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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考勤管理制度 篇7
現如今,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醫院考勤管理制度 篇7,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加強醫院全面管理,強化考勤管理工作,規范各種休假制度,維護工作秩序,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利益,確保醫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最新的國務院、江蘇省相關文件規定,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特調整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考勤
。ㄒ唬┤郝毠け仨氉杂X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工作職責,休各種假期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準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休假。需續假的,應在假面前提出申請。
(二)科室負責人應本著對醫院、科室及職工負責的態度,合理安排每個職工的工作、休假、加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勤員按考勤要求如實記載,認真統計工作和休假情況,按照考勤表的列項結清當月各類休假的天數,考勤表經科室負責人審閱同意后,于次月3日前報送綜合考核辦,各種假條證明附后。
。ㄋ模┮恢軆裙ぷ鳚M三天,方可享受休息日。在休假期間,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其休假日和休息日按有關規定沖銷。
。ㄎ澹┤鐚苾冗`規的或缺勤的隱瞞不報,經核實追究科室負責人及考勤員的責任,并給予處罰。
。┞毠さ某銮谇闆r,作為職工調資、發獎、評先、晉升的重要內容之一?剖业目记诠芾砉ぷ鳎鳛榭剖邑撠熑说哪甓瓤己酥笜酥。
第三條請假審批程序
。ㄒ唬┞毠ば莞鞣N假期,均應由本人填寫《休假申請表》,并按規定權限逐級審批。各科于次月3日前將《休假申請表》報送綜合考核辦。
。ǘ┞毠こ霾睢⑿菁僭谕饣疾⌒枵埐〖俚,除急診外,其余疾病一律要回本院辦理請假手續。遇有特殊情況(急診、重病、意外等),在可能的情況下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相關領導請假,事后補辦請假手續。補辦請假手續必須在事后一個月內完成,未辦手續或者請假未獲批準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急診需持當地醫院相關病歷資料、疾病證明回醫院補辦病假手續,意外憑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資料。
。ㄈ┓舱埣倨跐M或提前返崗者,在上班前應及時到科室負責人處辦理銷假手續,并報綜合考核辦備案。未按規定銷假而造成考勤失誤的,責任自負。
(四)參加學習、進修及公務活動等,按《關于職工外出參加學習的管理規定》執行。未經醫院批準外出者,參照《衛生部考勤暫行辦法》,按曠工處理。
。ㄎ澹┛剖艺敝魅巍⒄弊o士長不得同時請假,休假時應合理安排好工作。
第四條假期審批權限
。ㄒ唬┞毠ふ埐〖俚,病假條必須由相關疾病?浦魅纬鼍卟〖僮C明(急診除外),并要求附帶病歷,病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護士長審批;病假7天內的由相關職能科室負責人審批;病假7天至15天的由分管院長審批;病假15天以上的由院長審批。所有的假期必須有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逐級審批。
。ǘ┞毠ふ埵录俚,事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事假3天內的由相關職能科室負責人審批;事假4天至7天的由分管院長審批;事假7天以上的由院長審批。所有的假期必須有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逐級審批。
。ㄈ﹪乙幎ǖ膭趧诱咝菁伲缟伲óa假、護理假、流產假、節育假)、喪假等休假天數按國家規定執行,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院長審批。休婚假須先到工會核準,科室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休假,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帶薪年休假、放射假、探親假由科室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院長審批。工傷假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執行,科室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休假,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逐級審批。
(四)法定節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條假期計算(《衛生部考勤暫行辦法》)
(一)病假、生育假(產假、護理假、哺乳假、流產假、節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ǘ┦录、婚假、喪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ㄈ┓派浼倨诓话▏曳ǘㄐ菁偃,但含公休假日。 第六條病假、事假期間的工資、績效獎待遇
。ㄒ唬┎∈录倨陂g扣(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40%,病假1天扣2天,事假1天扣4天,直至扣完為止。(扣發后不低于工資總額的80%,更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ǘ┖贤坡毠⒄赵诼毴藛T病、事假天數規定扣發。(扣發后余額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ㄈ┬l生津貼按日扣除。
。ㄋ模┎、事假期間不享受績效獎。
。ㄎ澹┠杲K目標獎、全勤獎按規定執行。
1.病事假15天以內,扣全勤獎、1個月的年終目標獎。
2.病事假1個月以內,扣全勤獎、2個月的年終目標獎。 3.病事假1~2個月,扣全勤獎、4個月的年終目標獎。 4.病事假2~3個月,扣全勤獎、6個月的年終目標獎。 5.病事假3個月及以上的,扣除全勤獎和全部年終目標獎。
。┎∈录倮塾6個月者,扣除一年工齡,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ㄆ撸└鶕䥽矣嘘P規定,患精神病、麻風病、癌癥的,病假不影響其工資待遇,不享受績效獎。
第六條曠工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對待:
1.無正當理由,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2.考勤月度內,未經請假,遲到、早退(在規定上班時間30分鐘后到達崗位或在規定下班時間30分鐘前擅自離開崗位)累計達三次者視為曠工半天,以此類推。
3.不經科室負責人及院部同意,自行調班或休假休息者。
4請假期滿未申請續假,或雖申請續假未經批準而不上班者。
5.經查明請假理由失實,弄虛作假,欺騙組織者。
6不服從工作調動,經說服教育仍不到新崗位報到者。
7.由于打架斗毆不上班者或被拘留者。
8.調動、出國、辭職者,未辦理手續或雖申請未經批準而不上班者。
。ǘ⿻绻さ奶幚恚
1.曠工半天扣半個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40%和1個月績效獎,曠工1天扣一個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40%和1個月績效獎,曠工2天的扣2個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40%和2個月績效獎。
2.曠工3天的給予待崗。
3.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院方有權給以開除公職處理。
4.凡曠工的,扣全勤獎和全年目標獎。 第七條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的休假
。ㄒ唬⿴侥晷菁伲ā堵毠侥晷菁俟芾磙k法》)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實行休年休假的具體辦法:
(1)職工申請享受年休假,填寫《休假申請表》,科室根據工作需求進行安排。安排職工休年假期間,因本人原因不休假的,按自動放棄處理。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補休。
(2)每位職工當年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數,每年由人力資源科統一計算后,于每年一月份發至科室。
(3)對在當年度工作累計滿一年的新職工,按照滿一年后剩余月份計算當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數(四舍五入以“天”計數)。
(4)因工作需要,年休假分散安排的,審批權限同本規定第四條。
3.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內部退養或請長假、長期病休以及個人原因不在崗位正常工作的;
(6)當年離崗脫產學習累計滿6個月的;
、水斈晔苄姓嬉陨咸幏值娜藛T。
如職工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出現(1)~⑺情況之一的則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4.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職工,一律由科室安排休假。
5.享受年休假的職工仍可享受國家法定休假日即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
6.享受年休假的職工在休假期間,工資及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7.未經批準,擅自休年休假的`作曠工考勤。
。ǘ┗榧伲ā痘橐龇ā贰督K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符合國家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并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夫婦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初婚的,延長婚假10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6.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不影響工資及福利待遇。職工在路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7.婚假必須在開具結婚證明之日起三個月內休完。
。ㄈ┥佼a假(《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1)女職工均享有產假,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及福利待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3)女職工產假證明由產科主任出具,逐級上報。
(4).產假天數規定:
①產假假期為98天,其中可以產前休假15天。
、陔y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凵喟サ,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軐ν碛模娱L女方產假30天。(女年滿24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23周歲結婚后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
⑤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2.護理假(《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男女職工符合晚育,男方可享受10天護理假。職工休護理假期間視作出勤,不影響工資及福利待遇。 3.女職工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1)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給予其1小時哺乳時間。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3)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
4.節育假(《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節育手術常規》第三版)
(1)職工休節育假期間視作出勤,不影響工資及福利待遇。
(2)凡未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而妊娠的,未婚先孕或生育未采取穩定性節育措施而懷孕的,手術費自理,不享受公假待遇,按病假處理。
(3)節育假由本院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出具證明,相關?浦魅魏炞。
(4)節育手術假天數規定:
、俜胖脤m內節育器,休息2日(自手術次日起,下同)。 ②取出宮內節育器,當日休息1日。 ③輸精管結扎,休息7日。
、軉蝹容斅压芙Y扎,休息21日;雙側輸卵管結扎,休息30日。產后結扎輸卵管的,增加假期14日。
、莶扇》定性節育措施宮外孕手術者,休息30天。 5.流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節育手術常規》第三版)
(1)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人工流產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的,增加假期2日。 (3)人工流產同時結扎輸卵管的,增加假期10日。 6.產前檢查假、懷孕流產假、產假、晚育獎勵假、哺乳假均不適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ㄋ模┨接H假(《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1.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2.探親假天數規定
(1)工作滿一年(按周年虛月計算)的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每年1次,每次30天;探望父母每4年1次,每次20天。
(2)工作滿一年(按周年虛月計算)的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每次20天,科室當年不能安排假期的,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探望父母)。
3.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不影響工資及福利待遇,不享受績效獎。
5.根據《江蘇省xx工作若干規定》,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探親假期間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6.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醫院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醫院負擔。報銷路費標準按醫院原有規定執行。
。ㄎ澹﹩始伲ā蛾P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1.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或職工的岳父母、公婆(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死亡后,科室可安排3天喪假。
2.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
3.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伲20xx年1月1日起國務院新修改通過的《工傷保險條例》)
1.職工工傷的申報、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2.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
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
4.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ㄆ撸┓派浼伲ㄐl生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1.從事放射、CT、MRI、放療等工作的專業人員,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根據照射劑量的大小與工齡長短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1)從事放射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休14天; (2)從事放射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21天; (3)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以上的,休28天。
2.放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放射假:
(1)當年病事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當年待產假、哺乳假累計超過2個月的;
(3)在外進修、學習或其他原因脫離放射診療崗位超過2個月的。
(4)如當年享受了放射假以后,出現本條上述情況的,則下年度不再安排放射假。
3.非放射崗位人員臨時參與放射線下工作,已享受放射補貼的人員,一律不享受放射假。
4.放射假的有關待遇:
(1)專職從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員休放射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月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
(2)正式調離放射工作者,可繼續享受放射津貼一個月,從第二個月起停發。
(3)職工休假期間,不享受績效獎。
(八)法定節假日(《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元旦放假1天);春節(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勞動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各放假1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28歲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八條其他
1.外出進修、學習期間的休假:按進修學習單位的規定執行,醫院不認可其累積休假。
2.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各科室憑值班表匯總至相關職能科(臨床科室匯總至醫務科、護理部,門診、醫技科室匯總至門診辦),由相關職能科室負責人簽字后報醫院辦公室。日常急診手術、搶救病人等情況加班的,以行政總值班與醫療、護理總值班確認為準(查對行政總值班記錄)。醫院年終核定后,有關加班費用發放至各科室。
本規定自職代會通過之日起執行。凡本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按上級規定執行;今后上級如有新的政策出臺,即依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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