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醫院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最新醫院考勤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考勤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計發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據,各級領導必須給予重視。
醫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勞資處負責,各部(醫院)的考勤管理由綜合處或指派專人負責。各處(班組)應指派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考勤員,逐日認真記載考勤。
第二條考勤員職責
1.按規定認真、及時、準確地記載考勤。
2.如實反映本單位考勤中的問題。
3.妥善保管各種休假憑證。
4.及時匯總單位考勤結果上報。
第三條記載考勤符號:
出勤√、事假×、病假△、曠工○、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公傷假夜班計劃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條各部(醫院)應在25日將當月考勤結果匯總報勞資財務部門核算工資獎金,季初4日前將當季考勤結果匯總報醫院人事部勞資處。
第五條事假
1.職工遇事必須于工作日親自辦理的,應事先請假。不能事先請假的,可用電話、電報、書信、帶口信等方式請假。假滿也應提前辦理續假。
2.基層管理人員、工人請假3天內,由部長審批,4天以上由部門主管總經理審批。部門副職人員請假,由部門主管總經理(主任)審批。醫院副總經理(副主任)請假,由醫院主管總經理審批。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3.管理人員每季度累計事假不足3天照發工資,有薪事假可累計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員,平日加班不發加班工資。零星加班不累計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數:2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12天;3月至5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9天;
6月至9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6天;9月至11月底到醫院工作的為3天;12月到醫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數不足應享受有薪事假天數的按加班論。
第六條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傷或憑合同醫院病休證明準病假。非合同醫院的病休證明經主管領導同意,也可確認病假。
2.年累計病假超過半年、工齡滿8年的職工按75%計發工資;工齡滿3年(含3年)的職工按70%計發工資;工齡不滿3年的'職工按65%計發工資。
3.到醫院看病,給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響工資,超過半天者,其超過的時間按事假考勤。
第七條公傷
1.因公負傷因公致殘者,持醫院診斷證明經人事部確認,可按公傷假考勤,公傷假期間工資照發。
2.因公負傷,愈后復發者,經所在單位、人事部、辦公室、聯席會議鑒定,確認為舊傷復發的,可按公傷對待。
第八條婚假
職工結婚持結婚證書,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都達到晚婚年齡(男26歲、女24歲)增加婚假7天。因對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結婚的酌情增計路程假;榧倨陂g工資照發,路費不予報銷。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條喪假
職工配偶、父母、子女或養父母死亡,給喪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給喪假2天,外地酌情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第十條產假、計劃生育假
1.產假一般為56天,5個月內的早產產假30天,雙胞胎產假72天,產假應產前產后連續計算,假期工資照發。
2.符合晚育年齡(女24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者產假為72天,女職工生育無人照顧,經女方單位出據證明,可酌情給男方15天以內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數應沖減女方產假天數。
3.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
4.各種節育、絕育手術按醫務部門的休假證明準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絕育手術后需要護理,可持絕育手術證明享受二天的計劃生育假。
6.一年內做兩次人工流產,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條探親假
1.享受探親假的范圍條件:
。1)工作滿1年的正式職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與父母或配偶團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2)職工喪偶已滿1年又未重新結婚,有未成年(指18歲以下)的子女寄養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養父、養母或撫養人撫,養長大后仍保持經濟關系的職工,經養父母、撫養人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鄉政府開據證明證實的,可享受探望養父母或撫養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領取結婚證書的職工,領取證書的當年,可再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職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待遇。
2.具有以下情況的職工不能享受探親假:
(1)各類學校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見習期滿,當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不實行見習期的人員,凡上半年定級的,當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凡下半年定級的,下年度享受探親待遇。
。2)工人在學徒期、熟練期內不享受探親待遇,學徒(熟練)期滿,當年即可享受探親待遇。
。3)喪偶的職工,當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遠郊區縣,已按規定領取了交通補助費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待遇。
(5)職工與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團聚連續滿30天,未婚職工當年與父母團聚連續滿20天的,當年不享受探親待遇。
3.職工探親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員,平日加班不發加班工資。零星加班不累計存休。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4年起始時間以結婚次年計算。
。4)探親假期指與親人團聚的實際時間,另外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日。
。5)探親假期工資照發。
。6)探親假原上則應一次使用,經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親假,只給一次路程假,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4.探親假的管理
。1)職工探親,須事前填寫探親申請,經部門領導批準報人事部審核,財務部憑人事部批準的探親申請予以報銷往返路費。
(2)各部(醫院)應根據工作的情況,有計劃地安排職工探親,職工本人應服從組織的安排。
。3)外單位調入醫院職工,應呈上原單位當年或四年期內探親情況的證明后再予安排探親。
第十二條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時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應經單位領導批準。
2.管理人員平日加班一次4小時以上按實際加班時間給同等時間存休,不足4小時的加班加點,不能累計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實際加班時間給予同等時間存休,確實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加班工資。
4.管理人員、工人在法定節日加班(元旦、勞動節、國慶節、春節)按本人日工資的200計發加班工資。
5.職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醫院)應嚴格存休的記載管理。
第十三條曠工
1.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
(1)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涂改、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不到單位上班;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被公安部門拘留;
(5)打架斗毆、違紀致傷造成休息。
2.曠工扣發工資。
第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人事部勞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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