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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24 14:27:13 制度 我要投稿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9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財務印章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9篇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1

          財務部作為公司經濟業務核算部門,在對內、對外各項經濟業務中使用印章主要分為以下二類:

          一、支票專用印鑒:

          公司財務專用章一枚(圓形)、法定代表、財務負責人名章各一枚

          使用范圍:支票專用印鑒僅限于在經濟業務結算中開據轉帳支票和提取現金使用。

          管理辦法:公司財務專用印鑒保管人為財務部會計主管;公司法定代表、財務負責人名章保管人為財務部出納。在發生經濟業務時,由經辦人提供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的書面依據,由財務部出納員填寫支票、會計主管審核無誤后加蓋財務專用章,出納再蓋法人及財務負責人名章后方可生效。

          二、公司財務收款專用章:

          公司現金收訖章一枚、公司銀行收訖章一枚、公司轉訖章一枚、公司財務專用章一枚(圓形)、公司發票專用章一枚(橢圓形)、財務部公章一枚(圓形)

          使用范圍:此類印章用于公司對外經濟業務開據收款和與各往來單位進行經濟業務轉帳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管理辦法:公司現金、銀行收訖章的`保管人為財務部出納員;公司轉訖章、財務專用章保管人為會計主管;發票專用章保管人為財務部收費主管;財務部公章保管人為財務部負責人。

          此類印章的使用根據其經濟業務的性質進行具體劃分:

          1)財務部出納員在收到各類款項時開出收款憑據,并加蓋現金或銀行收訖章或財務專用章。

          2)財務收費處在提供服務取得收入開據發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3)在辦理公司對外往來經濟業務時,對于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的轉帳款項由會計主管開出收款收據并加蓋公司轉訖章。

          4)對于公司對外提供各項證明以及其它經濟用途的印章使用須報財務部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財務部公章。

          5)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定期對其印章使用進行指導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屢錯不改者提出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2

          國庫支付中心財務印章與預留簽字管理制度

          一、財務專用章和財務負責人印章,由資金組會計主管負責管理,只能作為資金結算和業務專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凡對外使用單位財務專用章,必須進行登記,并經分管主任同意;內部結算業務使用財務印章,由資金組主管會計復審并用印。

          三、單位名稱變更,啟用新財務專用章,舊印章要登記造冊移交區檔案館;財務負責人變更,個人預留印章移交本人。

          四、實行預留單位印章、簽字及審批權限備案,核算組預留《單位財務印章、簽字及審批權限表》,對單位報賬業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3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印章的制作、保管、廢止

          第3條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部門統一制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后由行政部負責制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具體分為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相關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所刻章上的人員自己保管或由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各印章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有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員承擔。

          第7條企業總裁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處,由行政部登記后申明作廢并制作新的印章。

          第9條財務部編制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簿,說明印章的制作時間、內容、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出納人員要將與財務有關的印鑒簿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系,更新印鑒簿。

          第3章印章的使用

          第11條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后,連同需加蓋印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核印章使用申請單中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后,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核。

          第1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時,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裁批準后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匯總后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條印章使用完后,印章保管人需填寫印章使用登記簿,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進行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后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1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

          第22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4

          為保證公司財務會計核算的正常進行,加強內部控制機制,維護公司資金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財務印章分三種:財務專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會計人員人名章。

          (2)公司財務專用印章,用于代表公司辦理銀行款項支付、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公司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辦理銀行款項支付時預留銀行印鑒;會計人員人名印章,用于辦理財務部門有關會計憑證等會計業務,對外提供會計報表。

          (3)財務印章是公司在銀行設立賬戶、支取現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確保公司貨幣資金的安全。

          (4)財務印章應指派專人分開管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財務專用印章,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納會計保管本人印章。

          (5)財務印章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6)財務印章必須安全存放,做到“人走章走,隨用隨鎖”;財務專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章必須放入保險柜保管。

          (7)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批準程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人應負起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容,防止漏洞。

          (8)財務印章具體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俎k理各項收入業務

          a.檢查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單價和收費標準是否準確。

          b.檢查有沒有齊全的計量發貨手續,數量、金額計算是否準確。

          c.與有關文件、撥款單、合同等相核對,看是否一致、有無差錯。

          d.待以上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收款業務,并在相關收款憑證上加蓋財務印章。

         、谵k理各項經濟業務支出業務

          a.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b.與計劃、合同、計量支付證書等相核對是否一致。

          c.有無經辦人、計量人、驗收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有無指揮長(或指揮長委托的審批人)審批簽字。

          d.檢查付款憑證和銀行票據金額是否相符,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差錯。

          e.與往來賬核對時,核實有無應口款項。待上述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在銀行付款票據上加蓋財務印章。

          (9)財務印章因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立即向銀行掛失并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報告,然后及時更換印章。

          (10)原財務印章作廢或因故變更時,原印章應報請指揮部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銷毀處理,銷毀時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場監銷。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范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原則

          第三條、公司財務印章的分類:

         。ㄒ唬⿲ν鈱S秘攧沼≌拢簩ν饩哂蟹尚Я,并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二)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一)銀行預留印鑒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出納保管。

         。ǘ⿲ν鈱S秘攧沼≌卤仨毚娣旁诒kU柜中保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三)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室,應履行代保管手續,并注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后,應立即將印章還給保管人。

         。ㄋ模┴攧沼≌卤9苋藛T離職或調動時,須暴力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ㄎ澹┢髽I名稱變更或印章損壞時,應立即更換相應印章,同時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鑒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攧沼≌氯缬衼G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并迅速財務應急和防范、措施、。

         。ㄆ撸┩S谩U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財務印章的使用

          (一)財務印章的使用必須基于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ǘ┿y行預留印鑒除用于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ㄈ┌l票專用章除用于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稅票、營業稅票等稅票外均應審批、登記;

         。ㄋ模┘由w財務印章時,應加蓋于規定位置;

          (五)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攧沼≌掠蓪H吮9,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ㄆ撸﹪澜麑ν鈱S秘攧沼≌聰y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后,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后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耽誤。

          第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一下行為:

         。ㄒ唬┪唇浽试S,擅自刻制、變更、注銷財務印章;

          (二)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ㄈ┤魏稳艘匀魏蚊x復制公司財務印章;

         。ㄋ模楦鞣N空白文檔加蓋財務印章;

          (五)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嫠块T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七)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信息;

          第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提高財務管理水平,規范發票的領用、保管、繳銷制度,明確管理及使用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發票專指普通發票及機打發票,是單位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三條凡涉及發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的部門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單位使用的所有發票,均由計劃財務部根據稅務部門有關規定,實行統一購買和管理,并負責發票的保管和監督。

          第五條計劃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印購、領繳、保管等工作。發票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認真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不清,不得離職。

          第六條財務部負責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需要發票的部門,應事先向財務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能領取發票。領取時應及時登記發票領用人、領用日期、領用數量、起訖號碼及歸還日期等項目。

          第七條計劃財務部在購買發票時,應查驗印制是否規范,數量是否相符,整箱發票要求封條完整,且加蓋封口印章。

          第八條發票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和擅自銷毀。對未使用發票指定專人保管,下班

          或上班中途不使用及人員離崗時,應放入保險柜保管。對發票專用章,照此管理。

          第九條發票領用部門向計劃財務部領用發票時,應當場查驗無誤后,簽字確認,辦理交接手續,如發現有誤,應及時匯報。

          第十條發票使用部門對已開出票據,發票聯、記賬聯移交財務送單員及送單員移交客戶時,必須辦理簽收手續。發票存根聯按規定順序

          整理好及相關作業委托單裝訂存檔,并及時與計劃財務部發票管理人員辦理核銷手續,財務部檢查收回數量和領用數量是否相符,發現缺本少頁,按稅務局發票管理規定罰款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計劃財務部對發票記賬聯及加蓋作廢標記的`發票聯應及時匯總整理作為會計檔案歸檔。同時按要求定期向稅務主管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銷毀時,必須造冊登記。第十一條發票使用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出售、代開、虛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第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實際時間,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開具發票時,項目必須填寫齊全,字跡清楚,書寫規范。要求日期、項目必須寫準,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發票的空白處劃斜線封閉,注明開票人姓名。開錯的發票不得撕毀,應在全部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保留在原本發票上。

          第十四條作廢發票的條件、要求及程序

          發票作廢必須見到聯次齊全的原票或無法及時取得退票的相關證明及作廢原因說明(可直接寫在作廢發票上),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注明新開發票號。

         、侔l票已開具,但還在營業室,可以直接作廢;②若發票已到財務,必須與財務送單員聯系,見到原票后可作廢;③若發票已送到客戶單位,發票退回營業室后(按原路退回),方可作廢;對于無法及時取得退票的必須獲得相關證明,可以先作廢,待取得發票后合并存檔。

          第十五條開具紅字發票的條件、要求及程序

          原則上不得開具紅字發票,只有因發票開具錯誤需作廢的以前月份發票及因費收減免、上量達線后有費率優惠的,在取得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儆袑l票的,根據規定只有3個月之內的發票才可以紅沖。附件為原票復印件、詳細原因說明及審批手續。

         、跓o對應發票的,原則上不可以開具,特殊情況附詳細原因說明及審批手續。

         、凵狭窟_線后有費率優惠的,需提供協議、審批表(包含如下信息:約定業務量、實際業務量,已開票金額,新舊費率,差額及需開票金額等)。

          第十六條所有部門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數量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一律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拒收。

          以下是“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填寫付款單位的發票;無開票日期的發票;品名填寫籠統(不附明細清單的)或以貨號代替品名的發票;單位、數量、金額不相符或大小寫金額不相符的發票;字跡不清楚或涂改、偽造的發票;無開票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第十七條《港建費征收專用收據》及本單位使用的其他收據,如無特殊規定的,參照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國家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7

          為保證指揮部財務會計核算的正常進行,加強內部控制機制,維護指揮部資金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揮部財務印章分三種:財務專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會計人員人名章;

          二、指揮部財務專用印章,用于代表指揮部辦理銀行款項支付、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指揮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辦理銀行款項支付時預留銀行印鑒;會計人員人名印章,用于辦理財務部門有關會計憑證等會計業務,對外提供會計報表。

          三、財務印章是指揮部在銀行設立賬戶、支取現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確保指揮部貨幣資金的'安全;

          四、財務印章應指派專人分開管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財務專用印章,指揮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納會計保管本人印章;

          五、財務印章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六、財務印章必須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隨用隨鎖";財務專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須放入保險柜保管;

          七、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批準程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人應負起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容,防止漏洞。

          八、財務印章具體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辦理各項收入業務

          1)檢查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單價和收費標準是否準確;

          2)檢查有沒有齊全的計量發貨手續,數量、金額計算是否準確;

          3)與有關文件、撥款單、合同等相核對,看是否一致、有無差錯;

          4)待以上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收款業務,并在相關收款憑證上加蓋財務印章。

          2、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支出業務時

          1)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2)與計劃、合同、計量支付證書等相核對是否一致;

          3)有無經辦人、計量人、驗收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有無指揮長(或指揮長委托的審批人)審批簽字;

          4)檢查付款憑證和銀行票據金額是否相符,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差錯;

          5)與往來賬核對時,核實有無應扣款項。

          待上述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在銀行付款票據上加蓋財務印章。

          九、財務印章因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立即向銀行掛失并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報告,然后及時更換印章;

          十、原財務印章作廢或因故變更時,原印章應報請指揮部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銷毀處理,銷毀時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場監銷。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8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印章的制作、保管、廢止

          第3條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的部門統一制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后由行政部負責制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印章具體分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企業財務方面相關的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印章的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

          第7條企業總經理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記后申明作廢并制作新的.印章。

          第9條財務部制訂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薄,說明印章制作時間、內容、印章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出納人員要將財務的有關印簽薄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系,更新印簽薄。

          第3章印章的使用

          第11條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后,連同需用印蓋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核印章使用申請單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后,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核。

          第1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匯總后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章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后,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薄,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并有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后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1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自總經理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9

          1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印章一般應由以下人員保管:

          (1)企業法人名章由指定出納員保管。

          (2)財務專用章由指定的會計人員保管。

          (3)發票專用章、現金收(付)銀行收(付)章由財務部部長保管。

          2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發票專用章應按規定用途和范圍內用印,不準交由非負責人用印,不準在空白紙張上用印,違反上述規定罰款200元。

          3印章一般不得攜帶出公司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出公司使用的`,必須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批并登記,違者罰款200元并追究法律責任。

          4啟用、封存或銷毀財務印章,應當填制財務印章啟用、封存或銷毀表,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后,方可辦理啟用、封存或銷毀,并做出記錄。

          5財務印章應當隨會計人員的交接辦理交接手續,并寫出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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