濟損失的.30%;

          5、車輛保修中拆下的零部件,承擔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如果由于保管不善發生零部件丟失或滅失事件,承修人負責照價賠償;

          6、對機械事故和車輛零部件事件的調查,確認和處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根據調查事實寫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報公司經理審批后執行。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7

          一、總則

          1、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車輛,包括北京公司車輛。

          3、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擇優選定兩家。

          4、行政人事部負責全部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兼任。

          二、駕駛員職責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2、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3、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4、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5、負責車輛年檢。

          三、車隊長職責

          1、協助行政主管對公司全部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2、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

          3、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四、行政主管職責

          1、組織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2、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3、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部門審批。

          五、維修與保養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準后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準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六、車輛維修保養程序

          1、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2、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并簽署意見;

          3、行政主管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4、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5、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6、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后,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并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7、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范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8、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行政人事部,車隊長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后,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

          9、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七、費用報銷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1)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準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2)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范圍的;

          4)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2、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行政主管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簽的《車輛維修審批單》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項目。核對無誤后,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3、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八、其它

          1、行車安全獎(全年無事故的)按1000元/年·車發放;

          2、車隊隊長崗位津貼(300元/月)。

          3、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8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實現車輛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按照公司設備管理的要求,本著“安全、高效、節約、及時”的原則,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和使用安全,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維修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車輛。

          二、管理責任:

          辦公室是此規定的主要責任部門,車隊隊長為管理辦法的執行與監督人,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三、主要內容:

          3.1辦公室管理:維修項目進行審核;簽訂維修協議;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并保存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3.2車輛保養、維修:

          3.2.1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必須依照交通規則安全駕駛,凡違章駕駛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各車輛負責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3.2.2車輛檢驗。辦公室需提醒或安排車輛使用人或司機人員于規定日期,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辦公室未盡到管理責任,需負擔相應管理責任;車輛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應于規定日期,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車輛使用人或如逾期未受檢驗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由車輛負責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3.2.3日常維護。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應每日檢查、維護(如補充機油、加冷卻液、輪胎的維護)、保持車輛清潔,并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辦公室隨時監督檢查。如發現未維護、未檢查、清潔差導致車輛損壞由車輛使用人或使用部門負責(例如缺水、缺機油引起發動機損壞等),認真填寫《車輛日常保養維護記錄》。辦公室將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處罰。

          3.2.4定期檢查、正常保養。辦公室計劃安排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或將車輛送合約檢修單位進行定期保養。公司車輛每行駛5000公里(或三個月)進行一次保養。檢查調整制動片間隙,更換機油濾芯、燃油濾芯、機油,緊固各部件連接螺栓,檢查、保養電路系統!啃旭/運行10000公里/1000小時,清理吹掃或更換空氣濾芯。如需縮短保養間隔里程或時間,應視車輛本身狀況和工作量、使用狀況及工作環境等來確定,由使用人申報,辦公室負責審批。

          3.2.5、維修保養。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員及時發現、檢查故障并將所需保養、維修項目報送汽修廠、填寫《車輛報修單》,經辦公室同意后送修,車輛駕駛員確認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及時反饋。辦公室根據駕駛員所提供的維修質量反饋的記錄、對供貨商提供方配件進行質量評定,以保持車輛維保能得到更好的服務。

          3.3、維修點確定。辦公室每年4月對上一年度維修保養合約廠家進行評價。評價必須按照貨比三家的原則,對三家或三家以上維修廠家進行詢價和評比。評定后,設備部代表公司與選定廠家簽訂《質量承諾書》。

          四、本規定自發出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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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為保障維修質量,節約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檔的正規修理廠。

          二、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的.確認工作由后勤服務中心領導、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三、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鉆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勤清洗,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后的檢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四、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項目,車輛保養維修小組根據申報項目進行車輛檢驗,然后擬定修理項目,開具車輛定點修理單,駕駛員憑車輛修理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五、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項目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后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后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修車項目,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六、車輛長途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匯報,經領導同意后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帶回方可報銷。

          七、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必須經運輸服務中心主任批準后方可購買,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八、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由運輸服務中心統一與修理廠結算,并報后勤服務中心負責人審批。

          九、車輛例行保養由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后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項目由后勤服務中心批準。

          十、本辦法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

          十一、本辦法由后勤服務中心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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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ǘ┯信c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ㄋ模┯薪∪木S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ǘ┯型晟频耐话l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ㄋ模┯旋R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信c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ㄈ┯斜匾募夹g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ㄎ澹┯斜匾沫h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ǘ┙洜I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ㄈ┘夹g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ㄋ模┚S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ǘ┻B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ㄈ┻B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儐柈斒氯嘶蛘哂嘘P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ǘ┎樵、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ㄋ模z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脵C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ǘ┦褂脽o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ㄈ┏皆S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ㄒ唬C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ǘC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ㄈ﹤卧、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ㄎ澹C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C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ㄆ撸C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ò耍C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凑找幎ǖ臈l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ǘ﹨⑴c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ㄈ┌l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ㄋ模┧魅 ⑹帐芩素斘锘蛑\取其他利益的;

         。ㄎ澹┢渌`法違紀行為。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機關公務車輛及公司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采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 后勤負責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ㄒ唬┤粘z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ǘ┒ㄆ趯囕v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ㄈ┒ㄆ趯囕v進行保養;

         。ㄋ模┸囕v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ㄎ澹┴撠熫囕v年檢。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ㄒ唬﹨f助后勤對公司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ǘ⿲π枰S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

         。ㄈ┴撠熍c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第七條 后勤專責職責

         。ㄒ唬┙M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ǘ┴撠熫囕v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ㄈ⿻囮犻L對車輛維修與保養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公司審批。

          第三章 維修與保養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準后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準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序

         。ㄒ唬{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ǘ┸囮犻L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并簽署意見;

         。ㄈ┖笄趯X煏囮犻L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ㄋ模┙涇囕v使用領導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ㄎ澹{駛員持《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囕v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后,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并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范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后勤,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后,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ㄒ唬┪瓷暾埢蛏暾埖传@批準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ǘ└鼡Q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ㄈ┏觥盾囕v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范圍的;

         。ㄋ模┪丛诙c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ㄎ澹┢渌`反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后勤專責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簽的《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項目。核對無誤后,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現場簽字”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班子成員,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后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后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12

          1.目的

          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所有運輸車輛和行政用車。

          3.職責

          3.1行政辦主任負責對維修服務提供方進行評定和選擇,對維修項目進行審核。

          3.2車隊負責人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并保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3.2維修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并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3.3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并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4.工作流程

          4.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4.1.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4.1.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4.1.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4.1.4駕駛員每周一進行檢查保養。

          4.1.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干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4.1.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4.1.7車隊負責人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4.1.8定期保養內容

          4.1.8.1行駛5000公里,檢查調整制動片間隙,更換機油濾芯、柴油濾芯、機油,緊固各部件連接螺栓,檢查、保養電路系統。

          4.8.1.2行駛20000公里,更換空氣濾芯。

          4.2具體實施

          4.2.1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4.2.2駕駛員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數填寫運行記錄,經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后,由車隊負責人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4.2.3一般情況:由駕駛員將所需修理的項目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行政辦主任檢查---審批---對審批后的項目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項目,由行政辦主任確認維修---憑審批后的《車輛維修申請單》(項目、金額)支付費用----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當實際維修與申報內容存在較大差異時,必須重新填寫報批。

          4.2.4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并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費用并征得主管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如故障嚴重應及時匯報,請示處理方案;發生修理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口頭向主管進行維修申請(陳述例外性)---獲批準后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

          4.2.5保養、維修后的車輛須經車車隊負責人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后方可出廠。

          4.2.6行駛途中發生的修理,修理工時費、材料費必須有正式發票方可報賬。

          4.2.7維修費用預估超過3000元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4.3建立車輛檔案,所有車輛的事故、故障和相應的保養維修必須進行記錄并進行存檔。

          4.4易損件和易耗品的采購和領用

          4.4.1公司負責統一購買車輛維修的易損件。

          4.4.2易損件和易耗品的領取需填寫領料單,經上級批準后方可領用。未經批準不允許在外自行補購。

          4.4.3隨車工具由駕駛員領用,定期清點;如報廢必須經主管同意后,以舊換新,遺失全額賠償;

          4.5 油料的補充

          4.5.1 燃油的補給應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特殊情況需請示行政辦主任。

          4.5.2 每天行車回來后應將油箱加滿,并記錄加油量和加油時的公里數。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13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公司車流量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為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2章 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 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修理。

          第5條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收車后需要填寫車輛的使用說明,發現問題后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并進行自修。

          第6條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及時填寫《車輛維修說明單》,詳細說明請修的項目和損壞原因及費用預算,經車輛主管簽字后報人事行政部進行審批。

          第7條 司機將公司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不予報銷費用。

          第8條 公司的高級車輛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可送到非公司指定修理廠,但司機所洽談的修理廠必須正規且收費適中,并必須得到人事行政部經理及行政總監的審批同意,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項目與送修項目不同時,應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并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司機必須填寫《車輛維修說明單》報審,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 車輛維修完成后,司機或車輛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

          第12條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項目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說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以備不時之需。

          第13條 司機必須將車輛維修中替換下的車輛零配件帶回公司,由車輛主管負責清點,并簽字驗收,交人事行政部進行統一處理,所得收入需及時交至公司財務部。

          第14條 車輛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3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5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余部分不予報銷。

          第16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車輛主管會同財務人員到指定修理廠進行結算,其中指定修理廠的選擇、修理費的商談由車輛主管、人事行政部經理及財務部經理共同確定。

          第17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后司機應將《修理費用明細表》、審批報告及廢舊零部件的收據交車輛主管審核。

          第18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經用車人簽字證明后司機方可安排維修。而維修費用超過200元以上時,司機應通過電話向車輛主管請示,經車輛主主管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

          第19條 車輛在路途中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并經車輛主管進行審核。

          第20條 修車時司機所提交的修車申請應詳細說明修車類別、項目、部位及費用預算,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下時,由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批;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上時,經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批后報行政總監審批。車輛的大修、中修必須經過總經理的審批。

          第21條 車輛的電瓶、輪胎短于正常的核定壽命時,其修理或更換費用由司機按比例承擔;超出使用壽命者,按比例獎勵所節余費用的50%給該車輛的司機。

          第22條 因工作需要變更駕駛車輛的,經車輛主管確認后,在一個月內,車輛變更前的司機應承擔車輛變更后的司機超出核定修車費用30%的修理費,因交通事故造成變更或因車輛變更后的司機操作原因造成的更大損失除外。

          第23條 各車輛洗車費實行成本制,每輛車的月洗車費用不得超過30元,洗車費用經用車人簽字證明后,司機持消費憑證到財務部進行報銷。

          第4章 附則

          第24條 本規定由人事行政部制定,其解釋權、修改權歸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5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26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沖突者,自本規定頒布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14

          為確保公車服務中心公務用車能夠安全、正常的運行,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實現“勤儉節約、安全守紀、保障有力”的目標,現制定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如下:

          一、中心綜合部負責公務用車的日常維修保養的管理工作,嚴格按規定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的各種證書、保險資料和維修記錄檔案等內容。把車輛每次維修保養的詳細記錄存檔,作為車輛日常維修保養的重要參考。

          二、中心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當車輛需要維修時,由車輛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項目審批單》,報中心綜合部審核,經中心主任和車輛維保負責人審核并經辦公室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維修。車輛維修時,駕駛員和平臺維保人員必須在維修現場檢查維修內容和換件情況,嚴禁弄虛作假。維修完畢后,要認真檢查和試車,合格后,方可在維修廠的`修車單上簽字確認,并在車輛管理檔案中詳細記錄每次維修情況。

          三、車輛維修費用審核、報銷方式按照花山區財政局財務制度執行,要求嚴格控制所有車輛的年維修總費用。未經申請而私自維修的車輛,一律不予報銷;車輛所更換的零部件與技術檔案不符合的,將不予報銷,并按照中心有關規定處理。

          四、因駕駛員責任心不強、維護保養不力、駕駛操作不當造成主要零部件的非正常損壞,由駕駛員承擔相關維修費用,并追究其責任。

          五、車輛在出車途中出現故障,需回中心或者當場進行車輛維修的,要先報告中心主任和維保負責人批準,所更換的零部件應當隨車帶回,維修票據要經過用車單位人員簽字證明方可報銷。

          六、車輛保養管理。駕駛員應嚴格按照車輛保養要求,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杜絕車輛超時保養。為保證出車服務質量,必須做到每次出車前對車輛進行一次內外清潔,出車任務保障完畢,返回到中心停車場后,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做到停放整齊、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確保公務車輛始終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15

          1、車輛進廠送修時,客戶應描述故障現象,提供維修記錄和行駛證等有關資料。

          2、業務接待人員應認真聽取客戶關于使用車況的陳述及要求,提示客戶妥善保管貴重物品,檢視車輛外觀、內飾、儀表和座椅情況...

          3、汽車維修竣工出廠時,價格結算人員根據維修工時和所用材料,向車輛托修方提供具有工時和材料費清單的費用結算憑證等單據。

          4、車主確認隨車物品,驗收、提取車輛。

          5、資料管理員建立維修車輛檔案。

          6、接待人員進行客戶滿意度回訪。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16

          車場車輛管理制度旨在規范停車場內的車輛管理,確保車輛安全,提高停車場運營效率,優化客戶體驗。該制度涵蓋了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 車輛進出管理:包括車輛進入、離開停車場的流程,以及相關證件的查驗。

          2. 車位分配與監控:規定車位的分配原則,以及對車位使用情況的實時監控。

          3. 車輛安全措施:涉及車輛防盜、防火、防損等安全規定。

          4. 收費管理:明確收費標準、方式和時間,以及異常處理流程。

          5. 應急處理:制定車輛故障、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的應對預案。

          6. 員工職責:規定車場管理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和行為準則。

          7. 客戶服務:強調對車主的服務質量和投訴處理機制。

          內容概述:

          1. 車輛識別與登記:所有進入車場的車輛需進行車牌識別,并進行基本信息登記。

          2. 車位指示與引導:設置清晰的車位標識,提供車輛停放指引。

          3. 安全設施與檢查:定期檢查消防設備,確保監控系統正常運行,預防車輛被盜或損壞。

          4. 車輛停放規則:規定車輛停放位置,禁止堵塞通道,保持車場整潔。

          5. 收費系統維護:確保收費系統的準確性和透明度,防止逃費現象。

          6. 緊急情況應對:建立快速響應機制,如遇火災、交通事故等,能迅速啟動應急方案。

          7. 員工培訓與考核:定期對員工進行業務培訓,提升服務質量,通過考核確保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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