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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擔保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擔保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 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維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發生的對外擔保,按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 公司對擔保事項實行統一管理。未經公司批準,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不得相互提供擔保,也不得請外單位為其提供擔保。
第五條 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視同公司行為,其對外擔保應執行本制度。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七條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采取反擔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風險,反擔保的提供方應具備實際承擔能力。
第二章 對外擔保的對象、決策權限及審議程序
第八條 公司可以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提供擔保,不得為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法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因公司業務需要與公司有相互擔保關系法人或與公司有現實或潛在的重要業務關系的法人;
(二)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和良好的資信狀況。
第九條 雖不符合前條所列條件,但公司認為需要發展與其業務往來和合作關系的被擔保人,但保風險較小的,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可以提供擔保。
第十條 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權限:
(一)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下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做出決議。
(二)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三)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一條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對外擔?傤~,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四)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上述第 (五) 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章 對外擔保的審查
第十二條 公司接到被擔保方提出的擔保申請后,公司總經理指定有關部門對被擔保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和評估,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公司經理層審定后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董事會根據有關資料,認真審查申請擔保人的情況,對不符合公司對外擔保條件的,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反擔;蚱渌行Х婪讹L險的措施,必須與公司擔保的數額相對應。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不得為其擔保。
第四章 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十四條 擔保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范,合同事項明確。擔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必要時交由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審閱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五條 公司在接受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時,由公司財務部會同公司法律顧問(或公司聘請的律師),完善有關法律手續,特別是包括及時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手續。
第十六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長或授權代表簽訂。
第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擔保事項的登記與注銷。相關合同簽訂后,經辦部門應將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財務部進行登記管理,將合同復印件送給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第五章 對外擔保的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有關部門應在擔保期內,對被擔保方的經營情況及債務清償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若發現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批準的異常合同,要及時通報監事會、董事會秘書和財務部門。
(二)公司財務部門為公司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對公司提供擔保的借款企業建立分戶臺帳,及時跟蹤借款企業的經濟運行情況,并定期向公司經理報告公司擔保的實施情況。
(三)公司財務部門應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報告董事會。董事會有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公司財務部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告知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五)公司對外擔保發生訴訟等突發情況,公司有關部門(人員)、被擔保企業應在得知情況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報告情況,必要時總經理可指派有關部門(人員)協助處理。
(六)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被擔保方不能履約,擔保債權人對公司主張債權時,公司應立即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
第二十條 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時,在擔保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及債務人財產經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以前,公司不得對債務人先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有關責任人應當提請公司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且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公司應當拒絕承擔超出公司份額外的保證責任。
第六章 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作出決議后,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將有關文件及時報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 對于已披露的擔保事項,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在出現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告知董事會秘書處,以便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的;
(二)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它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七章 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視公司的損失、風險的大小、情節的輕重決定給予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 公司相關人員未按本制度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應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責任人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制度規定,無視風險擅自對外擔保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責任人怠于行使其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法律規定保證人無須承擔責任的,責任人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擅自承擔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擔保過程中,責任人違反刑法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證券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擔保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總公司對外提供資金擔保的程序,減小總公司的擔保風險;同時加強對信用證授信額度的管理,明確職責,避免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為11所屬公司提供資金擔保或提供總公司授信額度等各項業務。對于為11系統以外的其他單位提供資金擔保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提供資金擔保和開立信用證工作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資金擔保條 件
第四條 所屬各公司向總公司申請銀行借款擔保,應符合下列條 件:
1、有符合銀行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
2、生產經營項目須經有關部門(機關)批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并持相關有效合同(協議)。
3、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證措施。
4、具備實施項目的相關條 件。
5、具有其他保證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發票憑證等)。
第五條 所屬各公司向總公司申請資金擔保,應向總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項目批準書,進出口許可證、批件。
2、業務合同副本或協議。
3、借款人營業執照副本、近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能證明資產負債和經營狀況的資料(如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等)。
4、項目所需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5、項目經濟可行性分析報告。
6、企業按期彌補虧損的來源及切實保證。
第三章資金擔保審批程序及收費標準
第六條 所屬各公司需總公司出具資金擔保的項目,須按總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和項目審批的規定程序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及其他相關部門審批。
第七條 總公司批準為其提供資金擔保的公司,屬11系統內的,必須與總公司簽訂保證書;11系統外的,必須向11總公司提供相應“保證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條 所屬各公司向總公司申請辦理資金擔保,擔保期3個月以下的(含),總公司收取所擔保金額1%的擔保費;擔保期3一6個月的(含6個月),總公司收取所擔保金額1.5%的擔保費;擔保期6一12個月的(含12個月),總公司收取所擔保金額2%的擔保費。
第九條 所屬各公司使用總公司資金,總公司按銀行同期貨款利率上浮2個百分點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據與總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期歸還本息。
第四章使用總公司授信額度開支信用證條 件與程序
第十條 所屬各公司委托總公司開立進口信用證,應符合下列條 件:
1,屬國家計劃內或免稅商品或大宗商品進口項目經總公司有關部門審批的。
2、按不同標準所需的保證金到達總公司帳戶的。
3、有有關部門(機關)的批準件、進口許可證。
4、有合法的進口合同和相應的內銷合同。
5、其他必備條 件。
第十一條 所屬各公司委托總公司開立進口信用證,應向總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總公司內部審批單。
2、有關部門(機關)的批準件、進口許可證。
3、進口、內銷合同(協議)副本。
4、銀行開證申請書等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凡占用總公司信用證授信額度銀行戶頭頭寸的業務,在開立信用證時,每份合同金額在60萬美元以下(含)的,須經專業公司財務主管和總公司財務本部資金處經理共同審簽,由總公司主管領導簽批后方可開證、改證及議付;每份合同金額在60萬美元以上的,須經總公司財務本部總經理?偣局鞴茴I導及總公司總理簽批后,方可開證、改證及議付。
第十三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在審核時,應事先征詢法規室的意見。具體操作程序按總公司(進出口業務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總公司根據下列兩條 規定的內容,決定各專業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戶頭開立信用證。經審核可以使用上述戶頭開立信用證的,總公司按標準向各專業公司收取保證金。
第十五條 自營業務。
1、對外開立即期信用證、對內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證金,貨款到達總公司指定銀行后方可從財務贖單或轉移物權。
2、對外開立即期信用證、對內遠期方式收款的,總公司不予提供擔保。
3、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對內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證金,貨款到達總公司指定銀行后方可從財務贖單或轉移物權。
4、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對內遠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對外付款的期限),需向總公司交納信用證金額30%的保證金,全部貨款到達總公司指定銀行后方可從財務贖單或轉移物權。
5、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對內遠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長于對外付款的期限),總公司不予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 代理業務:
總公司對代理業務本著不承擔銷售盈虧。不墊付商品資金和基本費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管理規定》中對企業資信評定的標準,對于aa及aaa級企業的代理進口業務,按照下列情況分別執行。
1、對外開立即期信用證、對內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總公司交納信用證金額10%的保證金,全部貨款到達總公司指定銀行后方可從財務贖單或轉移物權。
2、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對內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證金,全部貨款到達總公司指定銀行后方可從財務贖單或轉移物權。
3、對外開立遠期信用證。對內遠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對外付款的期限),對于經法規室核定并與我公司有長期合作項目的aaa級企業,開證時需向總公司交納信用證金額的30%作為保證金;余款必須以銀行遠期承兌匯票或銀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財務部門后方可從財務贖單或轉移物權。
第五章使用總公司授信額度開立信用證的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所屬各公司委托總公司開立進口信用證,須向財務本部交納開證金額3‰的手續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擔保管理制度3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范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 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 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 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 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第十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 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第十三條發生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并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準后發還原擔保書。
第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五.保證金
第十六條員工若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為其擔保,可按照員工本人自愿原則向公司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不得低于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保證金”可用股金進行沖抵,不足部分交納現金。員工離司后,公司連本帶息返還。本金中現金部分按銀行同期定活兩便存款利率計息,股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觀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賠償金先從其“保證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員工償還公司。
六.附 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工作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擔保管理制度4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范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 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 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 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 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第十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 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第十三條發生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并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準后發還原擔保書。
第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五.保證金
第十六條員工若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為其擔保,可按照員工本人自愿原則向公司交納“保證金”!氨WC金”數額不得低于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保證金”可用股金進行沖抵,不足部分交納現金。員工離司后,公司連本帶息返還。本金中現金部分按銀行同期定活兩便存款利率計息,股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觀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賠償金先從其“保證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員工償還公司。
六.附 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工作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擔保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規范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不得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充分理由原則。
(一)對外提供的擔保必須給公司帶來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擔保必然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且帶來的利益或損失明顯大于相關擔保風險損失的;
(二)與被擔保單位存在相互擔保協議,且相互擔保規模相當;
(三)堅決杜絕人情擔保。
第四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反擔保原則。即要求被擔保單位提供可靠的反擔保,或提供可執行的抵押或質押,使擔保發生損失時可以得到補償。
第五條對外擔保必須由項目建議部門會同財務部門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必須索取被擔保單位的營業執照、經審計的'近期財務報告等基礎資料;必須掌握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或項目資料;必須對被投資單位的資信情況、還款能力嚴格審查,對各種風險充分預計,并提出是否提供擔保的建議。
第六條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或由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批準后由公司實施,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七條對外擔保的授權審批權限。
(一)董事會的審批權限
單筆擔保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年度累計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對外擔保項目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超出總經理審批權限的對外擔保項目由公司董事會審批,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權限應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關規定。
(三)超出董事會審批權限的擔保項目由股東大會審批。
第八條對外擔保有效期內,有關責任部門必須對有關擔保事項嚴格監控,對風險情況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九條公司為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履行代為清償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及反擔保人追償。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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