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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20 18:25:27 制度 我要投稿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14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guī)范。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倉庫防火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14篇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1

          1、嚴格執(zhí)行防火安全制度,保管員應經常進行安全自查。

          2、熟悉和掌握貯存物資的性質。根據(jù)不同性質分類存放、堆放整齊,化學危險品要專庫存放,嚴禁混放。

          3、倉庫區(qū)域內嚴禁煙火和使用電熱器具,不準無關人員進入庫房。

          4、物資堆放要符合“五距”,并留有消防通道。

          5、倉庫內經常保持整潔,庫內及其周圍的'包裝紙箱、木板條和雜草等易燃物要及時清除。

          6、倉庫內使用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燈具,并經常檢查電器設備、線路,防止老鼠等動物進入。

          7、工作結束時應檢查門窗關鎖情況并切斷電源。

          8、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2

          紡織工業(yè)的原料、成品倉庫(包括庫房和露天貨場)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根據(jù)國務院《消防監(jiān)督條、例》和批準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以及國發(fā)[1981]160號通知等有關法規(guī),對紡織企業(yè)和專業(yè)的原料、成品倉庫(以下簡稱原成庫)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規(guī)定:

          第一條、企業(yè)和專業(yè)倉庫,必須嚴格貫徹各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原成(供銷)科長和倉庫負責人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為倉庫管理的首要任務,認真做好。廠長、經理(包括分管倉庫的副廠長、副經理)和專業(yè)倉庫主任,對原成庫的防火、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應經常到原成庫檢查、督促。

          第二條、企業(yè)和專業(yè)倉庫,要建立健全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全體倉庫工作人員和警衛(wèi)人員都是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隊在業(yè)務上受專職消防隊(員)的指導。專職消防隊(員)每季最少應組織一次倉庫義務消防員進行消防技術的訓練和演習,并制訂庫區(qū)滅火作戰(zhàn)方案,使義務消防隊成為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zhàn),戰(zhàn)之能勝”的消防隊伍。

          第三條、原成(供銷)科長和保衛(wèi)科長每月應分別對倉庫工作人員和警衛(wèi)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組長每天要開好班前、班后安全會。分配到原成庫的新工人應認真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過消防技術訓練,懂得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滅火技能。

          第四條、分管原成庫的廠長、經理應每月組織一次原成(供銷)、保衛(wèi)、安技、消防等有關部門到庫區(qū)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要落實整改措施,限期解決。

          第五條、原成庫應采取分片包干負責的辦法,做好庫區(qū)和庫內的`清整潔工作,及時清除雜草、雜物,經常檢查安全情況。

          第六條、倉庫工作人員下班后,庫區(qū)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衛(wèi)人員負責。倉庫管理員(班、組長)和夜間值班警衛(wèi)人員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驗收,下班時要對庫房逐一檢查封庫。

          倉庫鑰匙應由專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衛(wèi)人員保管。

          第七條、庫區(qū)應設警衛(wèi)人員晝夜值班,并設有報警裝置。夜間值班警衛(wèi)人員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時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做好記錄。保衛(wèi)科要檢查巡回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列為警衛(wèi)人員評獎、晉級的考核條、件。

          第八條、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進入庫區(qū)。庫外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庫區(qū)時,必須佩帶臨時工作證,外單位人員進庫區(qū)聯(lián)系工作,上級機關來庫檢查,除佩帶臨時工作證外,應由倉庫人員陪同。庫外人員進庫區(qū)一律都要登記。

          第九條、庫區(qū)工作人員不得使用臨時工,警衛(wèi)人員不得安排老、弱、病、殘人員擔任。

          第十條、外單位(如棉、麻供應站和商品檢驗部門等)在原成庫內工作的職工,必須遵守企業(yè)安全制度,違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評改正的不準進入庫區(qū)。

          第十一條、庫區(qū)、庫內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腳以外的其它物資。

          第十二條、任何人進入庫區(qū),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庫處應有明顯告示,警衛(wèi)人員要對進入庫區(qū)人員提示,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原成庫不得做為它用,露天貨場內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條、企業(yè)擴大生產規(guī)模,應增建相應的原成庫,并與擴建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原成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庫以及在庫區(qū)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須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批準和驗收,否則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庫區(qū)應建圍墻。應與生活區(qū)和其它區(qū)域隔開。

          第十七條、倉庫工作人員辦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應設在庫區(qū)內。如設在庫區(qū)內,則不得與庫房連接,更不得設在庫房內;并嚴禁在庫房內住人和搭設可燃材料的擱層。

          第十八條、庫房、露天貨場與煙囪、明火作業(yè)場所的距離不得少于30米;煙囪高度超過30米時,其間距應按煙囪高度計算。現(xiàn)有距離不足者必須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庫區(qū)嚴禁搭建易燃棚。庫用電瓶充電室應設在庫區(qū)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十條、庫區(qū)應裝設避雷裝置。避雷裝置應符合水利電力部《電氣設備接地裝置規(guī)程》和《電力設備過電壓保護設計技術規(guī)程》等規(guī)定要求。

          第二十一條、庫區(qū)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yè)。如確因工作需要,在離庫區(qū)30米以內進行明火作業(yè)時,必須經保衛(wèi)科、倉庫負責人審查,企業(yè)領導批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專職消防員在場監(jiān)護。作業(yè)結束后,應徹底消滅火種,經認真檢查,方可離開現(xiàn)場;值班警衛(wèi)人員要加強巡回檢查,防止死灰復燃。

          第二十二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庫房。如進入庫區(qū),必須安上防火罩,減速行駛,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可燃物,停車后應立即熄火,倉庫要派人監(jiān)護。

          第二十三條、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在開進庫區(qū)站臺前,應安上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站臺內清爐和停留。倉庫要派人監(jiān)護,直至機車駛離庫區(qū)。刮大風時卸車,必須加強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不得裝設電源線和電器裝置,更不得架設臨時電線。庫內照明應采用投光燈采光。搬運、吊拉、提升用的機動車輛,應用電瓶供電,并裝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五條、庫區(qū)動力電源未改電瓶以前,庫內用電的電源應在庫外安裝插座,用四芯膠皮軟線接人庫區(qū),使用后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線應敷設在不易碰撞擠壓的地方,不能有接頭,并嚴禁使用塑料線和再生膠軟線。電線上和電閘、插座下不準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條、庫區(qū)電線一般應設地纜線,不宜架設架空線。如暫時采用架空線,應該在庫棚和貨垛的外側通過,架空線下禁止堆垛。高壓架空線與倉棚、貨垛的間距不小于15米,電線桿高度超過10米時,其間距不小于電線桿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條、庫區(qū)嚴繞使用行燈,一般不要架設臨時電線。如必需架設臨時電線時,應經倉庫負責人、保衛(wèi)科、安技科審查,廠長批準。臨時線最多使用一個星期,使用期間有專人管理,在倉庫工作人員離庫時,必須隨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八條、工廠和專業(yè)倉庫的區(qū)域內,運輸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電線必須離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撐要牢固,防止斷線。

          第二十九條、庫區(qū)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有專人負責,每周至少應進行一次徹底檢查,每年至少應進行二次絕緣搖測,發(fā)現(xiàn)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fā)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經修復驗收后再啟用。

          第三十條、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和線路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3

          1)庫房內嚴禁吸煙。

          2)庫房內不準放置火爐、煤油爐、電爐等電器設備。庫房非材料人員嚴禁入內。確因工作需要入內者,

          3)嚴禁將火種帶入庫房。

          4)庫房內不準使用60瓦以上的大燈泡及碘鎢燈、水銀燈等照明設置。

          5)庫房內化學危險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類貯存,并按規(guī)定間距堆放。

          6)庫房內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并按規(guī)定配置消防器材。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酒廠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倉庫防火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防火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酒庫、儲罐區(qū)、沼氣罐(柜)、油庫等甲、乙類倉庫和包裝材料庫、糧庫、曲庫等丙類倉庫及其他丁戊類倉庫。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時,應按《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制度》執(zhí)行。

          第五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員為防火安全員,全面負責倉庫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安全員負有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防火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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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倉庫建筑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審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qū)、維修工房分開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yè)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qū)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墻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qū)域內應當按《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jù)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二、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根據(jù)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中的有關規(guī)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準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qū),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yè),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yè)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yè)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qū)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qū)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三、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qū)、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四、電源管理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本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jù)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qū)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并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在庫區(qū)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fā)現(xiàn)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fā)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五、火源管理

          1、庫區(qū)內嚴禁吸煙、用火。

          2、金屬火爐距可燃物不應當小于一點五米。金屬煙囪距可燃墻壁、屋頂不應當小于七十厘米,距可燃屋檐不應小于十厘米,高出屋檐不應小于三十厘米。煙囪穿過可燃墻壁、窗戶時,必須在其周圍用不燃材料隔開。

          3、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火爐附近不準堆放木片、刨花、廢紙等可燃物。

          4、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著的火爐應有人負責管理。

          5、從爐內取出的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六、消防設施

          1、倉庫區(qū)域內應當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根據(jù)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shù)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jié)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采取防凍措施。

          4、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6

          為了加強工地安全防火管理,進一步地保證施工能夠順利開展,倉庫是堆放材料基地,也是工地的'重點防火部位,特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一、倉庫門口必須配備一定數(shù)量及種類合適的滅火器,重點防火責任人明確到位,有醒目的戒煙標志。

          二、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之類的嚴禁放入倉庫內。

          三、材料堆放必須分類整齊、地面保持整潔。

          四、在倉庫內嚴禁吸煙,違者處罰。

          五、項目部每月二閃有關人員對倉庫進行防火檢查,查出問題落實“三定”措施,及時整改,否則按照項目部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7

          平時在尋找規(guī)章制度過程中,可能會需要到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讓您節(jié)省時間起到了幫助的作用。

          1、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管理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要求,庫存物資要分類、限額,并應留出必要的通道;瘜W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井標明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2、庫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擱層,并要經常保持清潔。

          3、庫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確實需要,由電工按《電力設計技術規(guī)范》安裝。

          4、庫內不準拉臨時電線,不準設電熨斗、電水壺等電器設備。

          5、倉庫一般應采用天然采光,如確需照明,應采用白熾燈泡,其功率不得超過60W,嚴禁使用日光燈、碘鎢燈,且線路的敷設和燈泡的安裝應在通道上方與貨物堆垛的距離至少應保持50cm以上。

          6、倉庫應單安裝電源刀閘箱,并設在庫外,且應采取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庫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并應設計醒目的'禁火標志,筏作人員不經批準嚴禁入內。

          8、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每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9、庫內應配足備齊相應消防器材并要有專人管理,落實責行,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危險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管理制度《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備,定期測溫檢查。

          3、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汽、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曬而發(fā)生火災、事故。

          6、搬運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運輸危險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應辦理運輸手續(xù),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品不得同車混裝運輸。

          9、劇毒物品應專庫存放,必須有雙人雙鎖共同保管,一起領用,一起退回。領用危險物品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使用氰化物、氧化鋅等劇毒物品應責成班組長級以上人員監(jiān)督使用,隨領隨用,剩余退回。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8

          (1)施工現(xiàn)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由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2)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并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3)經常注意季節(jié)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如氣溫超過380c以上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倉庫間電燈要求吸頂,離地不得低于2、4m,電線敷設規(guī)范,夜間要按時熄燈。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垛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離倉庫保持6m以外,并掛設好滅火器。

          (6)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檢查工作。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9

          一、工現(xiàn)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有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二、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并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三、經常注意季節(jié)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如氣溫超過38℃以、上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四、倉庫間電燈要求吸頂,離地不得低于2.4m,電線敷設規(guī)范,夜間要按時熄燈。

          五、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垛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離倉庫保持6m以外,并掛設好滅火器。

          六、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檢查工作。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10

          一、倉管員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的消防安全由本單位的倉管負責。

          二、倉管員為倉庫的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要學習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四、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經常自查,消除隱患。

          六、定期總結倉庫的安全工作。

          七、倉庫員應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與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做好本崗的防火工作。

          八、對倉庫新的職員應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

          九、禁止一切無關人員及車輛入內,裝卸貨物。

          十、對倉庫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表示清明,存放隔離,嚴防跑冒滴漏。

          十一、注意抽風、散熱,確保照明設備完好無損。

          十二、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11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庫存物品免受火災危害,避免損失,依照國家消防法規(guī)有關條款及《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要求,結合本單單位儲存物的性質,特制定以下規(guī)定:

          一、堅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租用,誰負責'的.原則,租用人必須全面負責租用倉庫的日常防火安全,杜絕火災隱患,防止火災發(fā)生;

          二、倉庫內嚴禁吸煙,使用明火及燒焊作業(yè);倉庫外燒焊必須申請動火證;

          三、倉庫內嚴禁存放危險物品(易燃、易爆、三酸等);

          四、未經本公司管理部門同意,禁止在倉庫內私自拉電、接電,安裝各種電器插座;

          五、倉庫內貨物必須存放整齊,并與照明燈具保持0、8米的水平垂直距離;

          六、按照使用倉庫面積,租用方應配置相應數(shù)量的滅火器(干粉滅火器或co2滅火器);

          七、禁止占用倉庫通道,堆放物品;

          八、禁止在消防設施周邊擺放物品。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12

          1、嚴禁明火入內,不準將火種帶入倉庫,嚴格執(zhí)行動火作業(yè)審批手續(xù)。

          2、專人領用危險品,使用時嚴禁吸煙操作。

          3、危險品入庫時,根據(jù)規(guī)定分類堆放,確保安全。

          4、開啟油桶抽油時,要用專用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打。

          5、油罐區(qū)、油泵房、桶裝儲存區(qū)等要害部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6、油庫作業(yè)區(qū)的電動機,開關,電氣儀表,照證用具器電器設備,應有機修電工經常檢查。

          7、進出倉庫,認真檢查倉庫內、外門窗,以防野火入內,同時確保庫內通風地面干燥。

          8、做好季節(jié)性,安全檢查和防汛抗臺,防凍和防脹安全工作。

          9、必須配足有效的消防器材。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guī)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由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jù)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依據(jù)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氣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jù)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獎懲

          第五十七條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guī)予以處罰;國家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jù)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即行廢止

        倉庫防火管理制度14

          為了加強施工現(xiàn)場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如下:

          一、項目施工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消防宣傳工作,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

          二、現(xiàn)場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三、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四、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五、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六、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高溫照明燈具,不準使用電爐、煤油爐、電烙鐵、電燙斗、熱水器等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七、倉庫應裝置醒目的防火標志,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八、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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