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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09 17:44:56 制度 我要投稿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煙花爆竹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含禮花彈)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儲存、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煙花爆竹產業布局納入本地安全生產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本地區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居住地區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安全監督。

          第四條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職責:

         。ㄒ唬⿷惫芾聿块T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包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二)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體包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和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煙花爆竹行業管理,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實施產業技術改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

         。ㄋ模┕╀N合作社應當加強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負責煙花爆竹產品及其包裝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煌ㄟ\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承運企業、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ㄆ撸┌l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煙花爆竹新建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列入審批、核準條件,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投資納入煙花爆竹建設項目概算。

         。ò耍┥虅詹块T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煙花爆竹行業商貿、流通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ň牛┬侣劤霭、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新聞媒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下同)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其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程要求,在危險品生產場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并運用視頻監控系統加強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條煙花爆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ㄒ唬熁ū袼幬锘旌、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其他從業人員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培訓。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己瞬坏檬召M。

          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鼓勵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單位免予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學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員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業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有歇業、遷址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名稱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發照部門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區域內生產加工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ǘ┤〉冒踩a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

         。ㄈ┙邮馨l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ㄋ模┪窗l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其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煙花爆竹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五條禁止生產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紙、地老鼠等煙花爆竹危險品,但經省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除外。

          第十六條在經批準設立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三章儲存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倉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蠂矣嘘P安全規范;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守衛人員和保管員;

         。ㄈ┡渲猛晟频南、防盜報警和防雷設施;

         。ㄋ模┯薪∪陌踩芾碇贫。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儲存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儲存煙花爆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⒔∪珎}庫守衛看護、出入庫查驗登記和定期檢查、整理、清點等制度;

         。ǘ⿴旆績葍Υ鏀盗坎坏贸^倉庫的設計容量,禁止在庫內存放其他物品;

         。ㄈ┙乖趲靺^內吸煙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ㄋ模┻M入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配帶火星熄滅裝置,在指定地點停放,裝卸時應由保管員監裝監卸。

          第二十一條在經批準設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章經營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歇毩⒌钠髽I法人資格;

         。ǘ┯蟹习踩蟮墓潭ń洜I場所和儲存倉庫;

         。ㄈ┲饕撠熑撕桶踩a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

         。ㄋ模┯薪∪.經營、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申請銷售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的條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及相關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銷售許可證,由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經營者不得購進非法生產廠點的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得經營不合格產品。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必須設專柜銷售,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距離,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準現場試放,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貨物混放。

          第五章運輸

          第二十九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憑證運輸。

          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啟運地公安機關送達《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從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打印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復制件經啟運地公安機關加蓋公章,具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原件的同等效力。

          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應當在《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并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三十條承運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應從業資格,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S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ㄈ┻\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不得混裝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與前后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

         。ㄆ撸┏霈F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禁止無證和超量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火車、輪船、飛機、長途客車、城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貨物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禁止偽裝或者偽造品名運輸煙花爆竹。

          第六章燃放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區域。

          第三十四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焰火燃放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質。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燃放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格。

          大型焰火燃放現場臨時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奈锉Wo、保存單位和自然保護區;

         。ǘ┸囌尽⒋a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ㄈ┘佑驼、液化石油站、煤氣站及糧、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場所;

         。ㄋ模┹斪冸娫O施安全保護區內和架空通訊線路附近;

         。ㄎ澹┽t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S、礦山內嚴禁煙火的場所,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ㄆ撸┛h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七章原材料

          第三十六條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煙花爆竹原材料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和銷售登記制度。

          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銷售給合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禁止將煙花爆竹原材料及半成品銷售、提供給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禁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或者銷售劣質煙花爆竹原材料。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唇浽S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ǘ┎话匆幎ㄙ忂M、批發煙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及時辦理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ㄒ唬┪唇浽S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活動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依法取得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吊銷許可證,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增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未經批準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負責拆除;經批準增建的,由批準增建的部門負責拆除。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失,未經批準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自行承擔;經批準增建的,由批準增建的部門承擔,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違法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原材料,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儲存、經營、運輸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以及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本辦法所稱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僅指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氯酸鉀、高氯酸鉀、硫磺、鋁粉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工原材料。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煙花(含禮花彈)、爆竹及生產用于煙花、爆竹產品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經營,僅指煙花爆竹的批發、零售。

          第四十九條煙花爆竹的出口業務由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經營;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運輸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儲存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2

          一、安全經營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是企業的生命線,為激勵全系統員工搞好安全經營,確保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熱愛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成績優異。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與“三違”現象作斗爭成績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積極,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

          (4)對安全經營和消防科研技術革新成績優異。

          2、由于違章和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3、凡企業員工無違規、違章、違紀,工作負責,技術撥尖的員工除大小會議表揚外,可實行掛牌懸獎,受獎者企業張榜表揚,也可進行適當的經濟獎勵。

          4、勞動態度不端正、不服從領導、不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違規違紀,屢教不改者,實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1)對違反勞動紀律者,除按勞動合同違約和請銷假制度處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節,處罰金;

          (2)對違反安全經營操作規程,造成損失者,輕者處罰金,重者酌情賠償損失;

          (3)對不負責任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開除出公司外,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不愛護經營工作用具和經營設施,有意損壞者,除嚴厲批評教育外,要給予適當的賠償處分。

          6、年終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各部門一定的經濟獎勵,對重點崗位人員要加倍獎勵并通報表揚,大力營造安全經營的氛圍。

          7、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企業年終的評優資格,扣除全年安全責任獎,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發生各類事故,安全保衛科和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大小取消季、年獎勵,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

          9、實行年終目標考核,上級考核下級,并進行考核備案。

          10、發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經驗教訓,保證不再發生同類型的事故。

          二、安全檢查制度

          1、企業應經常組織企業員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法規和安全經營規章制度。

          2、倉庫必須時時檢查、天天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格定員、定量儲存。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好詳細記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責任到人,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制度。

          三、安全經營監督保證制度

          為了保證安全經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統干部員工遵照執行。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政策以及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堅持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治理隱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學、關愛生命”的方針。

          2、全系統從事煙花爆竹的干部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和鉆研業務技術,了解和掌握煙花爆竹藥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識,精通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3、各從事煙花爆竹的人員應強化安全意識,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善于發現新動向、研究新問題,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4、各企業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抓一級,一抓到底。一旦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現象應立即處理和整改。否則,要追究責任,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5、各企業要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并視其情節輕重加以處罰款。同時,一月一評比,季度進行總結,半年召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安全意識強,一貫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操作的先進安全經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技術管理是各企業重要的管理環節,所采取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的技術措施不得變更。

          2、未經批準,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儲存場所。

          3、產品進出庫必須憑據驗收,嚴禁存放、銷售“三無”產品。

          4、庫存產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爛變質,溫濕度符合要求,無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須堆放整齊,四棱有角,通道暢通,做到各類產品分型號堆碼,標簽齊全,一目了然。

          6、不準外來人員進庫玩耍,不準攜帶火源、火種和穿化纖衣服、硬底鞋進入庫房。

          7、成品堆碼高度不超過2.5米,堆碼墻距不少于0.4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距離不少于0.7米,堆垛與主通道之間應留有2米以上的運輸通道,地面應做軟化和防潮處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潔衛生,做到無藥塵、雜物。

          五、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1、倉庫內的消防池、消防沙應隨時檢查。滅火器、防洪溝、水溝、避雷器、防爆墻及防靜電設施,隨時保持完好狀態,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2、安全檢查人員檢查時的情況必須逐項登記。

          3、發現安全設施和設備有故障應及時維修,確保能正常使用。

          4、對失效和過期的設施設備應及時報告公司,及時加以整修和更換。

          5、對不認真負責,未保持設備、設施完好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六、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1、安全檢查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普遍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制度化、經;。

          2、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詳細計劃并做好記錄,建立由單位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

          3、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查領導、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違章、查事故隱患。

          4、單位組織檢查每月至少一次(每逢重大節日和銷售旺季到來之前必須檢查一次),并有詳細的檢查記錄。

          5、確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對查出的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要逐項研究編制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確保整改期間不發生事故,隱患整改做到“三定”(定措施、定責任人、定完成期限)。

          6、單位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有關責任人員及時解決。

          7、對重大危險源實行登記建檔,并進行重點監控。

          七、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單位領導要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員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2、堅持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的原則,每月不少于一天的集中學習時間。堅持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加強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勞動保護、國家法律、法規、紀律等方面教育,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典型經驗與事故案例教育。

          3、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每半年一次,對新職工要先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每年組織二次全體員工參加的安全經營知識教育培訓與考試。

          4、對新從業人員必須進行不少于48學時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5、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倉儲保管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方可上崗工作。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情況要登記上冊、備案。

          八、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倉庫內對安全設施、設備投入必須做到資金到位。

          2、倉庫內對安全投入的設備設施必須時常進行檢查,確保安全投入有效,真正做到安全隱患能消除,出現事故能控制。

          3、庫區內必須按規定配齊消防池、消防沙、消防桶、滅火器、防爆器材,有專人管理,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九、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安全評估制度

          1、我系統的煙花爆竹倉庫屬于重大危險源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經營法》第33條的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并登記建檔,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2、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并定期組織職工進行演練;加強對周圍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自我保護意識也顯得非常重要。

          3、倉庫必須通風透氣,保持清潔干燥,庫內應有通風道,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堆碼,庫內室溫保持在35℃以下,警示標語要明確。

          4、重大危險源區,必須放置專門的安全設施設備,如避雷器、滅火器、抽水機、消防沙、消防水,重大危險源警示標語應醒目等等。

          十、煙花爆竹產品流向登記制度

          1、加強產品購進管理。組織采購的煙花爆竹必須是來自定點取得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廠家的合格產品,必須簽訂購銷合同,明確甲、乙雙方的責、權、利。嚴禁私自購進非法經營、三無產品和不合格產品。

          2、加強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管理。按規定必須憑煙花爆竹公司介紹信到公安部門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然后委托有資質經營爆炸物品的專用車輛運輸;煙花爆竹銷售采取配送制,煙花爆竹配送應委托危險品專用車輛承運。

          3、加強煙花爆竹產品儲存管理。公司規定產品入庫必須經保管員根據進貨清單逐個品種進行驗收,并要求經營廠家提供當年度法定機構的質檢報告,凡是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不準入庫。嚴格要求保管員必須按照煙花爆竹“分級、分類、分庫”的要求儲存,煙花爆竹存放的數量(折合藥量)均不能超過核定的最大存放量。

          4、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區、縣內煙花爆竹零售店,各煙花爆竹公司采取分片負責,煙花爆竹產品實行配送制度,零售店提出要貨計劃,片區負責人憑計劃填好調撥單,派專車負責送到縣內各零售店,同時將包裝破損的煙花爆竹運回公司,退回廠方作處理。嚴禁向未取得許可證的零售經營者銷售煙花爆竹;嚴禁將a級產品銷售給消費者自行燃放。

          5、產品流向及計算機管理說明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煙花爆竹公司嚴格實行配送制和封簽制,各公司要建立計算機管理系統,對全公司產品及銷售信息進行集中控制。其產品流向管理如下圖:

          市場需求→部門申報→領導審批→申辦準購準運證→到企業采購

          ↓

          憑票發貨←庫內保管←裝卸入庫←入庫前檢查驗收←專車專人押運

          ↓

          專人專車配送→退貨入庫→殘次品退回生產企業銷毀

          圖煙花爆竹產品流向圖

          十一、煙花爆竹購買、入庫、銷售和保管制度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的管理,防止庫存積壓、滯銷而造成的損失,結合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煙花爆竹購銷合同必須由煙花爆竹公司的銷售人員簽訂,不準銷售給無證經營者,合同簽訂人員須認真學習《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

          2、購銷合同由營銷部人員統一編寫、登記、發送和保存。所有合同必須保留正本兩份,一份交財務做付款憑證,另一份交相關部門合同管理人員留檔備查。

          3、煙花爆竹的`采購

          3.1、煙花爆竹的采購,按每月銷售計劃,不得因提前或拖延采購而影響銷售,也應避免因超計劃采購帶來商品過多積壓,損失和造成新的事故隱患。

          3.2、采購人員采購煙花爆竹時,應填寫采購單,經營銷部經理審核同意后報總經理審批同意方可采購。

          3.3、辦理購物付款時,應附付款申請單、購銷合同、采購單,營銷部已報總經理審批的付款計劃或購貨合同執行情況表,報財務部審核后,方可付款。

          3.4、財務部門在辦理付款時應核實付款手續是否齊全,否則財務有權拒付,并要求補齊相關手續。

          3.5、采購人員報銷時,應辦理入庫單,入庫單內容必須填寫清楚齊全,如需要質檢的物品,應附質檢部門的審簽手續。根據財務要求,發票應在開出一個月內報銷,逾期未報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采購經辦人承擔,該部門經理負同等責任。

          3.6、營銷部經理要安排采購、庫管人員按季度對庫房存貨情況進行分析,對庫存物品的積壓、變質、沉淀要列表清查、處理,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要負責。

          4、煙花爆竹的銷售

          4.1、煙花爆竹國內銷售直接收款。銷售人員應填寫“開據發票申請單”,內容齊全、完整,經部門經理審簽后,隨同物品出庫單,貨幣資金送財務部收款并開據發票。

          4.2、煙花爆竹銷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應簽訂銷售合同,明確煙花爆竹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分次收款時限、金額、付款方式等內容。銷售人員在簽訂合同時應了解購貨方的資金購買力等相關情況,并對合同的執行及收款負責至終。該部門經理對部門所簽銷售合同的執行負責。

          4.3、煙花爆竹銷售采取設銷售點的,由公司總部發往各銷售點時,似同庫存物品的轉庫,在公司庫存項下設各銷售點為分庫,當各分庫物品出庫銷售時,按本規定相關銷售條款辦理。

          4.4、煙花爆竹銷售情況月報匯總表一式叁份,每月5日前由營銷部填列報公司總經理、財務部各壹份,該部門存檔壹份,以掌握物品銷售資金回收狀況。

          4.5、營銷部指定專人每月3日前將截止到上月末的庫存煙花爆竹(包括各分庫)盤點情況匯總表報財務部核對賬目,并對庫存煙花爆竹現狀如短缺、毀損、貶值等列示清楚,及時處理,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如是人為因素給公司造成損失,當事人要承擔責任。該部門經理對此也要負責。

          4.6、營銷部經理及銷售人員對銷售款項的回收負責,按銷售合同定期催收并與財務部門核對,超期未收回的貨款,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總經理。財務部門根據總經理審批意見及財務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以減少呆賬壞賬損失。

          4.7、購銷人員不得營私舞弊,吃回扣貪污、假公濟私,如發現有上述行為,將嚴歷追究當事人經濟和刑事責任。

          4.8、經營煙花爆竹應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4.9、必須配備通過培訓合格的專業燃放技術人員為消費者燃放a級產品,指導消費者燃放b、c級產品。

          4.10、禁止銷售不合格產品,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產品給未成年人,不得向不具備煙花爆竹銷售資格的個體經營者、批發商或其他機構、批發煙花爆竹業務。

          4.11、定期組織銷售人員接受相關的培訓教育。

          4.12、煙花爆竹執行定點銷售,加貼封簽管理。

          5、煙花爆竹入庫驗收制度

          5.1、煙花爆竹應示危險等級分庫儲存,不得混存混放。

          5.2、庫存煙花爆竹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7m,垛與墻、柱間距不小于0.45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堆碼高度不超過2.5米,地面應輔設防潮、絕緣等材料墊,全天值班守護防止盜竊。

          5.3、煙花爆竹入庫時,應嚴格檢驗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現象。

          5.4、煙花爆竹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經核對后方可入庫。

          5.5、進入煙花爆竹倉庫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禁帶火源火種,必須戴防火罩。

          5.6、裝卸、搬運煙花爆竹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5.7、做好煙花爆竹的守護工作,做到人防犬防,杜絕危險品丟失和被盜現象發生。

          5.8、煙花爆竹的最大存放總量應與其儲存能力相適應,不應超過規劃方案核定儲存的臨界量。

          6、煙花爆竹保管制度

          6.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6.2、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6.3、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6.4、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6.5、嚴禁兒童進入庫區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

          6.6、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6.7、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的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6.8、作好進出庫區人員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6.9、在c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b級產品或半成品。

          6.10、嚴禁在庫區非危險建筑內存放煙花爆竹產品。

          6.11、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0.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超高堆放等違規堆放。

          6.12、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6.13、庫區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6.14、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6.15、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以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6.16、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6.1 7、庫區內不能種植小麥、玉米、大豆等產生干秸稈的植物。

          6.18、必須保持庫區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十二、門衛、保衛管理制度

          1、堅持24小時輪流值班和夜間巡邏檢查制度。

          2、詢問進出倉庫人員是否帶火源火種進入庫區,凡進倉庫人員一律將火源火種暫行存門衛室,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將人、物送公司處理。

          3、外來人員進入倉庫必須出示證件并辦理登記手續,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4、煙花爆竹進出庫區必須查驗有關證件和手續,無手續者一律不準進出庫區。

          5、上下班時,觀察職工的動向,發現情緒異常反應的人員立即采取措施報告公司處理。

          6、門崗查出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問題立即報告公司處理。

          7、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脫崗、不逃崗、不離崗,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對庫區的安全、防火、保衛工作進行檢查,確保煙花爆竹進出有證件、無走漏現象。

          十三、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

          1.危險工序作業人員所用的防護用品應專人專用,定期更新和發放;

          2.所有工人衣著定期組織人員購買和發放;

          3.每天由安全員和各班組長對安全防護用具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即時解決;電氣設備的防護工具應由電工負責安裝維修和更新;

          4.所有防護用具一律由安全員統一負責安排,專人負責發放和管理,有工人操作時,發放人員不得缺席,若有耽誤,應委托其他人負責。

          十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采取綜合措施,消除職業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經營和文明經營。

          2、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員工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3、新員工進入單位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4、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5、必須依法參加工傷(傷害)保險,為員工繳納保險費。

          6、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愛衛教育,樹立人人爭當愛衛生的典型模范。

          7、按規定配備供給從業人員的勞保用品和衛生用品。

          8、勞保用品應經常檢查,保持清潔,發現有破爛失效的要及時更換。

          9、不得將帶藥的勞保用品帶出庫區,不得將更換的廢舊勞保用品亂甩亂放,應交專管人員到指定地點處理。

          10、嚴格建立衛生獎懲制度,對做得好的進行表揚,差的進行批評教育,并作好獎懲登記。

          十五、安全經營費提取制度

          1、落實安全經營費用提取制度,每年按銷售額1%足額提取;

          2、?顚S,由安全經營理機構制定使用計劃,并落實到位。

          3、按規定配置防護用品,維修安全設施。

          4、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

          十六、上下班考勤與違章登記制度

          (一)上下班考勤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勞動管理,確保安全目標順利進行,特訂立上下班考勤制度:

          1、企業所有員工必須服從管理,堅持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實行考勤和違章登記。

          2、有事必須請假,嚴禁不假自走,請假一天以內由各部門批準;二天以上由各分管領導批準;三天以上經理批準。

          3、請假必須見假條,交門衛登記。假滿歸單位主動在門衛銷假。

          4、凡企業員工,上班期間,未經領導批準不得隨便離開公司。

          5、凡請假未按時回到公司上班者,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周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

          (二)違章登記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勞動管理,確保安全目標順利進行,特訂立違章登記制度:

          1、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檢查本科室人員違章行為,負責登記處理;

          2、企業相關領導定期檢查,發現違章行為,按單位安全經營方針和目標考核制度進行處理;

          3、對違章部門和人員實行通報批評,并作出書面或口頭檢討;

          4、對一周內連續兩次違章或1周內犯相同的錯誤者給予開除;

          5、對違章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者給予一定金額的賠償和罰款。

          十七、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

          3、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4、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5、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上級報告。

          6、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7、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案件和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本規定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四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填報申請書。常年生產(連續生產三個月以上)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由省輕工業管理部門批準,鄉鎮企業和個體戶由省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批準;季節性生產的企業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⒐ず螅浛h、市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符合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生產。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準生產煙花爆竹。

          第五條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逐級上報省公安機關批準。經批準的企業,購買氯酸鉀須持縣、市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的氯酸鉀最大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敏感度高的危險品。嚴禁使用氯酸鹽類與雄黃、赤磷配制各種煙花劑。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設置,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設置安全機構,配備熟悉業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專職安全檢查員。生產煙花爆竹的個體戶,也要確定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人員,有批評教育和責令其停止生產的權利。

          第九條生產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各種成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按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就地就近實行監督檢驗。對不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及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有權制止其生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產品。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以及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點和批發部,應設專庫。庫房儲存量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藥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煙火藥、黑火藥、成品、半成品、引線混存。不準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加工作業。

          第十二條倉庫內要嚴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裝照明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章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所在地縣、市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定。銷售單位和個人須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憑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銷售。

          銷售點必須符合專人、專庫、專柜的要求,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必須設在遠離居民區、倉庫、工廠、公路的'地帶,應分片劃段,單獨設立。凡跨縣、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銷地公安機關批準后,到指定的銷售市場銷售。

          第十五條嚴禁向未經批準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訂貨、進貨。嚴禁生產單位將煙花爆竹銷售給未經批準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出口煙花爆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轉內銷的產品,應補換中文商標和說明,否則不準銷售。

          第五章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購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煙花爆竹。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貸單位應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機、柴油機車運輸時,必須安裝火星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不準在人員稠密地區停留。

          第十九條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懂得煙花爆竹的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沖撞、摩擦。

          第二十條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其它貨物,嚴禁客貨混載。

          第二十一條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煙花爆竹搭乘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對連續多年不發生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種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處罰,同時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改的,公安機關可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對因違反本規定而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4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購銷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范經營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3號)、《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青海省政府令第11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本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安全管理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ㄒ唬⿷惫芾聿块T

          1.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職責權限和分級頒證的原則,頒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證;

          2.對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單位新、改、擴建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3.依法查處違法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4.對煙花爆竹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5.調查處理、統計分析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并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

         。ǘ┕膊块T

          1.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頒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負責危險貨物煙花爆竹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確定運輸路線,檢查道路危險貨物煙花爆竹運輸企業嚴格按照批復的運輸路線、行駛時間規范運輸;

          2.依法審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并加強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3.依法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檢查道路危險貨物煙花爆竹運輸企業對所屬運輸專用車輛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安裝、懸掛警示標志;

          5.負責組織銷毀處置收繳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經營單位廢棄的煙花爆竹;

          6.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ㄈ┕╀N部門

          1.供銷部門為煙花爆竹行業主管部門;

          2.按照省應急管理部門規劃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布局的要求,確定批發企業,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煙花爆竹經營網點的規劃工作;

          3.負責本系統煙花爆竹批發零售單位的安全經營;

          4.對煙花爆竹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面向社會開展普及煙花爆竹安全知識、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ㄋ模┙煌ㄟ\輸部門

          1.負責對從事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爆炸品)運輸企業的車輛資質及其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爆炸品運輸”類別資格的核發;

          2.依法監督管理道路危險貨物(爆炸品)運輸運輸企業資質保持和運輸專用車輛技術等級達標。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依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進行登記注冊,辦理營業執照;

          2.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經營中商標侵權、虛假宣傳、銷售不合格產品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3.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

          4.負責煙花爆竹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

          5.引導和規范經營者自主定價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

         。┥虅詹块T

          配合相關部門整頓和規范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

         。ㄆ撸⿵V電部門

          負責利用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視聽節目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各類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ò耍┩ㄐ殴芾聿块T

          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的'公益性宣傳教育,配合開展重大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ň牛┏枪懿块T

          1.負責查處擅自占道經營、流動兜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2.負責查處燃放煙花爆竹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ㄊ┫啦块T

          負責指導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ㄊ唬┼]政管理部門

          1.督促寄遞物流企業依法落實收寄驗視制度,依法查處寄遞煙花爆竹行為;

          2.依法參加有關煙花爆竹寄遞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ㄊ┌l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

          嚴把項目準入和許可關,嚴禁煙花爆竹生產項目進入我省。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積極參與打擊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等活動。

          第六條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學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知識教育。

          第七條煙花爆竹經營實行統一采購、統一批發、歸口經營。由省供銷聯社規劃批發企業布局并確定批發企業,屬地市州級應急管理部門為批發企業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批發經營活動。

          第八條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并根據安全生產、社會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規、標準的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下列品種的煙花爆竹:

         。ㄒ唬┧づ、拉炮、擦炮等爆竹。

         。ǘ⿹接寐人徕浀臒熁ā

         。ㄈ┍臼∫幎ǖ钠渌逛N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銷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并標明批發企業經銷字樣。沒有標明批發企業經銷字樣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十一條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本地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批發企業布點應當符合省應急管理部門的布點規劃要求。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

          第十三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ㄒ唬⿷斁邆淦髽I法人資格,設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ǘ⿷斎〉谩稛熁ū窠洜I(批發)許可證》,且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嚴禁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嚴禁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期間開展經營活動。

         。ㄈ⿷斁哂信c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總建筑面積應當符合《煙花爆竹批發倉庫建設標準(二類)》(建標125-20xx),且不得低于5400平方米。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疏散通道、圍墻、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倉儲區域及倉庫安裝有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設施,并設立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志》(AQ4114)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

          (四)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必須具有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配送車輛持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配送車輛總數不少于10輛,應在重點市州、縣設有轉運配送點或機構,并有成熟的連鎖經營網絡體系。

         。ㄎ澹﹥Υ鎮}庫實際作業人員數量不得超過核定人數;嚴禁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嵭腥珕T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并實施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設施設備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投入保障、職業衛生、勞動防護用品、應急值班值守、倉庫管理、外來人員管理、倉庫監控系統管理、事故報告與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ㄆ撸﹨⒓影踩a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并留存三年備查。

          第十五條實行煙花爆竹銷售經營配送制度。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所銷售的煙花爆竹由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統一采購和配送。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店或消費者銷售應由取得燃放專業資質人員燃放的A級、B級產品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向零售經營者統一配送煙花爆竹的職責,及時回購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未銷售完的在保質期內的煙花爆竹產品。負責回收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未銷售但已超過保質期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實行實名制銷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向無監護人陪同的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零售(專店、專柜店)經營應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適度競爭”的原則設立,并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xx)規定的標準和規范。

          第二十條設立煙花爆竹零售店(專店、專柜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熁ū窳闶蹖5甑氖褂妹娣e在1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專柜銷售煙花爆竹的商店,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平方米。

         。ǘ熁ū窳闶鄣暝试S存放煙花爆竹數量,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煙花爆竹的總藥量專店不得超過300公斤,專柜不得超過100公斤。專店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過300箱、專柜不得超過100箱,且應同時符合下表的規定:(略)

          (三)專柜店使用面積小于10平方米的,儲存量不得超過20箱。

          (四)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不得與其他房間之間有樓梯或洞口相連;零售場所正上方房間不得作為營業場所,不得作為培訓教室、會議室,不得有人員留宿;不得將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

          (五)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煙花爆竹零售店采用臨時建筑物時,應獨立設置。

         。熁ū窳闶鄣、零售點內不應設置床鋪;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ㄆ撸熁ū窳闶蹐鏊苓1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

         。ò耍┡c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商品交易市場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離。

         。ň牛┡c跨河橋、立體交叉橋及垂直投影部分、過街人行天橋、地道、涵洞等各種橋涵設施保持不少于50米的安全距離。

         。ㄊ┡c高壓線等輸變電設施保持不少于1.5倍桿高的安全距離。

          (十一)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不得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設置在展覽會、展銷會、大型商店(場)、集貿市場。

         。ㄊ﹨⒓影踩a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煙花爆竹(專店、專柜店)零售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趯5辍9竦晷涯课恢脩覓鞝I業執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ǘ⿵堎N“嚴禁煙火”“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標志。

         。ㄈ┝闶鄣晔褂妹娣e不大于100平米時,至少配備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使用面積大于100平米時,至少配備4具以上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并分為2個設置點。

         。ㄋ模﹥Υ娴臒熁ū癫坏眠`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ㄎ澹┎坏娩N售超標、違禁或者非法煙花爆竹和由專業資質人員燃放的A級、B級產品、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闶鄣瓴坏糜忻骰穑姎饩路不得有明接頭。采用普通電氣設備時,應當與煙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離,且不得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

         。ㄆ撸┎坏迷诮洜I場所現場周圍試放煙花爆竹。

         。ò耍┎坏米呓执锪鲃愉N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超過規定的經營期限經營煙花爆竹,許可的經營期限屆滿后停止經營,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由批發企業回購或回收,不得自行存放。

          第二十三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進入車站、影劇院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經營場所應當配備、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防范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當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煙花爆竹經營者對大量購買且形跡可疑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并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xx年1月1日。

          原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青海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青安監〔20xx〕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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