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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鍋爐壓力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23 16:23:24 制度 我要投稿

        鍋爐壓力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鍋爐壓力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鍋爐壓力管理制度

        鍋爐壓力管理制度1

          1.企業內部的各種型號的熱口鍋爐,蒸汽鍋爐、均按本制度執行。

          2.企業使用的鍋爐必須進行登記,未經有關部門檢驗的'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追查領導責任。

          3.企業不準擅自安裝新鍋爐和修爐(鍋爐本體部分)。如果需要安裝新爐,和鍋爐本體,必須具備齊全的技術資料,如鍋爐使用說明書、鍋爐安裝圖紙、質量說明書及新裝和修爐理由書。安全部門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安裝和修理。

          4.鍋爐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凡是沒有在有關部門備案的熱水、蒸汽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應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單位領導負責。

          6.司爐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司爐操作證方可操作;無證司爐人員,一律不準操作。

          7.建立健全鍋爐使用各項規章制度,各種規章制度都必須張貼上墻。

          8.做好爐外水質處理和爐內加藥水質處理工作。

          9.鍋爐房重地,無關閑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和逗留。

          10.嚴禁在鍋爐房內喝酒、娛樂、洗晾衣物。

          11.當班司爐人員不得擅自離開鍋爐房。

        鍋爐壓力管理制度2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加強寧夏寶豐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設備和人身事故的發生,確保設備長周期安全運行,保護職工生命和集團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范圍和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分別按以下規程、條例執行:

          1.3.1《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3.2《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3.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3.4《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5《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6《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

          1.3.7《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問答》;

          1.3.8《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1.3.9《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

          1.3.10《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

          1.3.11《國家和各部委頒發的其他有關規定》。

          1.4職責

          1.4.1化工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化工中心)

          1.4.1.1協調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證;

          1.4.1.2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并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專項管理;

          1.4.1.3審核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1.4.1.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1.5監督檢查各生產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1.6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工作,負責對外聯絡;

          1.4.1.7組織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4.1.8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1.9負責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2煤炭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煤炭中心)

          1.4.2.1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1.4.2.2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的審核。

          1.4.2.3建立健全所管轄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1.4.2.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2.5監督檢查所管轄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2.6組織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4.2.7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2.8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3使用單位

          1.4.3.1負責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具體管理;

          1.4.3.2組織編制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計劃及年、月度檢修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1.4.3.3編制鍋爐、壓力容器維護保養辦法;

          1.4.3.4負責檢修組織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

          1.4.3.5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的臺帳和檔案資料;

          1.4.3.6對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技術學習進行輔導;

          1.4.3.7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及預防措施的制訂和貫徹;

          1.4.3.8安全附件的管理、維修、調試、檢驗工作。

          2實施細則

          2.1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溫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2.2調撥的鍋爐、壓力容器,調出單位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經化工中心審核方可調撥。

          2.3鍋爐、壓力容器在安裝前由基建實業部/園區外各煤礦負責督促安裝單位到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安裝前的告知及安裝監督檢驗工作,在安裝結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資料(合同約定的.交鑰匙工程由安裝單位或設備供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2.3.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2.3.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2.3.3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2.3.4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2.3.5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2.4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4.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4.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2.4.6過量充裝;

          2.4.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2.4.9其他異常情況。

          2.5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防爆板等,應定期檢查、校對,嚴格遵守安全閥和防爆板管理規定。

          2.6鍋爐、壓力容器筒體的檢修,包括補焊、挖孔、開孔由使用單位提出檢修方案,報煤炭/化工中心審核,經集團公司化工板塊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要報請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2.7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2.8鍋爐、壓力容器大檢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組織內部驗收,驗收合格后報技術監督局。

          2.9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檢修記錄、施工方案、檢驗報告等資料,要及時認真整理入檔,妥善保存。

          2.10鍋爐、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制定計劃,并報各級備案,年終總結計劃執行情況。

          3附則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負責解釋。

          3.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鍋爐壓力管理制度3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程的規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定數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a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b鍋爐房安全制度

          c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d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鍋爐節能運行制度

          f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鍋爐水質化驗監督制度

          k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鍋爐房清潔衛生制度

          m鍋爐房安全保衛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b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按在役管理。

          21、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鍋爐壓力管理制度4

          1目的

          加強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護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2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單位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適用于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引用規范性文件

          勞鍋字[1991]8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人鍋[1988]2號《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勞鍋字[1992]4號《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

          質技監局鍋發[1999]202號《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勞鍋字[1990]8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鍋字[1990]3號《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質技監局鍋發[20xx]250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勞鍋字[1993]4號《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號《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4職責

          4.1單位主管生產副總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4.2生產部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4.3安全管理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報廢的管理。

          4.4安全管理部對鍋爐、壓力容器的正常安全運行負責,并負責進行日常管理。

          4.5質保部負責對鍋爐用儀器、儀表進行報檢、驗證,并負責保證檢測的準確性。

          4.6使用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不定期的對在用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4.7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特種設備操作證,方可操作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操作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控制(管理)內容

          5.1鍋爐安全管理

          5.1.1安全管理部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對鍋爐實施安全技術管理。

          a)鍋爐的購置、安裝、驗收必須符合勞部發[1996]276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1]8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b)建立鍋爐設備技術檔案,按有關規定對鍋爐進行注冊、登記、編號、辦理使用證等工作。

          c)鍋爐檢驗、安全閥校(檢)驗,必須符合勞鍋字[1992]4號《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質技監局鍋發[1999]202號《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中的安全技術要求。

          d)組織鍋爐安全檢查、操作人員進行培訓,達到專業安全技術標準要求后,持證上崗。

          e)對安全管理部提出鍋爐大修計劃由生產部負責組織審查,報單位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對大修后的'鍋爐必須按各項法規要求檢驗合格,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定后方可使用,檢驗資料報行政部備案。

          5.1.2鍋爐的安全運行管理、維護保養、檢查、維修。

          a)鍋爐操作和運行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嚴格遵守設備運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司爐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

          b)安全管理部檢修人員必須按照勞部發[1996]276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鍋字[1991]8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和鍋爐專業標準要求對鍋爐進行檢查和維修。

          c)對鍋爐房的安全管理,必須符合勞人鍋[1988]2號《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的規定要求。

          d)安全管理部必須責成專人對鍋爐各種日常運行記錄進行檢查。

          5.1.3對鍋爐的儀器、儀表在運行中由計量檢定人員隨時進行檢測驗證。對鍋爐的儀器、儀表發現問題及時報檢。

          5.2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5.2.1安全管理部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進行安全技術管理,壓力容器使用單位運行過程中確保維護、保養工作落實規定要求,并隨時進行巡視檢查。

          a)使用單位根據需要提出的購置壓力容器計劃必須由生產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報單位總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

          b)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驗收必須符合勞鍋字[1990]8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c)建立壓力容器設備技術檔案,并對壓力容器進行注冊、登記、編號、辦理使用證。

          d)壓力容器檢驗、安全閥校(檢)驗,必須符合勞鍋字[1990]3號《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

          e)負責組織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操作人員的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并持證上崗。

          f)監督檢查操作人員對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進行檢查、維護。

          5.2.2壓力表檢測

          計量室必須按規定隨時對壓力容器的壓力表檢測校正,確保檢測準確性。

          5.3生產部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運行和安全狀態進行監督檢查。

          5.4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后,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號《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6記錄表式

          《鍋爐大修檢驗記錄》 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壓力容器檢驗記錄》 安全管理部保存三年

          《各種儀表檢驗記錄》 質保部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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