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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5-31 15:43:10 制度 我要投稿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5篇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

          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制

          1、經營單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措施和計劃。

          4、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安全與經營之間的矛盾問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5、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練。

          二、采購、銷售人員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等行為。

          4、負責向供貨方索取許可證件,不得從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

          5、清楚購進、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及數量,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衛生,愛護公共設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煙花爆竹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2、煙花爆竹銷售期間,銷售點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3、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5、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2

          (1)領藥時要按照“少量、多次、勤運走”的'原則限量領藥。

          (2)裝、筑藥應在單獨工房操作。裝、筑不含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2人;裝、筑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時轉運,工作臺應靠近出口窗口;裝、筑藥工具應采用木、銅、鋁制品或不產生火花的材質制品,嚴禁使用鐵質工具,工作臺上等沖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

          (3)鉆孔與切割有藥半成品時,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 .5m2,嚴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長時間使用同一件工具;

          (4)貼筒標和封口時,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藥量,人均不得超過裝筑藥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領藥1 kg;機器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臺機組,工房內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 5kg;生產氯酸鹽引火線時,無論手工或機器生產,都限于單獨工房、單機、單人操作,藥物限量0.5 kg。

          (6)干燥煙花爆竹時,一般應采用日光、熱風散熱器、蒸氣干燥、紅外線或遠紅外線烘烤,嚴禁采用明火。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3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4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后,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并按許可范圍依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于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操作規程

          l、煙花爆竹必須存在專用儲存場所,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2、經營和儲存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標明報警電話,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擺放電爐、取暖器、煤氣灶等生活設施。

          3、儲存場所應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溫不能超過35℃

          4、煙花爆竹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堆放,整齊擺放。

          5、經營場所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規定容量(50箱)。

          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鋪設防潮阻燃材料。

          7、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拆、釘木質包裝箱和其它可能產生火花、引發爆炸的作業。

          8、煙花爆竹進出,操作人員應輕拿輕放,嚴禁推、拉、拋、擲和碰撞。

          9、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全全面負責。

          2、負責制定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3、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相關安全技術知識,落實本店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4、經常性開展周圍環境及儲存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從合法渠道進貨,實行專柜經營。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禁產品和無廠名、無廠址、無商標的“三無”產品。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依法參加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履行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3、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經營場所、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安全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4、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應急救援措施。

          5、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負責做好入庫煙花爆竹的檢驗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監、公安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5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圍墻外側和歷史建筑保護點50米以內;

          (三)車站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校及其周圍50米以內;

          (七)山林、公園等重點防火區;

          (八)酒店、賓館、娛樂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九)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場所及其周圍50米以內;

          (十)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爆炸、人身傷亡等事故的場所

          二、以下區域除禁止燃放區外為限制燃放區:

          (一)市區千帆西路、千帆東路、寧康東路、學子路、環城東路、隔河東路、清河北路、環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匯豐路、寧康西路所形成的閉合區域;

          (二)柳市鎮、北白象鎮、虹橋鎮建成區。

          三、限制燃放區可以在下列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春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節。

          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經公安機關許可,可以在指定時間和地點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樓頂、陽臺、樓道、走廊、窗戶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廣大市民要樹立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意識,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有關規定,并對違法燃放行為予以舉報。

          市公安局:110

          市市政園林局:12319、61887717

          樂成街道辦事處:62886321

          城東街道辦事處:61887069

          城南街道辦事處:61886976

          柳市鎮政府:61721234

          北白象鎮政府:62991132

          虹橋鎮政府::62352121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6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案件和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本規定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四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填報申請書。常年生產(連續生產三個月以上)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由省輕工業管理部門批準,鄉鎮企業和個體戶由省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批準;季節性生產的企業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經縣、市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符合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生產。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準生產煙花爆竹。

          第五條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逐級上報省公安機關批準。經批準的企業,購買氯酸鉀須持縣、市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的氯酸鉀最大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敏感度高的危險品。嚴禁使用氯酸鹽類與雄黃、赤磷配制各種煙花劑。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設置,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設置安全機構,配備熟悉業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專職安全檢查員。生產煙花爆竹的個體戶,也要確定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人員,有批評教育和責令其停止生產的權利。

          第九條生產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各種成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按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就地就近實行監督檢驗。對不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及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有權制止其生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產品。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以及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點和批發部,應設專庫。庫房儲存量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藥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煙火藥、黑火藥、成品、半成品、引線混存。不準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加工作業。

          第十二條倉庫內要嚴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裝照明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章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所在地縣、市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定。銷售單位和個人須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憑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銷售。

          銷售點必須符合專人、專庫、專柜的要求,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必須設在遠離居民區、倉庫、工廠、公路的地帶,應分片劃段,單獨設立。凡跨縣、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銷地公安機關批準后,到指定的銷售市場銷售。

          第十五條嚴禁向未經批準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訂貨、進貨。嚴禁生產單位將煙花爆竹銷售給未經批準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出口煙花爆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轉內銷的產品,應補換中文商標和說明,否則不準銷售。

          第五章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購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煙花爆竹。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貸單位應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機、柴油機車運輸時,必須安裝火星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不準在人員稠密地區停留。

          第十九條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懂得煙花爆竹的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沖撞、摩擦。

          第二十條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其它貨物,嚴禁客貨混載。

          第二十一條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煙花爆竹搭乘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對連續多年不發生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種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處罰,同時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改的,公安機關可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對因違反本規定而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8

          一、安全經營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是企業的生命線,為激勵全系統員工搞好安全經營,確保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熱愛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成績優異。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與“三違”現象作斗爭成績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積極,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

          (4)對安全經營和消防科研技術革新成績優異。

          2、由于違章和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3、凡企業員工無違規、違章、違紀,工作負責,技術撥尖的員工除大小會議表揚外,可實行掛牌懸獎,受獎者企業張榜表揚,也可進行適當的經濟獎勵。

          4、勞動態度不端正、不服從領導、不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違規違紀,屢教不改者,實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1)對違反勞動紀律者,除按勞動合同違約和請銷假制度處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節,處罰金;

          (2)對違反安全經營操作規程,造成損失者,輕者處罰金,重者酌情賠償損失;

          (3)對不負責任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開除出公司外,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不愛護經營工作用具和經營設施,有意損壞者,除嚴厲批評教育外,要給予適當的賠償處分。

          6、年終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各部門一定的經濟獎勵,對重點崗位人員要加倍獎勵并通報表揚,大力營造安全經營的氛圍。

          7、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企業年終的評優資格,扣除全年安全責任獎,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發生各類事故,安全保衛科和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大小取消季、年獎勵,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

          9、實行年終目標考核,上級考核下級,并進行考核備案。

          10、發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經驗教訓,保證不再發生同類型的事故。

          二、安全檢查制度

          1、企業應經常組織企業員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法規和安全經營規章制度。

          2、倉庫必須時時檢查、天天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格定員、定量儲存。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好詳細記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責任到人,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制度。

          三、安全經營監督保證制度

          為了保證安全經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統干部員工遵照執行。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政策以及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堅持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治理隱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學、關愛生命”的方針。

          2、全系統從事煙花爆竹的干部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和鉆研業務技術,了解和掌握煙花爆竹藥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識,精通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3、各從事煙花爆竹的人員應強化安全意識,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善于發現新動向、研究新問題,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4、各企業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抓一級,一抓到底。一旦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現象應立即處理和整改。否則,要追究責任,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5、各企業要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并視其情節輕重加以處罰款。同時,一月一評比,季度進行總結,半年召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安全意識強,一貫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操作的先進安全經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技術管理是各企業重要的管理環節,所采取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的技術措施不得變更。

          2、未經批準,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儲存場所。

          3、產品進出庫必須憑據驗收,嚴禁存放、銷售“三無”產品。

          4、庫存產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爛變質,溫濕度符合要求,無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須堆放整齊,四棱有角,通道暢通,做到各類產品分型號堆碼,標簽齊全,一目了然。

          6、不準外來人員進庫玩耍,不準攜帶火源、火種和穿化纖衣服、硬底鞋進入庫房。

          7、成品堆碼高度不超過2。5米,堆碼墻距不少于0。4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距離不少于0。7米,堆垛與主通道之間應留有2米以上的運輸通道,地面應做軟化和防潮處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潔衛生,做到無藥塵、雜物。

          五、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倉庫內的消防池、消防沙應隨時檢查。滅火器、防洪溝、水溝、避雷器、防爆墻及防靜電設施,隨時保持完好狀態,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9

          煙花爆竹銷售以庫區安全為主,為了確保庫區安全,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消防法》等要求,特對庫區內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內所有‘包括生活區,庫房區)電力裝置設計安裝、線路連接應符合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以及gb11652—89《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

          2、各辦公區、庫區的消防器材應由專人負責。公司內的技術人員應對所有的消防設施、用電設備等進行定期檢修,保持其正常使用和運轉。設備有問題時應及時檢修,檢修前應清理設備上的灰塵。

          3、電源線路發生漏電、短路或其它情況以及機器運轉不正常時,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慎重處理。

          4、庫房區的防雷、防靜電設施每年應定期檢測,保持其靈敏幾有效。

          5、經常檢查防爆墻是否破壞,消防池必須保持隨時可用的良好狀態。

          6、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且易于拿取、清潔、干燥、通風良好、溫度適宜、不受化學腐蝕的'環境,不得有障礙物或堆碼東西,附近通道要經常保持暢通。

          7、消防用水、消防水泵等的使用應制定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檢修、試運行,保證經常處于備用狀態。

          8、建立消防器材管理檔案,即對滅火器、消防設施、工具的種類、數量、有效期等進行登記。使用后,將使用日期、原因、情況及滅火性能進行登記;檢查結果也要登記。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0

          1.安全管理責任制

          2.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3.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4.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5.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7.安全檢查制度

          8.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9.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0.不合格產品的處置和跟蹤制度

          11.技術管理制度、產品管理文件

          12.煙火藥安全性檢測

          13.原料購買、入庫驗收制度

          14.余藥和廢藥處理制度

          15.設施和環境因素影響安全生產的規定

          16.安全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17.危險工房、車間的安全管理制度

          18.原材料檢測檢驗制度

          19.廠內運輸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責任制

          一、廠長安全職責

          1.廠長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1%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廠長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副廠長在廠長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二、生產副廠長安全職責

          1.協助廠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持安技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廠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并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4.主持編制、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5.組織車間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廠長及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

          6.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7.具體領導有關部門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時管理工作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經營副廠長安全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改和審批計劃經營系統的規章制度,要體現“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3.貫徹“五同時”原則,保證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經費到位,并監督專款專用。

          4.負責本系統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教育,提高職工的整體安全素質。

          5.定期召開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經營動態,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6.把安全管理納入經營管理中,承包各項經營工作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指標。

          四、財務副廠長安全職責

          1.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并監督其合理使用。

          2.審查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經費支出及合理使用情況。

          3.按照“三同時”原則審批新、改、擴建項目,落實勞動保護設施,不留隱患。

          4.審查各項安全罰款的出處,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法規。

          5.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6.參與分管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1.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2.定期主持召開有關部門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3.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同時研究和采取防護措施;設計、制造新的生產設備,要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新、改、擴建工程項目,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

          4.重視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審查制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6.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并做出技術方面的鑒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1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采購銷售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柜臺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匯報。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2

          1、煙花爆竹裝卸環節危險性大,搬動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安全員現場監督,保管員當場驗收。

          2、進庫人員不得穿帶釘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鐵質工具,進庫前先行消除靜電。

          3、只許單件搬運,輕搬輕放,不準碰撞、拖拉、磨擦、翻滾和劇烈振動。

          4、碼垛作業要整齊,穩妥、牢固、堆垛離外墻0.35米,堆垛間距0.7米,高度不超過2.5米

          5、作業人員要嚴肅認真,小心謹慎,不準嘻笑打鬧,精力分散。

          6、安全員要清點現場人員,看好撤離通道,一旦發生危險,指揮現場人員迅速撤離。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市和區、縣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本市對銷售、運輸煙花爆竹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第八條 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銷售并儲存。

          銷售儲存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準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第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

          (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重要軍事設施;

          (八)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第十二條 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環路以外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第十四條 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

          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 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

          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

          (二)違反

          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

          (三)違反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

          (四)違反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

          第十四條第二款,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4

          1、倉庫管理員上班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穿化纖布衣褲、釘鞋、硬底鞋和帶火源火種進入倉庫;

          2、熟悉各種產品規格、型號,做到分類存放,堆碼有序,各種標簽標識醒目,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齊全;

          3、倉庫應通風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電防潮,經常保持適當的干濕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準用石頭、磚塊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貨物的墊托物;商品堆碼應整齊,留有間距,保持通道楊通;

          ①堆垛距內墻不小于0.45米;

          ②堆垛(貨架)之間留運輸通道,不小于2米;

          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煙花爆竹存在質量變質、異味、發熱、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立即進行恰當處理;

          6、商品收、發應核對清楚,防止錯收錯發;嚴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貨物;

          7、倉庫內裝卸貨物時嚴禁推、拉、碰撞、亂扔、亂摔、防止事故發生;

          8、嚴禁在倉庫內包裝、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盤點,做到物資清、帳目清、手續清;

          10、保持清潔衛生,無灰塵、無雜物。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

          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

          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

          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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